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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

            更新時間:2023-12-27 17:31:15 閱讀: 評論:0

            2023年12月27日發(作者:楊文國)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

            河北省村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導則

            (試行)

            目 錄

            1 總 則

            2 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與分級配置

            3 教育設施規劃

            4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

            5 文化體育設施規劃

            6 集貿設施規劃

            7 社會保障設施規劃

            8 附則

            1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對河北省村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的技術指導,確保公共服務設施得到科學合理的布局,根據國家和河北省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并結合河北省發展的實際,編制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于河北省城市、縣城以下建制鎮、鄉和村莊規劃編制中的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區位優勢明顯、規模大、發展快的個別建制鎮,可按城市公共服務設施標準配置。

            1.0.3 中心鎮、一般鎮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和規模應根據鎮區發展的階段目標、總體布局和建設時序,按照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來確定。中心鎮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確定,除考慮為全鎮服務外,還應考慮為周邊鄉鎮服務。

            鄉和村莊的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確定。

            1.0.4 在發展較快的村鎮,規劃中應預留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相對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服務設施中心。

            1.0.5 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應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 貫徹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國策,考慮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

            2 根據村鎮區位、環境、交通等因素,綜合考慮建筑的布局和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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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尊重地方文化,延續歷史文脈,建設具有地域特色的現代建筑,創建能夠承載歷史記憶和時代特點的精品公共建筑。

            4 歷史風貌建筑以及有價值的近現代建筑的改、擴建,在規劃中應予以保護,改擴建部分要與原有建筑相協調。

            1.0.6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的環境景觀規劃應滿足以下要求:

            1 突出公共服務設施在村鎮風貌中的引領作用,形成以公共服務設施為主體的村鎮景觀。

            2 公共服務設施周邊的建筑及公共藝術品、園林景觀必須與主建筑協調,共同形成公共服務設施風貌區。

            3 公共服務設施地段其他建筑的色調應與公共服務設施協調一致,突出公共服務設施的標志性。

            4 應控制公共服務設施周邊建筑物的尺度、體量、高度、距離等,保證公共服務設施的視覺形象。

            1.0.7 本導則各類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表中所列出的各級公共服務設施是規劃配置中所必須考慮的基本項目,在規劃編制和管理中,還可根據實際需求在公共服務設施配建表所列項目以外,增加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1.0.8 城市近郊村鎮應充分考慮城市公共服務設施的輻射范圍,城市公共服務設施能覆蓋的區域,一般不再單獨建設。

            3

            2 公共服務設施分類與分級配置

            2.1 分類和代號

            2.1.1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是指村鎮中為社會服務的行政管理、教育機構、文體科技、醫療保健、商業金融、集貿設施、社會保障。

            2.1.2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和代號

            公共服務設施的分類和代號參照《鎮規劃標準》(GB

            50188~2007)和《鎮(鄉)域規劃導則(試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C類)分為七大類,分別為C1—行政管理用地;C2—教育機構用地;C3—文體科技用地;C4—醫療保健用地;C5—商業金融用地;C6—集貿設施用地;C7—社會保障用地。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需進一步劃分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宜執行本導則2.1.3 --2.1.9條。

            2.1.3 在C1行政管理用地中,宜分為C11—黨政機關、社會團體用地;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用地;C13—市場管理、稅務管理、市容管理等各專項管理機構用地;C14—經濟、中介機構用地。

            2.1.4 在C2教育機構用地中,宜分為C21—托兒所和幼兒園用地;C22—小學用地;C23—初級中學用地;C24—高級中學、完全中學用地;C25—職業學校、成人教育、培訓和專科院校用地。

            4

            2.1.5 在C3文體科技用地中,宜分為C31—文化娛樂用地;C32—體育用地;C33—圖書科技用地;C34—文物、紀念、宗教等設施用地。

            2.1.6 在C4醫療保健用地中,宜分為C41—醫療保健設施;C42—防疫與計生設施;C43—療養設施用地。

            2.1.7 在C5商業金融用地中,宜分為C51—旅店、飯店及旅游設施用地;C52—商店、藥店、超市用地;C53—銀行、信用、保險等機構用地;C54—理發、洗衣、勞動服務等用地;C55—綜合修理、加工、收購點用地。

