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雙倍工資計算基數
概念介紹
根據規定,加班費應以在崗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有些單位僅以職工基本工資
來計算加班費是不正確的。
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所有勞動者的收入。
算定方法
加班工資的基數又該如何確定?人社部的這位負責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
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
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
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4天和166.7小時,
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
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分類計算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
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1、標準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
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
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
資;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
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
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
動者工資。
2、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加班費計算。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
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
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
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
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3、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加班費的計算。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
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
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4、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加班費計算。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
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
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具體例子
某職工月工資標準為2000元,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
1日至3日期間加班1天,其加班工資為: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如果
用人單位安排該職工在9月23日、24日,10月4日至7日加班1天且不能補休,其加班
工資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期間安排加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
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
勞動者加班費,不能倒休。
用人單位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班,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應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
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期間安排加,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
時工資基數的
20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沖抵加班費的,必須支付勞動者
加班費,不能倒休。
每月21.75天計算日工資
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在將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或小時工資時,日工資以月計薪
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如果一名勞動者領取北京最低工資標準960元,法定節假日加班,每天應領取加班費
132.41元。如果中秋3天均加班,加上休息日的加班費,總加班費最低應為308.97元。
工資基數一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是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
三是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同
時,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市人社部門強調,實行月工資制的用人單位日工資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小時工資在日工資基礎上除以8小時進行折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
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節;三國際勞動節;四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
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
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
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職工加班費的基數可以由企業和職工協商來確定,否則企業應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
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企業計算加班工資的工資基數,首先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
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約定的,職工代表可
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不
定時工作制度的,則不執行上述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假期工資的計
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日工資計算是以基數除
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21.75天有些企業為方便,按每月21天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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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11-19 22:32:1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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