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發(作者:天文)

人身傷殘鑒定標準
一、總則
1.本規范適用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事實認定責任而履行賠償義務,由失主本人對其受人身傷害導致的殘疾進行鑒定,確定其受殘疾程度。
2.如果特殊情況下牽涉賠償金額需要再三行政訴訟機關及其法定代表,檢查機關和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負責的各司法機關的中立鑒定委員會的決定。
二、認可原則
1.按照醫學準則,把傷殘狀況劃分為9個等級,分別是一級(多重殘疾)、二級(重度殘疾)、三級(中度殘疾)、四級(輕度殘疾)、五級(近似正常)、六級(微輕度殘疾)、七級(微重度殘疾)、八級(微中度殘疾)、九級(輕微殘疾)。
2. 對于各部位傷勢等級的劃分,按照《通用殘疾標準》對各身體機能、輕傷與重傷共分三等進行評定。輕傷或殘損若在多處則以重傷或殘損分類;若殘損(例如:骨折、牙損)發生在特定部位,則以殘損部位的傷勢等級判斷。殘損部位的傷勢等級以總分等級判斷。
三、殘疾扣除
1.一級殘疾按照50%計算扣除;
6.六、七、八、九級殘疾不被計算扣除;
7.受得傷殘之程度若符合一至五等,則按傷殘程度計算一次,但不計算最高的傷殘程度。
四、鑒定機構
1.鑒定機構:權威的民政、衛生、體育及其他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
2.如果沒有指定的鑒定機構,則由縣級以上法院負責有關執行鑒定工作。
五、鑒定要求
1.鑒定機構應根據被鑒定人的實際情況,提出傷殘鑒定報告,并向公民準備申請傷殘證明的材料和資料;
2.鑒定需要的有關資料應包括傷殘鑒定報告、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出具的報告和傷殘診斷證明,以及傷殘損害程度評定文件;
3.鑒定機構應及時出具傷殘鑒定報告。
六、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當事人對受人身傷害導致的殘疾進行鑒定,確定受殘疾程度而賠償,以及民政、衛生、體育及其他部門指定的鑒定機構和縣級以上法院負責的各司法機關的中立鑒定委員會的決定。
本文發布于:2024-01-09 01:29:11,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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