            2.1.8 在集貿市場用地C6中,宜分為C61—一般商品市場、蔬菜市場用地;C62—燃料、建材、生產資料市場用地;C63—畜禽、水產品市場用地。

            2.1.9 在社會保障用地C7中,宜分為C71—殘障人康復用地;C72—敬老院和兒童福利院用地;C73—養老服務站用地。

            2.2 分級配置

            2.2.1 按照服務范圍和服務人口規模合理均衡配置的原則,本導則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分為中心鎮、鄉鎮、中心村和基層村四級,其中鄉鎮包括中心鎮以外的一般建制鎮和鄉。

            2.2.2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縣域鎮村體系規劃中確定的級別配置,對個別需要調整級別的,要經過充分論證。

            2.2.3 中心鎮、一般鎮和鄉的公共服務設施除服務鎮區或鄉駐地外,還應服務于鎮(鄉)域。服務范圍超過鎮(鄉)域的公共服務設施,應根據其服務范圍確定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

            5

            2.2.4 中心村的公共服務設施除服務于本村外,還應考慮為周圍村莊服務。

            2.2.5 基層村的公共服務設施指服務于本村莊的公共服務設施。

            2.2.6 各級村鎮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應符合下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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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 村鎮主要公共服務設施分級配置一覽表

            類別

            C1

            C2

            C3

            C4

            C5

            貿

            C6

            社會

            保障

            C7

            項目

            C11、黨政機關、社會團體

            C12、公安、法庭、治安管理

            C13、建設、市場、土地等管理機構

            C14、經濟、中介機構

            C21、幼兒園、托兒所

            C22、小學

            C23、初級中學

            C24、高級中學或完全中學

            C25、職教、成教、培訓、專科院校

            C31、文化娛樂設施

            C32、體育設施

            C33、圖書科技設施

            C34、文物、紀念、宗教類設施

            C41、醫療保健設施

            C42、防疫與計生設施

            C43、療養設施

            C51、旅店、飯店、旅游設施

            C52、商店、藥店、超市設施

            C53、銀行、信用社、保險機構

            C54、理發、洗衣店、勞動服務等

            C55、綜合修理、加工、收購點

            C61、一般商品市場、蔬菜市場

            C62、燃料、建材、生產資料市場

            C63、畜禽、水產品市場

            C71、殘障人康復設施

            C72、敬老院和兒童福利院

            C73、養老服務站

            中心鎮 鄉鎮 中心村 基層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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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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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注:●—應建的設施;○—有條件可建的設施;/—一般不建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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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設施規劃

            3.1 分級與選址

            3.1.1 中學以上的各類學校一般由城市、縣城總體規劃或縣(市)域鎮村體系規劃統一布置,本導則不對此類教育設施作出明確布局規定。

            3.1.2 按照提高教學質量、方便學生入學、保證學生安全的原則,一般應在鎮區以上城鎮設中學,中心村以上村鎮設小學,基層村設學前教育設施。距中心村小學距離遠的基層村,可設小學分校或初級小學,安排低年級小學生就近入學。

            3.1.3 中、小學校和幼兒園選址應在交通方便、地勢平坦開闊、空氣清新、陽光充足、環境安靜、排水通暢,不危及學生、兒童安全的地段,各類有害污染源(物理、化學、生物)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的規定。

            3.1.4 學校教學區與鐵路的距離不應小于300m,主要入口不應開向公路,與城鎮干道或公路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80m。

            學校不應與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學生學習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學生安全的場所毗鄰。

            學校選址應避開建筑的陰影區和不良地質區或不安全地帶;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等不得穿越校區。

            3.1.5 新規劃的學校用地應確保有足夠的面積及合適的形狀,能夠布置教學樓、操場和必要的輔助設施。

            3.1.6 幼兒園選址應遠離各種污染源,并滿足有關衛生防護標準要求;方便家長接送,避免交通干擾;日照充足,場地干燥,排水通暢,環境優美或接近村鎮綠化帶。

            8

            3.1.7 三個班以上的幼兒園應獨立建設。三個班及以下的幼兒園,可設于居住建筑物底層,但不宜設在建筑負一層,且應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室外游戲場地及安全防護設施。

