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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
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
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
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
單位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
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
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
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
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
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
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
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
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
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采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
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
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
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行政單位受托責
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
關,有助于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
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
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
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于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
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
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
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
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
當采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
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會
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資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
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占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占有
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
共基礎設施等,也屬于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
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
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
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
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
政返還的資金額度。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
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
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
定標準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本文發布于:2023-11-12 15:31:0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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