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王軍等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6.29
【案件字號】(2021)魯07民終1178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王建偉張守現李莉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王軍;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
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中
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
【當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王軍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訊馳
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
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
【當事人-個人】王軍阮利鋒王永財滑彥超
【當事人-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
公司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萊蕪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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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師/律所】張元方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張元方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張元方
【代理律所】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被告】王軍;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
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
【本院觀點】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意見書是否應予采信。
【權責關鍵詞】撤銷代理合同侵權合同約定鑒定意見證據不足重新鑒定證明責任(舉證責
任)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發回重審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更新時間】2021-12-20 02:18:38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王軍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
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魯07民終1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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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中山西路108號萬象城02單元(B座)15層1501房間、16
層級25層2501房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7M。
法定代表人:聶光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元方,山東萬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軍。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吉寬,臨朐嘉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阮利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永財。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元
氏縣槐陽鎮東原莊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J。
法定代表人:賈海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滑彥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萊蕪
區苗山鎮王家莊村村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202MA3C8LC352。
法定代表人:王永明。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
東八里鄉東八里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12。
法定代表人:吳學文。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
山東省濟南市萊蕪高新區原山路2號4幢1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712X7。
法定代表人:鄭雷,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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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雪。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
安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軍、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滑彥
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不服山東省臨朐縣人民法院(2020)魯0724民初1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
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平安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20)魯0724民初138號民事
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上訴費用均由王軍、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
限公司、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中華聯合
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不能作為定
案依據。1.一審法院委托的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及鑒定人員沒有車損評估
的相關資質,一審法院委托程序不合法。保險公估是一項特殊的行業、有其很強的專業
性和嚴謹性,因此法律規定能夠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的公司及人員應該具有相應的鑒定
資質,對公司而言、保險公估機構只有通過中國保監會的審批方能設立,并從事對保險
標的的估價;對個人而言,必須有中國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估從業人員資格證才能從事
保險公估的相關鑒定工作。具體到機動車公估,還應具備機動車價格評估師、汽車碰撞
師、二手車鑒定評估師等資質.一審法院委托的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一家
資產評估公司而非保險公估機構,僅能夠從事單位資產評估的相關工作、未經中國保監
會的審批不得從事保險公估,不具備鑒定保險標的損失的資格,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
估有限公司鑒定人非保險公估從業人員,沒有資格從事保險公估行業。綜上,一審法院
委托的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及鑒定人員沒有車損評估的相關資質,其作出
的損失價值認證不能夠成為確認王軍損失的證據,應當對其損失價值由有資質的保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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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機構進行重新鑒定且平安保險公司不應承擔鑒定費。2.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
公司作出損失價值的依據明顯不足,對保險標的的估價應考慮到市場價格信息、車輛受
損程度等,而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報告書載明,其依據僅為修理廠的修
復明細清單,并沒有參考市場價值,并未就相關零部件價格向汽車維修市場進行相關詢
價、問價,也并不確認修復項目是否與本次受損有因果關系,而直接依據汽修廠資料作
出損失認定,車輛損失的認證明顯缺乏事實依據。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王軍、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均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
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交書面答辯狀,辯稱贊同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意
見,申請二審法院發回重審,重新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合法屬實的維修價格評估,王軍提
供的證據不符合證據的三性要求,上訴費用由王軍承擔。一審中,該公司沒有收到開庭
傳票,后查明一審傳票簽收人并非該公司工作人員,一審剝奪了元氏縣迅馳汽車運輸有
限公司參與庭審的權利。
阮利鋒、王永財、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
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訴稱 王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阮利鋒、王永財、元氏縣訊馳汽車
運輸有限公司、滑彥超、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懷來縣宏順運輸有限公司、平
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賠償王軍損失389100元,并承擔一切辦案費用。
一審中,根據王軍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濰坊臨朐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王軍傷情
進行了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王軍之損傷不構成傷殘;2.休治期自受傷日
起45天;左肩關節后續康復理療費用按1000元計算;3.被鑒定人傷后35天內需壹人護
理;4.被鑒定人營養費預計500元。
