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朱德志等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事 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糾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11.01
【案件字號】(2021)蘇04民終4012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張福榮王昊東董維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朱某某志;王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朱某某志王磊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
【當事人-個人】朱某某志王磊
【當事人-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師/律所】王鑫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莊潔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王鑫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莊潔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王鑫莊潔
【代理律所】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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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終審結果】二審維持原判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王磊
【本院觀點】當事人對自已所提出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于人保常州公
司提出的異議鑒定機構已作出針對性、合理性的解釋,案涉鑒定意見具備中立性、公正性和
科學性,能夠反映朱某某志交通事故所受之傷構成兩個九級殘疾的事實,依法應予采信。
【權責關鍵詞】代理合同第三人鑒定意見新證據重新鑒定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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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1-12-02 02:28:20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朱德志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
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1)蘇04民終4012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統一
社會信用代碼91321D,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和平北路11號。
負責人:汪偉,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諸葛志鴻,該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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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某志。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鑫,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莊潔,上海市匯業(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磊。
原審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3216,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373號。
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該公司董事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常
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朱某某志、王磊、原審第三人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紫金財保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
(2021)蘇0411民初18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
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上訴人訴稱 人保常州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的傷殘賠償金262300
元;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
清。上訴人認為朱某某志的傷勢僅構成一個九級傷殘,申請重新鑒定。傷者以顱腦損傷
所致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評定九級傷殘,另又以右顳葉部分切
除術后評定九級傷殘。但是按照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適用指南,5.9.1.3腦葉部分切除
術后規定的是在進行開顱血腫清除術后有可能需要清除掉搓碎壞死的腦組織的才允許評
定九級傷殘,而開顱將右顳葉部分切除必然導致遺留精神障礙和智能減退,鑒定報告中
的2個評級具有覆蓋性,只能取其一,而不能兩者分割使用。換句話說,如果傷者不存
在精神方面的功能障礙,那么可以直接以腦葉部分切除術后被評定九級傷殘,鑒定人認
為精神障礙是傷者的原發性損傷,明顯分割了病理基礎與手術治療的最終遺留功能障礙
的一個認識。故申請法院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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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朱某某志辯稱,對上訴理由不予認可,我方認可一審判決。
王磊辯稱,不認可一審判決。
原告訴稱 朱某某志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王磊、人保常州公司賠償其各
項損失652101.81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王磊、人保常州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
2020年4月10日,朱某某志駕駛常州1361311號電動自行車行駛至常州市新北
區太湖路與通江路路口,遇王磊駕駛宇泰聯公司所有的蘇D0××××的小型客車相撞,
朱某某志駕駛電動自行車制動避讓時致自己連人帶車摔倒,致朱某某志受傷,電動自行
車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一
份,認定朱某某志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王磊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當日,朱某某志
至常州市武進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20年6月6日出院。又于2020年7月12日至
宋某某愛心醫院入院治療,出院時間為2020年8月1日。朱某某志因本次事故共發生醫
療費281768.36元,其中由道路救助基金墊付52710.64元。
又查明,2020年12月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二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鑒定
意見書一份,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朱某某志因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
智能輕度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構成九級殘疾;2、被鑒定人朱某某志
的誤工期限自受傷之日起至定殘前一日止為宜,護理期限共計以120日為宜,營養期共
計以120日為宜。因朱某某志發生交通事故為2020年4月10日,故誤工期合計238
日。另外,2020年11月26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二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法醫精神
病會診意見書,會診意見為被會診人朱某某志因交通事故致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智能
輕度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中度受限。朱某某志為此墊付鑒定費5949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王磊的事故車輛蘇D0××××小型客車的所有人為宇泰聯公
司。該車在人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15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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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又查明,朱某某志事故發生前在常州美能特機電制造有限公司工作,月均工資
