
【案例分析】
陳滿案——中國司法進程中的痛點
【案件過程】
1992年12月25日晚7點多,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殺人縱火焚尸案。警方根據
與陳滿有業務關系的馬某的口供,認為陳滿與被害人有3千元的債務關系,故有作案動機。
1994年,海口市中院一審開庭,陳滿向法庭陳述遭遇刑訊逼供,其律師作無罪辯護,
但法院最終僅根據陳滿的兩份“認罪口供”,就以殺人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1999年,在海口市高院二審中,只多了一位警員出庭作證,稱親眼看到了陳滿所畫的
“作案現場圖”,法院仍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由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的陳滿故意殺人、
放火申訴案,2016年2月1日上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陳滿案得以
昭雪,在于許多的法律專家、律師和媒體持續地參與到此案件的申訴中來,有全國人大代表
還連續四年將其帶到全國“兩會”,才能夠有今日的結果。
根據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
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
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陳滿案件中,陳滿稱在審訊的過程中受到刑訊逼供,并且,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
該案審判長張勤表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
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復,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
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這種有罪供述在正式審理的時候是不應當被采納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一
審時檢方出具的證據只有兩份陳滿的口供,對故意殺人罪的定罪是顯然不能夠成立的。
最后,作為呈堂證據的陳滿的供述不僅前后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
驗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明顯不符。總之,在一審中,只有陳滿的口供,顯然
是無法將他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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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陳滿申訴案是最高檢首次向最高法提請申訴的刑事案件,其意義無疑是巨大的。近年來
得到平反的案件不少,比如呼格案,佘祥林案,但陳滿案的意義在于沒有出現“真兇出現”
或者“亡者歸來”的機緣下的情況下適用疑罪從無原則糾正的。
近年來得到申訴的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受到了法律界媒體界甚至社會各界的廣
泛關注,在輿論的推動下,案件才有了重審的機會。這些案件的申訴為何如此之難?一是年
代久遠,物證、人證的滅失給案件的再審增加了難度;二是當年的辦案人員有的已經調動,
一樁冤案可能涉及到太多人員的追責問題;三是我們司法機關對于承認過去錯誤的勇氣未免
不足。所以,在當今法制仍不夠健全的中國,我認為媒體的輿論監督仍是十分有必要的。有
些案件在多次上訪無果后,經由媒體的報道,會加快案件的進程。但是,也要警惕司法的公
正不能讓輿論左右。
陳滿案還讓我們看到,從古代的“屈打成招”,到如今的“刑訊逼供”,這樣的手段
從來就沒有停歇。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用刑訊逼供得到嫌疑人的口供作為證據,這種
做法實在不能令人信服。嫌疑人在受審關押期間的人權得不到最基本的保護,這一點在我
國法治建設的道路上亟待解決。
中國的司法公正仍是一個十分緩慢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為無數條鮮活生命的無
辜逝去而嘆息;而對于當事人及他的家庭,可能就是一輩子揮之不去的傷痛。惟愿中國的法
治社會能夠更快地建成,減少冤案的發生。每條生命都應當珍視,每個人的人權都應當得
到尊重。
【陳滿案再審答記者問】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裁判,宣告陳滿無罪。同日,浙江高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該案審判長張勤就該
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以下為答問全文:
1、記者:本案復查并提起再審一直令社會各界關注,為什么由浙江高院進行再審?
答:本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陳滿犯故意殺人罪、放火罪,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不服,以原判對陳滿量刑
過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由,提出抗訴,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海南省高級人民
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裁判生效后,陳滿不服,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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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最高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44條“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
院審理”的規定,指令我院再審本案。
2、記者:浙江高院再審立案后開展了哪些審理工作?
