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核算基本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A的會計核算工作,充分發揮會計的反映和監督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A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A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會計年度、季度、月份均按公歷起訖時間確定;會計年度決算日為每年的12月
31日。
第三條 A以中文為記賬文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人民幣“元”為單
位,“元”以下保留至“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
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
的賬戶,應當采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采用業務發生
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第四條 A的會計核算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本著科學、規范的
原則,做到收有憑、付有據;當時記賬、當日結賬;總分核對、內外對帳;達到
帳帳、賬款、帳實、帳表、內外帳務全部相符的要求。
第五條 A的會計核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六條 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對表內科目實行復式記賬,表外科目和
備忘科目實行單式記賬。
第七條 A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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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觀性原則;即會計核算要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
反映A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相關性原則;即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要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
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即會計核算要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
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一貫性原則;即會計政策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
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可比性原則;即會計核算要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
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及時性原則;即會計核算要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明晰性原則;即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要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和使用。
(八)配比性原則;即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
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歷史成本原則;即資產在取得時要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國家有特別
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
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謹慎性原則;即對經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因素要在會計處理上持謹慎
小心的態度,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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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劃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原則;即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
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重要性原則;即會計核算要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
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
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
露;對于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于誤導會計信息使
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設置和使用(見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會計科目表中總賬科目按照國家規定的科目設置,明細科目根據本A的具體情況
設置。
第九條 A在核算外幣業務時,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
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
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并分別核算。
第十條 A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
行。
第二章 基本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第十條 A的基本業務分為接受捐贈及補助業務、開展扶貧項目業務、籌資
業務、受托代理業務和投資業務業務五種。
第十一條 接受捐贈業務;指A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現金資產或非
現金資產及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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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情況下,對于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
收到時確認收入;對于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
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但當A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
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應當根據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
負債和費用。
(二)對于A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于A
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
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1、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
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
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2、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
價值。
對于A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作相關披露。
(三)捐贈收入和政府補助收入,應當視相關資產提供者對資產的使用是否
設置了限制,分別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核算。
期末,A應當將本期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別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限
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
第十二條 開展扶貧項目業務;是指A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
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
(一)A應根據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種類,在“業務活
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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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應當在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三)期末,A應當將本期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結轉至凈資產項下對應當的
限定性資產或非限定性凈資產,作為限定性資產或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十三條 籌資業務,是指A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它包
括A為了獲得捐贈資產而發生的費用以及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借款費用、匯兌損
失(減匯兌收益)等。
(一)A發生的籌資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按其發生額計入當期費用。
(二)期末,A應當將本期發生的業務活動成本結轉至凈資產項下的非限定
性凈資產,作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減項。
第十四條 受托代理業務,受托代理資產是指A接受委托方委托從事受托代
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在受托代理過程中A只是從委托方收到受托資產,并按照
委托人的意愿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A本身只是在委托代理過
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托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變更受益人。
A應當對受托代理資產比照接受捐贈資產的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在確認
一項受托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托代理負債。
第十五條 投資業務,是指A為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根據A章程對外的投資,
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
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
按以下方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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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
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
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
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
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
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3、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
為當期投資損益。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1、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
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
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
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A會計制度》第十八條
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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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
果A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
本法進行核算;如果A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
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準宣告發放
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
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
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
登記。
3、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
為當期投資損益。
(三)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1、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
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
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A會計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
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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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A會計制度》第十八條
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2、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
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
直線法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3、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A,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
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A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
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后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4、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
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四)A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
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五)A的委托貸款和委托投資(包括委托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
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第三章 特殊業務會計核算規定
第十六條 資產減值
(一)A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
求,合理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二)資產減值準備主要包括: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帳準備、長期投資減
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三)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金額如果高于已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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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于已提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應按其差額
沖減多提的減值準備,但沖減的數額僅限于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實
際發生資產損失時,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已確認并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應調整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四)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時,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第十七條 會計調整,包括對A原采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生的
會計差錯、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一)會計政策,是指A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所采納的具體
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
規章要求變更;2.變更能夠提供與A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
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會計政策變更時,如果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應采用追溯調整法
進行會計處理;否則,應采用未來適用法。
(二)會計估計,是指A對其結果不能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
息為基礎所做的判斷。
如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取得了新的信息、積累了更多的經驗
以及后來發生了新的變化,就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會計估計變更時,應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三)難以區分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時,應當按照會計估計變更采
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四)對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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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2、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作為本期數一并調整本期相
關項目;影響損益的,直接調整本期凈損益;
3、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會計報表相關項
目的期初數,影響損益的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4、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
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中的調整事
項進行處理;
(五)資產負債表日后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于對資產負債表日已
存在事項的相關金額做出重新估計的,應當作為調整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或有事項
(一)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
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事項發生的各種可能性及其對應的概率如下:
結果的可能性 對應的概率區間
基本確定 大于95%但小于100%
很可能 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
可能 大于5%但小于或等于50%
極小可能 大于0但小于或等于5%
(二)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A應當將其作為負
債來反映:
1、該義務是A承擔的現時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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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發生概率大于50%)導致經濟利益流出A;
3、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其金額是清償該
負債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范圍,則最佳估計數按
該金額范圍的上、下限平均數確定。
(三)如果清償可確認的預計負債所需支出,預期能從第三方或其他方獲得
全部或部分補償,則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發生概率大于95%)能收到時,
才能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但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
值。
(四)A不確認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
(五)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的披露
對于或有負債,A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
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對于或有資產,當其很可能會給A帶來經濟利益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
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要作相應披露。
第四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九條 A應當按照《A管理條例》及《A信息公布辦法》的規定,編制
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條 A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以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編制的財務會計報
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則是以整個會計年度為基礎編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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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A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
書組成。A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
注的主要內容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形式制作;A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要
求由A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A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至少包括:
(一)資產負債表;
(二)業務活動表;
(三)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三條 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理事會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
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托代理交易情況的說明,包括受托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
據、用途等;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
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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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一)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做出說明:
(一)A的宗旨、組織結構以及人員配備等情況;
(二)A業務活動基本情況,年度計劃和預算完成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分
析,下一會計期間業務活動計劃和預算等;
(三)對A業務活動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A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
50%),或雖然占該單位注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
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
合并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A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至少應當于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對外提
供。如果A被要求對外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對外提供。
第二十七條 A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
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注明:組織名稱、組織登記證號、組織形式、地
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中期、報出日期,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
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并蓋章。
第五章 對外提供財務資料的特殊規定
第二十八條 A總部對外提供財務資料必須是業務真正需要,非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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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對外提供。隨意對外提供財務資料屬泄密行為,A將予以相應處罰。
第二十九條 如因業務開展需要對外提供財務資料的,經辦人必須通過A流
程,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一)經辦人首先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申請中要明確要求提供財務
資料的名稱(如某年度的財務報告、某年某月的會計報表等)、提供單位、所涉
及事由,業務開展的進度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提交財務部門負責人,經
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后,由經辦財務人員提供。經辦財務人員必須逐次登記,并
由申請人在登記簿中簽名。
(二)部門負責人可直接向財務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
第三十條 經辦人必須按照申請事由使用財務資料,不可擅自將財務資料留
底,隨意變更用途。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A資產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及修訂。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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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2 14:28:1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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