根據王軍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J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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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J××××掛號貨車的車輛車損及停運期間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評估意
見為:車輛損失為287430元,停運期間損失為40820元。
王軍主張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如下損失:王軍受傷后入臨朐呂廟醫院住院治療35
天,支付醫療費9019.98元,交通費350元(無票據,申請法庭酌定),法醫鑒定費2200
元,誤工費5218.65元(115.97元/天×45天),護理費4058.95元(115.97元/天×35
天),營養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0元/天×35天),后續治療費1000元,
車輛損失287430元,停運損失40820元,車損評估費18000元,施救費20000元,共計
389647.58元。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認定如下:1.發生事故事
實:2019年4月1日21時許,阮利鋒駕駛冀A7××××/冀E××××掛號貨車沿省
道329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發生地點處左側超車時,與沿省道329由西向東行駛的王永
財駕駛的魯S3××××/冀G××××掛號貨車發生碰撞,魯S3××××/冀G
××××掛號貨車失控后又與由東向西行駛的王軍駕駛的魯JA××××/魯J
××××掛號貨車發生碰撞,致王永財、王軍受傷,車輛及貨物、路邊護欄、樹木受
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2.責任認定情況:該事故經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確定阮利鋒承擔事
故的主要責任,王永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軍不承擔事故責任。
3.投保保險情況:王永財駕駛的車輛在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
任強制險與100萬元商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12月13日至2019
年12月13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阮利鋒的駕駛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與100萬元商
業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為2018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日,事故發生
在保險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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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軍的損失:誤工費5218.65元(115.97元/天×45天),營養費500元,后續
治療費1000元,共計6718.65元。
5.王軍主體資格問題:提供山東萬盟隆昌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王
軍為魯JA××××/魯J××××掛號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確認王軍主體適格。
6.責任承擔主體問題:王永財系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是在從
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了本次事故,保險之外的賠償責任由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承
擔。
阮利鋒與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之間的關系及責任承擔主體問題,在一審
法院作出的已生效文書(2019)魯0724民初2073號判決書中載明,商業險合同限額外的
損失由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問題為:
1.醫療費異議:王軍提供住院病歷一份、住院收費票據一支、門診收費票據一
支,主張醫療費9019.98元。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
保險公司提出2019年4月7日臨朐朐城醫院的門診收費票據271元無門診病歷佐證。一
審法院認為,該份門診收費票據雖無門診病歷佐證,但在王軍××臨朐呂廟醫院的住院
病歷中附有2019年4月7日臨朐朐城醫院的兩份CT檢查報告單,且申請科室為呂廟醫
院,能夠證明王軍該項支出為必要、合理支出,因此,王軍主張醫療費9019.98元,證
據充分,予以支持。
2.住院天數異議:王軍提供臨朐呂廟醫院住院病歷,證明王軍住院35天,主張
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0元/天×35天)。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
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提出從住院病歷中的臨時醫囑可以看出王軍實際住院天數為8
天,因此王軍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天數應按8天計算,申請庭后提交反駁證據。
一審法院已當庭告知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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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庭后7日內提交反駁證據,逾期不提交視為放棄對王軍住院天數的異議。濟南市萊
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逾期未提交反駁證據。一審法
院認為,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雖然對王軍
的住院天數提出異議,但逾期未提交反駁證據,應視為對王軍住院天數異議的放棄,王
軍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050元(30元/天×35天),予以支持。
3.護理費異議:一審法院根據王軍申請,依法委托濰坊臨朐法醫司法鑒定所對王
軍傷情進行了司法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傷后35天內需壹人護理。王軍結合
司法鑒定意見主張護理費4058.95元(115.97元/天×35天)。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
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提出王軍護理費應按照8天計算,但對司法鑒
定意見無異議,一審法院已當庭認定該司法鑒定意見為有效證據。一審法院認為,王軍
結合司法鑒定意見主張護理費4058.95元(115.97元/天×35天),證據充分,予以支
持。
4.法醫鑒定費異議:王軍提供濰坊臨朐法醫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費收費票據一
份,主張法醫鑒定費2200元。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
保險公司提出因王軍未構成傷殘,應當把鑒定傷殘等級收取的鑒定費予以剔除,且法醫
鑒定費應當由王軍自行承擔。一審法院認為,法醫鑒定費是王軍確定損失必然發生的費
用,王軍主張法醫鑒定費2200元的訴訟請求,證據充分,予以支持。
5.車損、停運損失及異議:一審法院根據王軍申請,依法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
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JA××××/魯J××××掛號貨車的車輛車損及停運期間的損
失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評估意見與鑒定評估費發票一支。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
對鑒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評估價值過高,停運損失不予承擔,評估費真實性無異
議,賠償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平安保險公司對鑒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評估價
值過高,停運損失不予承擔;評估費真實性無異議,但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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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保險公司對鑒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評估價值過高,對車輛損失有異議,該鑒
定結論中未闡明王軍車輛新車購置價格只是通過文字描述的形式出具該結論,無具體公
式,要求王軍提供車輛購置發票來確認該鑒定結論的合理性;評估費真實性無異議,但
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
險公司均無反駁證據提供,對鑒定機構、鑒定人員資質、鑒定程序均無異議,不申請鑒
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一審法院已當庭認定該鑒定評估意見書為有效證據。王軍根據該鑒
定評估意見主張車輛損失287430元、停運損失4082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王軍根
據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發票主張鑒定評估費18000元的訴訟請求,
證據充分,予以支持。
6.施救費異議:王軍提供臨朐聚新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施救費發票2支,主
張施救費20000元。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
對施救費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金額過高,無反駁證據提供。一審法院認為,濟南市
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雖然對王軍主張的施救費有
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王軍主張施救費20000元,證據充分,予以支持。
7.商業險免賠問題:平安保險公司提出停運損失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范圍,商業
險投保單在(2019)魯0724民初2073號案件中提供,投保單有投保人蓋章確認,證明保
險公司已經對免賠條款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王軍提出免責事由不成立,投保單無經
辦人簽字,但無反駁證據提供,對投保人的簽章不申請鑒定。一審法院認為,依照平安
保險公司商業險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將該項情形列入免責
