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安市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
儲備中心財務總監委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淮安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9.12
? 【字 號】淮政發[2008]144號
? 【施行日期】2008.09.12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土地資源
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淮安市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
心財務總監委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淮政發〔2008〕144號)
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淮安市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財務總監委派管理暫行辦法》印發
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淮安市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財務總監委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加強
對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財務管理與監督,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根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財務總監暫行辦法的通知》
(蘇政發〔2002〕70號)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財務總監,是指由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派駐各代表
政府對城建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的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履行資產與財務監
督職責的管理人員。
第三條 財務總監的任職條件是:自覺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并
認真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具有扎實的企業財務專業知識和企業
管理知識;遵紀守法,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身體健
康,能夠勝任本崗位工作。
第四條 財務總監的工作職責是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
儲備中心的國有資產營運和財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協
助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具體包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制定的國有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監
督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日常財務活動;
(二)參與制定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財務管理、資產管理的規章制
度,審核其財務報表、報告,確保財務信息能真實披露;
(三)審核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編制的預、決算方案、財務收支計
劃、費用開支計劃、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信貸計劃、資金籌集和使用計劃,
并監督其執行;
(四)審核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市場化經營重點城建項目概預決算方
(八)及時發現和制止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和可
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經營行為,并向其董事會報告,必要時可直接向委派機關報
告;
(九)與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簽相關事項;
(十)委派機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財務總監實行聯簽工作方式。聯簽即是指必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
理和派駐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財務總監共同審核及簽署書面意見,投資
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才能按照有關規定報批或執行國有資產變動、大額資金流
動,才能實施資產市場化運作方案。財務總監與董事長或總經理聯簽的國有資產變
動包括:
(一)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及其全資、控股企業的改制、兼并、破
產、解散、關閉、資產(產權、股權)轉讓;
(二)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及其全資、控股企業對外投資;
(三)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及其全資、控股企業的發行債券方案;
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送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
聯簽。對違反規定逃避、抵制聯簽工作的,將依照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
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相關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
責任。財務總監必須按規定對送簽的有關文件進行認真審查,并及時簽出;對投資
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符合法律、法規的決策,不得無理拒簽;對聯簽內容認為
依據不足的事項,要作出書面說明,并請董事長、總經理責成有關部門迅速補齊有
關依據,再行聯簽;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應
先行勸阻,在勸阻無效時方可予以拒簽。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董事長、總
經理認為財務總監拒簽的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些原因需將其決定付諸實施的,財
務總監應及時向市財政局及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財務總監實行報告工作制度。報告包括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專題報
告。定期報告分為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在季度終了后20天內,由財務
總監向市財政局提交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資產狀況和財務狀況的評價報
告;年度報告在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由財務總監向市財政局提交如下報告:
(一)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的報告;
(二)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總監審核報
告;
(三)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的資產營運、國有資產變動及保值增值情
(二)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單項超過凈資產10%或500萬元以上的
投資;
(三)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單項超過凈資產10%或500萬元以上的
對外擔保;
(四)對全資、控股企業以外提供貸款擔保和資產抵押;
(五)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及其全資、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股權轉
讓。
事后報告為財務總監對下列事項必須在事后5天內向市財政局報告:
(一)董事、經理、會計人員在經營過程中重大違反財經法律、法規以及公司
章程的行為;
(二)市財政局要求報告以及財務總監在實際工作中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
項。
第七條 受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負責財務總監的委派和管理工作。財務總
監對委派機關負責。在被委派期間,財務總監享受被委派單位副總經理職級,人事
工資關系、獎金、福利等在市財政局,所需費用由市財政局負責。市財政局成立專
門工作小組,定期溝通情況,了解信息,協調相關事宜,每年對委派的財務總監進
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財務總監繼任、獎懲的依據。財務總監每屆任期三年,任
期屆滿經過考核合格的可以連任,但必須交流到其他投資建設公司和土地儲備中心
任職。財務總監的委派堅持必要的回避制度,所委派的人員不得到曾經工作過的投
第八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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