答:原審被告人陳滿故意殺人、放火再審案系歷史老案,有些物證在一審審理前已經丟
失,審理難度較大。為確保案件審理結果經得起歷史的檢驗,達到最佳效果,我院合議庭按
程序調閱案卷、提審陳滿,踏勘作案現場,認真調查核實有關證據。為進一步查清案情,我
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還找到了多名關鍵證人進行調查取證。同時,還就陳滿有罪供述與本
案現場勘查、尸體檢驗和物證檢驗等證據之間所存在的一些疑點問題,委托相關技術部門進
行技術分析。
2015年12月8日,合議庭根據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召集浙江省檢察院出庭
人員、原審被告人陳滿的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回避、原裁判據以定罪和量刑的證據、是
否有出庭證人和新證據等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鑒于陳滿在海南省美蘭監獄服刑,我院考慮提押方便、便利訴訟等因素,在海南高院支
持配合下,于同月29日,在陳滿服刑地較近的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陳滿一案進
行了公開開庭審理。2016年2月1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3、記者:再審改判陳滿無罪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答:再審改判的主要理由有兩條:
一是原裁判據以定罪的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是除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外,無其他證據證明陳滿作案。
4、記者:為何陳滿的有罪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答:經再審審理,陳滿的有罪供述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不穩定。經再審查實,陳滿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經歷了從
不承認犯罪,到承認犯罪,又否認犯罪,再又承認犯罪的多次反復,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
段和原一、二審審理時全面翻供。
2、原審被告人陳滿關于作案時間、進出現場、殺人兇器、作案手段、作案過程以及對
作案時著裝的處理等主要情節的供述不僅前后矛盾,而且與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
報告、證人證言等證據所反映的情況不符。如陳滿供稱,其持平頭菜刀趁被害人鐘作寬不備
朝鐘的頭部、頸部、軀干部等處連砍數刀,與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法醫檢驗報告及照片,
以及再審階段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出具的《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以下簡稱《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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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等證據反映的情況不符。上述證據證實,鐘作寬尸體頭面部、雙手等部位的多處損
傷系由帶有尖端和鋒利面兇器所形成,而不能由平頭菜刀形成。
3、原審被告人陳滿供述將自己工作證留在現場的動機得不到合理解釋。偵查機關將本
案兇手鎖定為陳滿的關鍵證據,是在鐘作寬的褲口袋里發現了陳滿的工作證。陳滿曾供述,
將自己原來的工作證放在鐘的褲袋里是為了讓人誤以為死者是自己,以逃避他人追債。但多
名證人證言,證明未發現案發后陳滿有任何異常,陳滿也不存在有意躲藏、躲避他人的情形。
因此,原裁判據以定案的主要證據即陳滿的有罪供述及辨認筆錄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
依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5、記者:除陳滿有罪供述外,原判認定陳滿作案的其他證據,再審是如何評判的?
答:本案其他證據,經再審審理,存在以下問題:
1、收集在案的現場勘查筆錄、法醫檢驗報告等證據不能證明原審被告人陳滿作案。火
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物證照片、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法醫物證檢驗報
告書等證據僅能證明被害人鐘作寬被人殺害,作案現場被人為縱火的事實。
2、案發現場提取的物證無法對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有罪供述起到印證作用。據現場勘查
筆錄等證據反映,偵查人員在案發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白襯衣、海南日報、衛
生紙,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多把刀具,陳滿的工作證等,案內證據未顯示公安機關是
否對上述物證進行過指紋、血跡鑒定,對白襯衣、工作證等物證沒有進行照相留存,而且上
述物證在原一審庭審前均已丟失,原一、二審庭審中也無法出示上述物證,沒有進行舉證、
質證,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原裁判認定的作案兇器難以確認。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的
兇器,是案發當日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廚房砧板上提取并經陳滿辨認的一把銹跡斑斑的木柄
平頭菜刀。根據現場勘查筆錄和法醫檢驗報告書及照片、《審查意見》等證據證實,被害人
鐘作寬被害前曾遭脅制并因反抗而與作案人發生過劇烈地打斗,其頭、面、頸部及雙手有二
十多處損傷,系遭到過一類有尖端的兇器一、二十次的作用過程所導致,其中尸體頸部有一
橫行切割創口,長度約25厘米,深至頸椎前緣,氣管、左側頸總靜脈和右側頸總動脈被割
斷,導致其死亡。陳滿有罪供述交代并辨認過的作案工具平頭菜刀,難以形成導致鐘作寬死
亡的相關損傷。
4、在案證人證言只是證明了發案時的相關情況、案發前后原審被告人陳滿的活動情況
以及陳滿與被害人鐘作寬的關系等,無法證明陳滿實施了殺死鐘作寬并焚尸滅跡的行為。
6、記者:再審判決是如何認定本案事實及宣告陳滿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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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經再審查明,原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陳滿于1992年1月到海口市振東區上坡下村
109號向被害人鐘作寬租房居住,案發前搬離,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鐘作寬被人殺死
在上坡下村109號一樓東臥室,中心現場被人放火焚尸滅跡的事實清楚。但原裁判認定系原
審被告人陳滿殺死被害人鐘作寬并焚尸滅跡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其犯罪不能成立,
依法應予改判糾正。據此判決,宣告陳滿無罪。
7、記者:對陳滿的國家賠償等事宜,是如何考慮的?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對于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無罪,原
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
義務機關提出。2月1日,我院宣告陳滿無罪后,即已告知他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陳滿
申請國家賠償后,有關賠償義務機關將會按照法定程序,做好國家賠償等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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