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離婚后房改房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
花小姐與康先生婚后住在康先生單位分配的公房內。2000年7
月,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但未對住房做處理。后雙方又和好共同居
住在涉訴房屋內,但未辦復婚手續。此后,康先生工作單位進行房改
售房,花小姐與康先生隱瞞已離婚的事實,提交了雙方的工齡證明,
售房單位遂以雙方工齡為依據并據當時房改政策辦理了優惠售房手
續。該房產權人登記為康先生一人,但在售房單位的房改資料中康先
生將花小姐登記為配偶。
2011年9月,雙方又發生矛盾,花小姐搬出涉訴房屋,攜子另
居。2013年3月6日,花小姐訴至原審法院,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的
同居關系并要求平均分割涉訴房屋。訴訟期間,康先生于2011年6
月向原售房單位說明了當初隱瞞離婚、騙女方工齡而優惠購房之事實,
并按單位的要求補交了不應享受女方工齡優惠的“房改房工齡款”。
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房產權不是雙方共有財產,花小姐無權參與購
買康先生單位出售的房改房,該房改房應當屬于康先生的個人財產;
另一種意見認為,訴爭房產屬于同居期間共同購置,雙方應當共
同共有,解除同居關系時應平均分割。
律師觀點
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胡珺律師分析,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
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第18條規定,“以成本價或標準價購房
的,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對象應是夫妻雙
方,而不是售房單位的職工個人。這種住房的產權應屬夫妻雙方共有,
夫妻任何一方對這種房改房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由于房屋權屬登
記以及房改售房的特殊性,在出售房改房時,不辦共有產權,房屋所
有權證只辦在一人名下。因此,在確定房改房的所有權人時,并不能
僅僅根據房屋所有權證上的名稱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婚姻法》、
《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以及房改政策和其他相關
規定綜合認定。
本案中,花小姐與康先生離婚后不久未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又同居,
違反了我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解除。涉訴房屋
系雙方按房改房價共同購置,應認定為雙方共同共有。雙方隱瞞已調
解離婚之實,購房時摻入花小姐的工齡并享受優惠購房行為屬不當行
為,原售房單位也責令了康先生補交工齡優惠款,但上述情況不能改
變該房屋系雙方共同購買及共同共有的性質。由于該房系房改售房,
帶有單位福利性質,而經售房單位糾正后的福利對象僅為康先生,故
康先生應占有該房產較多份額;另鑒于雙方同居時間較長,原婚生子
亦由花小姐撫養的實際情況,兼顧婦女兒童合法權益,胡律師認為花
小姐可多分該房產份額。
法院判決
解除花小姐與康先生的同居關系;雙方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涉訴
房屋歸康先生所有,康先生給付花小姐該房40%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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