            3.2 配置標準

            3.2.1 教育設施的配置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和服務半徑相適應,其布局應符合服務半徑的要求,對初中、小學、幼兒園不應超出服務半徑,不應過于集中布點或合并布點。

            3.2.2 教育設施的設置規模,小學按照66生/千人計算;初中按照33生/千人計算;高中按照28生/千人計算;幼兒園按照23生/千人計算。

            3.2.3 小學按照45生/班計算;初中按照50生/班計算;高中按照50生/班計算;幼兒園按照30生/班計算。

            3.2.4 寄宿制學校小學按30%的學生人數寄宿,且每增加1名寄宿學生增加建筑面積4.5m2;初中按50%的學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學生增加建筑面積5m2;高中按80%的學生寄宿,每增加1名寄宿學生增加建筑面積5m2。

            3.2.5 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考慮小學與初中合校,設立九年制學校,用地面積按照小學、初中分別計算后的總和測算,建筑面積不低于7.5 m2/生,占地面積不低于15m2/生,運動場面積滿足3.3 m2/生。九年制學校宜設36班、45班或54班,每班50座。學校最小規模不小于24班。

            3.2.6 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可考慮初中與高中合并設立完全中學,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初中、高中分別計算后的總和測算,建筑面積不低于8.5m2/生,占地面積不低于17m2/生。完全中學宜設36班、48班或60班,每班50座。

            3.2.7 小學規模宜在12班以上,但不宜大于60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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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 初中設24班或30班;人口不足2.7萬人的獨立鄉鎮,宜考慮設置18班。

            3.2.9 高中宜設24班、30班或36班;在人口不足3.2萬人的鄉鎮,宜考慮設置18班普通高中。

            3.2.10 幼兒園可設6班、9班或12班,但不宜大于18班。

            3.2.11 鄉鎮初中、小學要按全鄉鎮學生100%入學進行設置,且高小(四、五、六年級)和初中要充分考慮寄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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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2 教育設施配建表

            一般規模

            名 稱

            建筑面積 用地面積

            22(m) (m)

            6100

            7560

            8775

            9720

            7650

            9600

            11250

            22500

            28800

            33000

            36000

            1500

            2025

            2400

            3150

            14580

            17280

            18900

            21060

            15300

            19200

            22500

            36000

            45600

            54000

            63000

            1800

            2250

            2700

            3600

            服務規模

            (萬人)

            ≤1.2

            1.2~1.6

            1.6~2.0

            2.0~2.5

            ≤2.7

            2.7~3.6

            3.6~4.5

            <3.2

            3.2~4.3

            4.3~5.4

            5.4~6.4

            <0.8

            0.8~1.2

            1.2~1.6

            1.6~2.4

            350

            1500

            1000

            500

            最佳配置標準

            服務建筑限建筑面積 用地面積

            半徑 高

            22(m/生) (m/生)

            (m)

