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推動科學發展,促進
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國共產黨章程》,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
關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 人民團體、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事業單位的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
注重預防,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決策和部署的貫徹落
實。 第四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
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
干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
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五條 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
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
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
督辦。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七條 領
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上級黨委(黨
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目標要
求和具體措施,每年召開專題研究黨風廉政建設的黨委常委會議(黨組會議)和政府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對黨
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進行責任分解,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并按照計
劃推動落實; (二)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黨風廉政建設理論和法規制
度,加強廉政文化建設; (三)貫徹落實黨風廉政法規制度,推進制度創新,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從源頭
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四)強化權力制約和監督,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
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 (五)監督檢查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的
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下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 (六)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
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七)加強作風建設,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
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八)領導、組織并支持執紀執法機關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聽取工作匯報,切實
解決重大問題。
第三章 檢查考核與監督
第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
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方法、程序。 第九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健全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
第十條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
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黨
組)報告。 第十一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檢查考核情況在適當范圍內通報。對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
要及時研究解決,督促整改落實。 第十二條 黨委(黨組)應當建立和完善檢查考核結果運用制度。檢查
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總體評價和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紀
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協助同級黨委(黨組)開展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檢查考核,或
者根據職責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黨委常委會應當將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向同級黨
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當
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并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評議。 第十六條 黨委(黨組)應當將
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每年專題報告上一級黨委(黨組)和紀委。 第十七條 中央和省、
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依照巡視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執行黨風廉政
建設責任制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實際,建立走訪
座談、社會問卷調查等黨風廉政建設社會評價機制,動員和組織黨員、群眾有序參與,廣泛接受監督。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九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
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
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
案不查的; (四)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
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
為的。 第二十條 領導班子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
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進行調整處理。 第二十一條 領導干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
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
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
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
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
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
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
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第二十
四條 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
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
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
二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
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
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
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
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
免職處理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
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
加強對下級黨委(黨組)、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
不落實等問題的,應當及時督促下級黨委(黨組)、政府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
條 中央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
1月發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
[1]
編輯本段
修訂背景
《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010年11月10日修訂
后頒布施行。《規定》是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法規,對于強化各級領導班子和
領導干部抓反腐倡廉建設的政治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各項決策部署的貫
徹落實,進一步提高管黨治黨水平,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義。為深入學習貫徹《規定》,日前,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接受了新華社記者采訪,就《規定》的有關情況,
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規定》,請您介紹一下修訂這部法規的背景情況及
修訂的簡要過程。 答:黨風問題是關系黨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只有始終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發
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才能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
水平,不斷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群眾基礎,不斷提高黨的創造力、凝聚力、戰斗力,我們黨才能始終走在時代
前列,成為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 為了加強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
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促使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
切實負起責任,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是深
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十多年來,《規定》對于促進各級黨委、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深入
推進反腐敗斗爭,不斷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央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高度重視。2008年10月,在《規定》頒布十周年之際,胡錦濤總書記又專門作
出重要批示,指出要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大解決黨風
廉政建設方面的突出問題力度,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 但是,隨著形勢的
發展變化,黨風廉政建設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中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亟須修訂,以發揮好《規定》在反腐倡廉制度中的龍頭作用。中央印發的《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
年工作規劃》明確提出,修訂《規定》。 2008年5月,中央紀委成立修訂工作小組,著手開展修訂工作。
經過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修訂稿送審稿。2009年11月,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審
議并原則同意修訂稿。根據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的決定,將文稿普發紀檢監察系統征求意見,并委托紀檢監
察機關代為征求同級黨委(黨組)、政府,特別是黨委主要負責的意見。同時,送各中央紀委委員、有關中
直單位和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金融機構紀委(紀檢組)征求意見,并委托他們代為征求同級黨委(黨組)
的意見。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我們對《規定》修訂稿進行了認真修改。2010年8月,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
并原則同意修訂稿,決定呈報中央審議。10月9日,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并原則同意修訂送審稿。10
月2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送審稿,并于11月10日印發。 問:請您談談修訂《規定》
的基本思路。 答:此次修訂主要考慮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全面貫徹落實中央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
要求。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和要求,《規定》作為黨風廉
政建設的基礎性法規,應當將這些新要求吸納進來,使《規定》更好地體現時代性。二是積極吸收借鑒實踐經
驗。原《規定》頒布實施以來,各地區各部門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積極探索,出臺了一批制度規定。其中
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適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過修訂加以吸收,上升為全黨遵循的制度要求。三是著力解
決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原《規定》在責任分解、責任考核、責任追究方面還存在薄弱環節,需要加以
充實和完善,增強其執行力和可操作性,做到責任明確、考核到位、追究有力。四是保持與其他黨內法規的銜
接。近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重大進展,《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
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
行規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相繼頒布施行,通過修訂,可以使《規定》與其他
黨內法規更好地銜接,發揮好法規制度的整體效果。 問:請您介紹一下修訂后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后的《規定》共32條3500余字,分為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與監督、責任追究和附則五章。第一
章為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指導思想、工作機制和基本原則。第二章為責任內容,規定了領導班
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分工和應當承擔的八項領導責任。第三章為檢查考核與監督,規定了檢
查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成果運用等內容和上級監督、同級黨委全委會監督、民主生活會與述職述廉監
督和黨員、群眾監督等監督措施。第四章為責任追究,規定了責任追究的情形、追究方式、辦理程序以及從重
從輕情節、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劃分、追究時效、影響期等方面的內容。第五章為附則,規定了授權制定配套
辦法的機關,以及《規定》的解釋機關和實施時間。 總體上講,《規定》貫徹落實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
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
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 問:新頒布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有
哪些創新?