條款,且加黑顯示;平安保險公司在(2019)魯0724民初2073號案件提交的投保單有投
保人公章蓋章確認,應當認為平安保險公司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符合免
責情形,故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對王軍主張的停運損失免賠,一審法院對
王軍主張的平安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停運損失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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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提出停運損失屬于商業險責任免除范圍,并提供投保人聲明與
商業險合同條款,投保人聲明中投保人簽章處有投保人蓋章確認,證明保險公司已經對
免賠條款盡到明確提示說明義務。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提出合同條款系格式條
款且免除了保險人的責任,相應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蓋章屬實,投保人聲明中的
簽字不清楚。王軍提出無經辦人簽字不予認可。王軍與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無
反駁證據提供,也不申請筆跡鑒定。一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商業險條款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合同約定,保險公司將該項情形列入免責條款,且加黑顯示;
中華聯合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中有投保人公章蓋章確認,應當認為中華聯合保險
公司已經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符合免責情形,故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商業三
者險范圍內對王軍主張的停運損失免賠,一審法院對王軍主張的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商
業險范圍內承擔停運損失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阮利鋒駕駛車輛與王永財駕駛車輛發生碰撞,王永
財駕駛車輛失控后又與王軍駕駛的車輛碰撞發生交通事故并致使王身、車輛受損屬
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進行現場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進行了事故成
因分析,確定阮利鋒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永財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王軍不承擔事
故責任,一審法院對此予以確認。王軍主張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的共計
389297.58元。交通費酌情認定為350元。綜上,王軍主張的各項損失共計389647.58
制實行的法定險種,就是為確保因被保險車輛的致害行為而遭受損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
夠得到切實有效的賠償,即為被保險人和本車人員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險。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王軍的損失,應由保
險公司首先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王軍醫療費損失共計
11569.98元,應由平安保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各賠
償王軍醫療費損失5784.99元;王軍死亡傷殘賠償項目損失共計9627.6元,應由平安保
險公司、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各賠償王軍損失4813.8元;因本次事
故導致阮利鋒駕駛車輛、王永財駕駛車輛、路邊護欄、樹木受損,一審法院酌定,平安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王軍車損1224.9元,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交
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王軍車損1722.32元。對王軍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超出
交強險以外的損失計324682.78元(不包括商業險免賠的停運損失),由平安保險公司在
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
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承擔3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之外的損失,由元氏縣
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承擔30%的
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
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
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
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國平
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王軍醫療費(部
分)5784.99元,死亡傷殘賠償費用(部分)4813.8元,車損(部分)1224.9元,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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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3.69元;二、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
賠償王軍醫療費(部分)5784.99元,死亡傷殘賠償費用(部分)4813.8元,車損(部
分)1722.32元,共計12321.11元;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
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軍227277.95元,扣除王軍自愿放棄的部
分,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
內賠償王軍227141.05元;四、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在商業
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軍97404.83元,扣除王軍自愿放棄的部分,中華聯合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萊蕪中心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王軍
97267.94元;五、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王軍停運損失28574元,扣除王軍
自愿放棄的部分,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王軍停運損失28437.11元;六、濟
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賠償王軍停運損失12246元,扣除王軍自愿放棄的部分,濟
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賠償王軍停運損失12109.1元;七、駁回王軍的其他訴訟請
求。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項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
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137元,由元氏縣訊馳汽車運
輸有限公司負擔4996元,由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141元。保全費720
元,由元氏縣訊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504元,由濟南市萊蕪金圓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216元。
本院查明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
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濰坊鼎衡
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鑒定評估意見書是否應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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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
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
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
果。”為查明案涉事故中王軍所有的魯JA××××/魯J××××掛號貨車的損失及
該車停運期間的損失,經王軍申請,一審法院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
上述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及停運期間的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魯JA
××××/魯J××××掛號貨車的車輛損失為287430元,停運期間的損失為40820
元。平安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對于上述鑒定評估意見書真實性無異議,認為評估價值過
高,但對于鑒定機構、鑒定人員的資質及鑒定程序均表示無異議,亦不申請鑒定人員出
庭接受質詢,無反駁證據提交。一審法院審查證據后采信了上述鑒定評估意見書,并據
此認定車輛損失及停運損失,并無不當。平安保險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有效證據證明,
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
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885元,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中心支公司
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判長 王建偉
審判員 張守現
審判員 李 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林 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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