            7.5

            7

            6.5

            6.0

            8.5

            8

            7.5

            25

            24

            22

            20

            10

            9

            8

            7

            17

            16

            14

            13

            17

            16

            15

            40

            38

            36

            35

            12

            10

            9

            8

            3層

            宜獨立設置,應接近綠地,有獨立院落和出口。建筑限高3層,設置不小于20m的直跑道。幼兒園宜設6班、9班、12班或18班。每班30座。

            4層

            普通教室層高≥3.6m

            運動場 備 注 舊城區配置標準

            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同,用地面積標準不小于新區的70%。

            18班

            24班

            30班

            36班

            18班

            初中

            24班

            30班

            18班

            普通高中

            24班

            30班

            36班

            6班

            9班

            幼兒園

            12班

            18班

            室外

            活動

            場地

            200m環

            人口不足1.2萬人的獨立地區宜設18班小學。小100m的直跑道。室外活動場250m環

            學運動場應含不小于2地滿足8 m/生。

            250m環

            300m環

            5層

            250m環

            初中宜設24班或30班,每班50座。

            普通教250m環

            初中應按其服務范圍均勻布置。人口不足2.7萬室層高人的獨立地區,宜考慮設置18班。

            300m環

            ≥3.8m

            250m環

            普通高中宜設24班、30班或36班,每班50座。在人口不足3.2萬人的獨立鄉鎮,宜考慮設置18300m環

            5層

            班普通高中。

            普通教300m環

            普通高中的運動場與鄰近住宅有一定的間隔。運動場地應設200~400m標準環形跑道(其中含不室層高≥3.8m

            400m環

            小于60m的直跑道),室內體育館1座,另至少應設2~3個籃球場、2~3個排球場(兼羽毛球2場),1個游泳池以及150~200 m器械場地。

            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同,用地面積標準不小于新區的70%。

            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同,用地面積標準不小于新區的70%。

            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同,用地面積標準不小于新區的70%。

            幼(托)兒園應有全園共享的游戲場地,室外游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22≥20m戲場地面積按1.5m/生。綠地面積按2m/生。場同,用地面積標準不小于 ≥60 1.5

            直道 地應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場地面積不應小新區的70%。

            2于60 m。

            注: 1、寄宿制高中應設置2400m標準環形跑道(含不小于100m的直跑道),室內體育館1座,另至少應設4~6個籃球場、3~5個排球場(兼羽毛球場)、1~2個網球場、

            1個游泳池以及300~400 m器械場地。

            2、九年制學校運動場地應設200~300m標準環形跑道(其中含不小于60m的直跑道),風雨操場或室內體育館1座,另至少設3~5個籃球場、2~3個排球場(兼羽毛球場)、

            2200~270 m器械場地。

            11

            4 醫療衛生設施規劃

            4.1 分級與選址

            4.1.1 村鎮醫療衛生設施按綜合醫院、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所)三級配置。綜合醫院主要設置在鎮區人口5萬以上的中心鎮區;鄉鎮衛生院設置于本鎮區或鄉駐地;中心村應設村衛生所;基層村要設標準化衛生室。

            4.1.2 醫療衛生設施的選址,應方便群眾,滿足突發災害事件的應急醫療需求、位置醒目,交通方便并應避開交通量大的地段;應地基穩固、地形規則、環境安靜、遠離污染源;應處于居住集中區下風位置,與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保持一定距離;應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鄉鎮衛生院、防疫站、計劃生育服務中心宜集中設置。

            4.1.3 鄉鎮衛生院按其床位規模,劃分為無床衛生院(含10床以下)、10—29床衛生院和30床以上衛生院三種規模類型。

            4.1.4 有傳染病區、有放射性或需要特殊隔離的醫院,應在周邊設置隔離措施。

            4.1.5 村衛生室(所)宜布置在村莊適中位置,宜與村民中心或村委會統一布置。

            4.1.6 綜合醫院和鄉鎮衛生院,必須采用雙回路電源供電,不能保證持續供電的地區,必須設自備電源。電源裝配容量應滿足現有設備及規劃增容需求;放射檢查使用的電源,應有單獨的進線。

            4.2 配置標準

            12

            4.2.1 鎮區5萬人口以上的鄉鎮可設綜合醫院;鎮區5萬人口以下的鄉鎮不宜設置綜合醫院。

            綜合醫院的床位數為4床/千人,用地面積115m2/床,建筑面積為80m2/床。

            4.2.2 綜合醫院容積率平均值宜采用0.5~0.7之間;建筑密度宜為25%~30%;綠地率不應低于35%。

            4.2.3 鄉鎮衛生院用地包括預防、醫療、保健、行政、輔助用房及生活用房等用地。

            4.2.4 鄉鎮衛生院建設標準按照2床/千人設置,床位宜在100床以下。無床位的衛生院基本建筑面積為400m2;1~19床的衛生院在無床位的基本面積基礎上按每床增加建筑面積25m2;20~99床的衛生院直接用床位指標計算,每床核定建筑面積48m2。

            鄉鎮衛生院也可按服務人口控制最小規模,服務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建筑面積不少于550平方米。服務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建筑面積700—3000平方米。

            4.2.5 鄉鎮衛生院的用地面積,宜按建筑面積和容積率進行計算,其中無床位的衛生院容積率應為0.30左右;29床以下的衛生院容積率應為0.35左右;30床以上的衛生院容積率應為0.42左右。

