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憲法的由來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應該體現全體人民的意志。1949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將
成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共同綱領》
總結了1840年以來中國人民反帝反封建斗爭的經驗,指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的革命
和建設目標,確立了中國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
建國后,根據周恩來的建議,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憲法起草委員會。1954
年3月23日,毛澤東代表黨中央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提出憲法草案初稿。憲法草
案初稿經各大行政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組織的75個討論組,計8000多人進行兩個月的
討論后,提出8000多條修改意見。修改后的憲法草案于1954年6月公布,交付全國人民討
論。根據各方面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進行了再次修改,并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進行過
兩次討論,最后提交全國人民大會審查。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
一次會議上,劉少奇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9月
20日,出席會議的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一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75年,深受文化大革命左傾路線的影響,我國憲法被全面修改。雖然憲法確認了我國
的社會主義性質和經濟制度的社會主義原則,但是它的指導思想和一些具體規定在理論上是
錯誤的,在實際上是有害的。1975年憲法實際上只實施了一年多。江青反革命集團被粉碎后,
1978年我國又修改了憲法。由于當時歷史條件限制,還來不及全國總結建國30年來社會主
義革命和建設的正反兩方面經驗,也來不及徹底清理十年內亂正確的政治理論觀點和不適合
客觀實際情況的條文規定。
1980年8月底,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關于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建議》。
9月,全國人大成立了憲法修改委員會。經過廣泛征集和認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和各方面
的意見,憲法起草委員會提出憲法修改草案。1982年11月26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第五次會議上,彭真委員長代表憲法修改委員會,作了關于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12月4
日,全體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憲法是中國新的
歷史時期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它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基本原則,充分總結了中國社會
主義發展的豐富經驗,既考慮了當時的現實,又考慮到發展的前景,因此,它是一部適合中
國國情的比較嚴謹完整的憲法。
中國刑法的由來
我國刑法,古代亦稱刑律,源于夏朝。在《書經》中有“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的記載。
春秋時鄭國大夫子產把所制定的刑律鑄在鼎上向國民公布,歷史上稱為“鑄刑鼎”。它是我國
最旱公開的成文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
國第一部憲法后開始起草刑法。先后修訂過38個稿本,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
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義通過,7月6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演出常務委員會長令公布,并自
1980年1月1日起旆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兩編共192條。刑法的全部規定,都是
為保護人民,打擊敵人,懲罰罪犯,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把中國建設成為具有高度
民主筇 高度文明的社會主義強國這一總的目標服務。
中國土地法的由來
土地法,是指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中國古代進入奴隸社會經后,土地統歸國有。
到了春秋時期,私田大量出現,與國有的公田并存。公元前594年,魯國實行“初稅畝”,正
式承認私田的合法性。戰國時期,秦孝公任用商鞅進行變法,開阡陌、廢井田,承認土地可
以私有和買賣,由國家統一征收賦稅,在法律上確認了土地的私有權。自此以后,中國歷代
王朝都以法律規定土地的私有權。1853年,太平天田頒布了《天朝田畝制度》,宣布一切土
地都屬于天國所有,都由農民耕種。辛亥革命以后,孫中山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張,要
求按照合法公平的形式來實現地權的平均。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
命根據地和解放區,為了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曾
先后制定過土地法。建國的后,1950年6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辦法》,1953
年公布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1982年公布了《城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3年公布
了《國務院關于制止買賣租賃土地的通知》。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國家對土地使用的政策有
所改變,允許土地按照法律出租和轉讓。
反革命罪的由來
反革命罪,是指以推翻現政權為目的的犯罪行為。反革命一詞是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出
現的,但在資產階級的刑法中,一般不用反革命罪這個罪名,而稱內亂罪、外患罪等。還有
的國家稱為國事罪。
中國歷史上最旱規定反革命罪的法律,是1927年3月武漢國民政府公布的《反革命罪條
例》。這部法律在當時打擊反革命分子的破壞和保衛革命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934年,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公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
建國以后的1951年,在總結鎮壓反革命運動經驗基礎上,我國又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懲
治反革命條例》。1979年7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把反革命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
一章。凡是經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
為,都是反革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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