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9日發(作者:蚯蚓的日記讀后感)

第一節 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1.1.1.3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1.1.1.4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并簽署的投標函。
1.1.1.5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后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1.1.1.6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1.1.1.7圖紙: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圖紙,以及由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提供的任何補充和修改的圖紙,包括配套的講明。
1.1.1.8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并標明價格的工程量1 / 1
清單。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1.1.2.1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并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簽字的當事人。
1.1.2.3 承包人:指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的當事人。
1.1.2.4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1.1.2.5 分包人: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托付對合同履行實施治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1.2.7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治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筑并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1.3.3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1.1.3.4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范圍的永久工程。
1 / 1
1.1.3.5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打算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1.1.3.6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1.1.3.7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1.1.3.8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1.1.3.9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占地和臨時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臨時占地: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為實施合同工程需臨時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1.1.4.2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1 / 1
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1.1.4.5 缺陷責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包括依照第19.3款約定所作的延長。
1.1.4.6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刻前28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不指明外,指日歷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刻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時刻為當天24:00。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1.1.5.1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1.1.5.2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1.1.5.3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治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1.1.5.4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于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1.1.5.5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于支付必定發生但臨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1 / 1
1.1.5.6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1.1.5.7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項約定用于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 其他
1.1.6.1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注釋。
1.3 法律
適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點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點政府規章。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講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1 / 1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刻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并蓋單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圖紙的提供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圖紙應在合理的期限內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提供給承包人。由于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款的約定辦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承包人應按約定的數量和期限報送監理人。監理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期限內批復。
1.6.3 圖紙的修改
圖紙需要修改和補充的,應由監理人取得發包人同意后,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內簽發圖紙修改圖給承包人,具體簽發期限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承包人應按修改后的圖紙施工。
1.6.4 圖紙的錯誤
1 / 1
承包人發覺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項、第1.6.2項、第1.6.3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采納書面形式。
1.7.2 第1.7.1項中的通知、批準、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并辦理簽收手續。
1.8 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跡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化石、鈔票幣或物品屬于國家所有。1 / 1
一旦發覺上述文物,承包人應采取有效合理的愛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采取妥善愛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 承包人發覺文物后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 專利技術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采納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于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采納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1.3 承包人的技術秘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1.12 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 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2. 發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1 / 1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并保證承包人免于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托付監理人按第11.1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依照合同進度打算,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監理人
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1 / 1
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托付,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準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3.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準,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準,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3.3 監理人員
3.3.1 總監理工程師能夠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范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3.2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1 / 1
本文發布于:2024-02-09 23:54: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07494061264213.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通用合同模板條款.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通用合同模板條款.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