5760.85元。自2020年4月10日期間因發生事故受傷請假未至公司上班,期間公司支付
病假月工資1616元/月予以發放。
上述事實,由朱某某志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醫精神
病會診意見書、鑒定機構書面答復函、鑒定費發票、誤工證明、銀行流水、駕駛證、行
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險保單、同意墊付告知書、入院記錄、手術記錄、出院記錄、
門診病歷本、醫療費發票、汽車票、打的票、高鐵票、租賃合同書、清單、收據及消費
清單等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
公民生命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朱某某志向一審法院主張本次交通事故產
生的損失:朱某某志主張醫療費88192.72元(包含第三人墊付款52710.64元,保險公司
認可已經處理的醫藥費140865元,合計為281768.36元),人保常州公司只認可607.8
元。其中在慶林愛心醫院發生的住院費用46494.72元不認可,另外外購藥品應當提供醫
囑單。經一審法院審查,朱某某志在慶林愛心醫院發生的費用雖無病例,但是出院記錄
顯示朱某某志至該院的治療與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相吻合,而2020年4月28日外購藥
品與常州市武進人民醫院出院記錄的出院醫囑相吻合,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志主張的醫
療費均系其實際產生的損失,一審法院對此予以支持;朱某某志主張營養費1920元,人
保常州公司認可1440元,一審法院認可按照相關規定標準即12元/天,合計支持營養費
1440元;朱某某志主張住院伙食補貼3850元,王磊、人保常州公司認可2850元,經一
審法院審查,朱某某志實際住院天數為77天,故一審法院對住院伙食補貼3850元予以
支持;朱某某志主張護理費14400元,人保常州公司認可60元/天,一審法院認可按照
相關規定標準即60元/天,合計支持護理費7200元;朱某某志主張一次性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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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300元,人保常州公司對此不予認可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依照申請已要求
鑒定機構對人保常州公司提出的問題給出了書面回復,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志提交的
司法鑒定意見書、精神會診意見書系通過一審法院進行委托,委托的程序合法,人保常
州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的依據不足,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故對朱某某志主張的殘疾賠償金
數額262300元予以支持;朱某某志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2500元,一審法院認為,朱某
某志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依照規定,一審法院對朱某某志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不予支持;朱某某志主張誤工費32432元,人保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要求朱某某志進一
步舉證,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志提交的證據能證明朱某某志事故發生前的工資收入情
況,一審法院對誤工費32432元予以支持;朱某某志主張交通費12863元,人保常州公
司認可800元,結合朱某某志的傷情及就醫情況,一審法院支持交通費2000元;朱某某
志主張住宿費7959元、餐飲費1456.05元,其他1719.7元,人保常州公司對此不予認
可,一審法院認為朱某某志的主張無法律依據且人保常州公司不認可,故一審法院對此
不予支持。綜上,朱某某志因本次事故產生的損失為:醫療費281768.36元(含墊付費
用)、營養費1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850元、護理費7200元、殘疾賠償金262300
元、誤工費32432元、交通費2000元,合計590990.36元。因AAA朱某某志承擔事故的
主要責任,王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故一審法院確認王磊承擔40%的賠償責任。故人保
常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朱某某志12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賠償朱某某志
177125.4元,因第三人紫金財保公司墊付52710.64元,人保常州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
付120000元,在商業險范圍內墊付45914.75元,故人保常州分公司在扣除墊付款后,
在商業險范圍內直接支付朱某某志78500.05元。王磊賠償朱某某志非醫保用藥11270.74
元。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一千一百八
十三條、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第七
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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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人保常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
業險范圍內賠償朱某某志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誤
工費、交通費等合計人民幣78500.05元。二、人保常州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
支付紫金財保公司墊付款人民幣52710.64元。三、王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
朱某某志非醫保用藥人民幣11270.74元。四、駁回朱某某志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
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30元(已減
半),鑒定費5949元,合計7779元,由朱某某志承擔5479元,王磊承擔200元,人保
常州公司承擔2100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
事實予以確認。
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案涉司法鑒定意見應否被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已所提出的訴訟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
明。本案中,朱某某志為證明交通事故致其傷殘,提交案涉鑒定意見書予以證明。該鑒
定意見系經朱某某志申請,由一審法院委托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二醫院司法鑒定所依
法所作出,鑒定意見明確、具體,鑒定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對于人保常州公司就鑒定
意見提出的異議,一審法院已通知鑒定機構作出了書面回復予以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結合朱某某志的傷情、案涉鑒定意見及答復函,本院認為,對于人保常州公司提出的異
議鑒定機構已作出針對性、合理性的解釋,案涉鑒定意見具備中立性、公正性和科學
性,能夠反映朱某某志交通事故所受之傷構成兩個九級殘疾的事實,依法應予采信。人
保常州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案涉鑒定意見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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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對其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常州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
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
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6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
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落款
審 判 長 張福榮
審 判 員 王昊東
審 判 員 董 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劉建勇
書 記 員 徐琳鈺
北大法寶1985年創始于北京大學法學院,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規、司法案例、學術期刊
等全類型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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