            鄉鎮衛生院綠地率不小于35%。

            4.2.6 鄉鎮衛生院的出入口一般不應少于二處。規模較小的衛生院可只設一處。

            4.2.7 村衛生室應按照方便群眾、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的原則 13

            設置。一般一個行政村設一所村衛生室,人口少的臨近行政村可以聯合設置衛生室。村衛生室服務范圍以步行30分鐘能到達為宜。偏遠地區和人口較多的行政村也可適當增設服務網點。鄉鎮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設村衛生室。

            4.2.8 中心村衛生室的設置要力求位置適中,兼顧到多村一室、聯村設室的要求。

            4.2.9 規劃中心村衛生室業務用房120-160平方米,占地面積不少于250平方米;人口2000人以上的基層村,業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占地面積200平方米左右;人口1000—2000人的基層村,業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占地面積不少于160平方米;人口1000人以下的基層村,業務用房面積不少于60平方米,占地面積不少于120平方米。

            4.2.10 村衛生所必須設診療室、治療室、觀察室、藥房、值班室,五室應分開。

            表3 村鎮醫療衛生設施配建表

            一般規模(m2/處)

            類服務規模 服務半項目名稱

            建筑面用地面別 (萬人) 徑(m)

            積 積

            醫 綜

            200療 合

            衛 醫

            500生 院

            16000 23000 4~6

            配置標準 備 注

            40000 57500 10~12

            用地面積115m2/床,綜合醫院總規模按4床/1500

            千人標準計算。

            建筑面積80 m2/床。

            14

            設 用地面積115m/床,鄉鎮

            ≥400 ≥1400 3~6

            全鄉鎮

            建筑面積不小于按2床/千人標準計算。

            48m2/床(100床以衛生院

            下)。

            村衛生室診療室、治療室、觀人口0.6萬以上的中心村60-160 120-250 0.05-0.6

            全村 察室、藥房、值班室可突破以上指標。

            (所)

            等。

            2 15

            5 文化體育設施規劃

            5.1 分級與選址

            5.1.1 中心鎮體育設施應包括體育場、游泳池(館)和體育館等。一般鄉鎮體育設施包括室內體育活動中心和室外活動場地;中心村、基層村一般不單設體育場地,體育活動設施與村民委員會、村民廣場、綠化用地綜合布置。

            5.1.2 中心鎮文化設施應包括兒童樂園、青少年宮、老年活動中心、俱樂部、科技信息中心、圖書館、影劇院、展覽館、文化站、電視轉播臺等;一般鄉鎮文化設施包括青少年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科技信息服務站、圖書館、影劇院、文化站等;中心村文化設施包括文化活動中心、信息服務中心、圖書室、影劇場等;基層村設文化活動室、圖書室、影劇場等。

            5.1.3 文化體育設施應選址在村鎮中心位置、應配建廣場、綠地、停車場等。

            5.1.4 一般鄉鎮以下的文化體育設施可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集中布置,形成村鎮活動中心。

            5.2 配置標準

            5.2.1 中心鎮體育設施建筑面積可采用100-300 m2/千人,用地面積可采用500-800 m2/千人。中心鎮體育設施建筑面積總量應不少于 2000 m2,用地面積總量應不少于7000 m2。

            一般鄉鎮體育設施建筑面積可采用80-200 m2/千人,用地面積可采用250-700 m2/千人。一般鄉鎮體育活動建筑面積應不少于800m2,用地面積不應少于5000 m2。

            16

            5.2.2 中心村和基層村體育設施配置標準為建筑面積40-50m2/千人,用地面積為100-150m2/千人。中心村建筑面積總量應不小于60m2,用地面積總量應不小于800 m2。

            5.2.3 中心鎮文化設施建筑面積可采用200-400 m2/千人,用地面積可采用600-1000 m2/千人。中心鎮文化設施建筑面積總量應不少于 3000 m2,用地面積總量應不少于9000 m2。

            一般鄉鎮文化設施建筑面積可采用150-300 m2/千人,用地面積可采用300-870 m2/千人。一般鄉鎮體育活動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0m2,用地面積不應少于6000 m2。