答:與原《規定》相比,修訂后的《規定》更加注重制度創新,力求做到責任明確,監督到位,追究有力。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全面貫徹了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戰
略思想。修訂后的《規定》在總則中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提高黨的執
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作為《規定》的立法目的和指導思想,突出黨風廉政建設要為推動科學發展、
促進社會和諧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是,充實完善了責任內容。修訂后的《規定》在原《規定》的
基礎上,根據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結合實際,增加了三個方面的責任內容:第一,增
加了責任分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明確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使責任制
落到實處。第二,增加了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內容,要求各級黨委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
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進權力運行程序化和公開透明。第三,增加了加強作風建設的內容,
要求各級黨委認真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黨風政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通過修改,使責任
內容緊緊圍繞教育、監督、制度、改革、糾風、懲處六個主要方面展開,更加符合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
系建設的要求。 三是,充實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督的措施。修訂后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檢查考核與監
督的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第一,增加了對檢查考核的總體要求,要求黨委(黨組)要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
任制的檢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檢查考核機制,制定檢查考核的評價標準、指標體系,明確檢查考核的內容、
方法、程序。第二,增加了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責任制執行情況、加強巡視監督等監督措施。第三,增加
了建立社會評價機制的要求,明確了黨風廉政建設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具體形式。通過修改,使檢查考核
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更加完善和便于操作,使實施監督的方式更加豐富、有效,在保持自上而下的監督體制
的同時,突出了黨員、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具體情形。修訂后的《規定》以原
《規定》責任追究的六種情形為基礎,結合當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重新歸納列舉了應當實施
責任追究的七種具體情形,主要包括: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對上級交辦事項不貫徹落實;對嚴重違
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對班子成員和下屬疏于監督管理致使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違反規定選拔
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對下屬人員違法行為放任、包庇、縱容,以及其他違反規定行為。這些追究情形
的設定,重點突出了對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責任的追究。 五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方式。修訂后的
《規定》明確了對領導班子的三種責任追究方式,即對領導班子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可以根據情節輕
重,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或者進行調整處理。這樣就解決了原《規定》只有領導班子責任內容,
沒有相對應的責任追究方式的問題。同時,還充實了對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方式。在原有“批評教育、責令作出
檢查、責令辭職、免職、黨紀政紀處分”的基礎上增加了“誡勉談話、調整職務、降職”等方式,并規定各種責任
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加大了懲處力度。 六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辦理程序、時
效和影響期以及再追究程序。修訂后的《規定》明確,需要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
行為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權限調查處理,并按照追究方式的不同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調查
主體和處理程序。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
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權限和程序辦理。這樣就解決了原
《規定》責任追究的主體和程序不明確的問題,有利于責任追究的實施。修訂后的《規定》還增加了責任追究
的時效和影響期。強調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領導干部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并根據不同的責任追
究方式設定了不同的影響期,在影響期內不得提拔使用。這樣規定能夠有效避免領導干部離開原工作崗位就難
以再追究責任和被責任追究后安排、使用上的隨意性。同時,增加了再追究程序,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下
級黨委、政府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的監督,發現有應當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責任追究處理決定不落實等問題的,應
當及時督促糾正。 七是,充實完善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情節和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責任追究
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追究的力度和效果。為此,修訂后的《規定》增加了責任追究的從重、從輕
情節和責任劃分標準,規定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或者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應當從重追究責任;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并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
或者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同時,完善了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的劃分,規定追
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
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采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錯誤決策由領導干部個
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干部個人的責任。這樣規定就進一步增強了責任追究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體
現了權責一致,賞罰分明。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中的責任追究與《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
行規定》(以下簡稱《問責的暫行規定》)中問責的關系? 答:《規定》所規定的責任追究與《問責的暫行
規定》所規定的問責都是對領導干部失職瀆職行為的追究。《問責的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本地區、本部門、
本系統或者本單位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
定》,追究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因此,《規定》與《問責的暫行規定》二者是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的關系。但
二者又有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為適用對象不同,《規定》的適用范圍大于《問責的暫行規定》;追究情形不同,
《規定》的追究情形側重于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失職瀆職行為,《問責的暫行規定》側重于決策管理失誤和濫用
職權方面的行為;追究方式不同,《規定》對領導干部的追究方式既包括組織處理,也包括黨紀政紀處分,《問
責的暫行規定》規定的問責方式主要是組織處理方式。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學習貫徹《規定》有什么
要求?
答:認真學習貫徹《規定》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反腐倡廉建設的一項重大政治任務。各級黨委(黨組)、
政府要從提高黨的執行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規定》的重要性,結合貫徹落實
黨的十七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組織實施工作。要采取多種形式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各級黨
委(黨組)、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要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領導干部進行集中學
習,使他們盡快熟悉和掌握《規定》,扎實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
的作用,在全社會廣泛宣傳《規定》,為貫徹實施《規定》創造良好氛圍和條件。要認真查找并糾正存在的突出
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對照《規定》,認真分析查找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
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把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要求落實到具體業務工作的各個方面,
使黨風廉政建設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緊密結合,相互融合、相互促
進。要嚴肅查處違反《規定》的行為。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規定》貫徹執行情況的監
督檢查,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各級領導干部要深入學習理解和認真
貫徹執行《規定》,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推動形成反腐倡廉的強大合
力,不斷開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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