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勞動合同法規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 ___市場經濟的勞動
合同制度,根據《 ___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
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 ___,以及國家機
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
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
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
外。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
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
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
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
督檢查的職責。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
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
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
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
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
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
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
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
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
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
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
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
___合同的規定;低于 ___合同規定的,適用 ___合同的規定。
___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 ___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
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 ___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
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
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 ___確認。
第 ___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
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 ___用工登記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 ___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
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
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 ___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
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
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 ___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
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
動者的義務。
第 ___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
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
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
有規定的除外。
第 ___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___合同或者
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 ___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
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
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 ___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
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 ___、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
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
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
任工作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
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
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
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
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
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
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 ___,并將處理結果書面
通知工會。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
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
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
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
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 ___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
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不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
動關系。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應
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第三 ___條規定情形之一
的,勞動關系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第四十一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有效證明。
勞動者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直接 ___失業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
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
償:
(一)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 ___九條規定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勞動者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解除勞動合同
的;
(四)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
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用人單位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還應當給予不低于勞
動者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中的工資收入按勞動
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勞動者
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
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
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
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
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 ___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
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
定。
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
險費等。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 ___另行
制訂。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于
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 ___條和第 ___一條除外。
第五十四條 由于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
者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
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都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
任。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不按照本條例規定 ___用工登記
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辦的,按每人五
百元處以罰款。
第五十八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依照勞動爭議處理規
定處理。
第五 ___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
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 ___行政復議法》或者《 ___行政訴訟
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適用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有特別規定
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當時的地方性法
規、市人民 ___的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
條例實施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當時的地方性法規、市
人民 ___的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本條例實施后,外商投資企業與勞動者新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再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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