            5.2.4 中心村和基層村文化設施配置標準為建筑面積60-80m2/千人,用地面積為160-250m2/千人。中心村建筑面積總量應不小于70m2,用地面積總量應不小于900 m2。

            17

            6 集貿設施規劃

            6.0.1 集貿設施的選址應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鎮區干路、車站、碼頭、橋頭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應布置在文化、教育、醫療機構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地段。重型建筑材料市場、鋼材市場、牲畜市場等影響鎮容環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場,應設在鎮區的邊緣,并應符合衛生、安全防護的要求。

            6.0.2 集貿設施用地面積應按平常集會人流規模確定,小商品市場可按上市人數人均1.5 m2或每個攤位3-5 m2確定,并應安排好大集或商品交易會時臨時占用的場地,休集時應考慮設施和用地的綜合利用。

            6.0.3 菜市場按120 m2/千人為控制指標,基本滿足800m服務半徑步行距離,步行時間在10分鐘以內。每個菜市場原則上要求獨立設置,且占地面積為1500~2000 m2,建筑面積為800~1500 m2。

            6.0.4 人口密度較低地區,菜市場無法覆蓋的地區應增設菜店,其服務半徑不大于500m。菜店建筑面積應達到500~1000 m2,可結合公共建筑或居住底層門面設置。

            6.0.5 市場應配置1處公共廁所、1處垃圾收集站(點),以及一定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地。

            18

            7 社會保障設施規劃

            7.1 分級與選址

            7.1.1 社會保障設施是指敬老院、老年公寓、養老服務站、兒童福利院、殘障人康復中心等。

            7.1.2 社會保障設施分級按照中心鎮、鄉鎮、中心村和基層村四級配置。

            7.1.3 村鎮的社會保障設施的設置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和基層行政區劃相適應。

            7.1.4 敬老院等老齡設施規劃選址宜在村鎮環境條件好、市政設施完善,交通便利的地段。

            7.1.5 兒童福利院是為社會上遺棄兒童和孤兒設置的生活福利設施,選址宜靠近居住區。

            7.2 配置標準

            7.2.1 敬老院按照2床/千人標準設置;老年公寓按照2床/千人標準設置,建筑面積按照15~20m2/床,占地面積按照25~30m2/床設置。

            7.2.2 老年公寓應按居家式布置,應包括生活起居、餐飲服務、文化娛樂、保健服務等用房。

            7.2.3 兒童福利院按照建筑面積50m2/千人,占地面積按照60m2/千人設置。

            19

            表4 社會保障設施配建表

            一般規模服務2項目(m/處)

            規模 服務半類別

            名稱

            建筑用地(萬徑(m)

            面積 面積

            人)

            敬老院

            配置標準 備 注 舊城區配置標準

            老年社會保障設施

            老年公寓

            托老所

            兒童福利院

            建筑面積標準與新區相同,≥ ≥ 3~用地面積標準3000 6000 10

            不小于新區的70%。

            建筑面積標準建筑面積≥為缺少家庭照顧的老年人提供與新區相同,2≥ ≥ 3~40m/床,占地居住及文化娛樂場所。每千人1500 用地面積標準1500 2000 6 面積50~2個床位配建。室內活動場所不小于新區的22270m/床 600 m,室外活動場所1000 m。

            70%。

            為無人照顧的老年人提供日間0.4建筑面積照顧、精神慰籍、醫療康復等≥ —建筑面積300

            2服務。托老所每所設置床位5~400 20m/床,占地2500 — m/處

            21.5 面積25m/床

            5~10床。室內活動場所300

            22m,室外活動場所500 m。

            建筑面積≥230m/床,占地

            面積40~250m/床

            10≥ ≥

            ~5000 6000

            30

            建筑面積250m/千人,占

            2地面積60m/千人

            標準與新區相同。

            為缺少家庭照顧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娛樂場所。每千人2個床位配建,100床以上/所。2室內活動場所1000 m,室外活2動場所2000 m。

            社會救助設施

            20

            8 附則

            8.0.1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是鎮、鄉和村莊規劃的重要內容,應納入鎮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進行編制實施。

            8.0.2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完成后,應進行匯總,使規劃指標基本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8.0.3

            本導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8.0.4

            本導則由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21

            村鎮公共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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