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
益,促進基金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
行政規章以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
《章程》)等自律規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權利,履行
《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會員義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
稱協會)會員及其所屬從業人員。
第二章會員
第四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
業務的其它資產管理機構,如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證券公
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第六條下列機構申請加入協會,成為聯席會員: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或中國證監會、協會備案的從事基金
第十一條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注冊時,應提交以
下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并承
諾擁護協會《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
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擔任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的會員更換會員代表人,繼
任會員代表人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應經會長辦公會確
認。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再符合《章程》或本辦法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三)主體資格發生終止情形的;
(四)不能按規定及時繳納會費的;
(五)兩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
的;
(六)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在協會網站或
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加入協會的會員未能按規
定及時繳納會費的或長期不能正常履行會員義務的,協會將
給予紀律處分。
(五)協會要求或會員認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會員應按照協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協
會報送業務和財務信息,接受協會根據自律管理需要組織的
檢查、考評。
第五章獎勵和處分
(四)注銷執業證書;
(五)暫不受理執業注冊申請。
第二十九條協會對會員或從業人員可以實施以下形
式的紀律處分:
(一)警告;
(二)行業內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暫停或解除其在協會擔任的職務。
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一款所列的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受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六)
項處分的會員,其會員代表人在協會的職務相應暫停或撤銷。
第三十二條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聽證、復議等相
應程序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協會建立會員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管理
制度,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會員或從業人員受到誠信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的獎勵和
處分的,記入其誠信信息管理檔案;協會依照誠信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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