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7日發(作者:告別夏天)

疾病診斷證明書怎么開
疾病診斷證明書怎么開
【篇一: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發放管理制度】二、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發放管理制度
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療文件,司法鑒定、因病退休、工傷、殘疾鑒定、保險索賠等要以診斷證明書作為依據之一。因此,開具診斷證明是政策性很強的醫療工作,為進一步加強管理,特制
定本制度。
1、臨床醫師要以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的態度,認
真開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客觀、科學的
診斷依據。
2、診斷證明書必須由本院主治醫師以上人員開具并加蓋個人簽章,
出具診斷證明書的主治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責。
3、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應字跡清楚,項目填寫
齊全,病休時限必須大寫,不得涂改。
4、門診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必須有本院相應的檢
查報告,診斷明確、依據充分,并在門診病歷中做相應的記錄。
5、醫師為門診病人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由門診辦公室蓋門診印章。為住院病人開具診斷證明書由醫生所在科室蓋章。持章人對醫
師開具的疾病診斷書和病假證明書要認真審核,嚴格把關,遇有異議,可請示??浦魅螞Q定。凡復印件、復寫件均不予蓋章。
6、如疾病證明涉及計劃生育、離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糾紛、工傷
鑒定、醫療保險、事故賠償等問題,必須經科室主任審閱簽字。如
需出具病情介紹,則應持介紹公函經醫務科批準后,由科室主任指
定專人書寫,科室主任審閱及簽字。
7、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需開診斷證明書時,應由醫務科負責組
織專家會診討論后,慎重開出診斷證明書。
8、醫師不得為非本專科病人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在
無診斷依據或未親自診治病人時,臨床醫師不得為病人開具相關證
明書;臨床醫師不得出具各種護理證明、工傷評殘、勞動能力鑒定
的證明書。
9、病假證明書只證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時限按診療規范填寫,一般情況,急診病人因病休息不超過3天,普通門診病人不超
過7天,特殊病人如活動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經專科主任簽字可酌
情延長,但不超過8周。
10、為本院職工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必須由醫師所在
科室主任簽字蓋章。本院職工持病假證明書請病假的,必須攜帶門
診病歷(或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及疾病診斷書。
11、對醫師未按規定要求出具診斷證明書和病假證明書產生不良后
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處方權1-3個月等處罰;引發醫療糾紛的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摘自我院《工作制度與
崗位責任》(醫技分冊)
【篇二:疾病診斷證明書出具規定】
重慶市急救醫療中心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
疾病診斷證明出具辦法
為了方便病人就醫,在保障病人隱私的同時提高服務效率,規范疾
病診斷證明書等證明材料的開具,特作如下規定:
一、患者門診、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書開具后應3日內在門診服
務臺蓋章(包括門診休息一個月以上的假條)。
二、門診病人就醫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
病人身份,方能書寫疾病診斷證明。一個月以上的假條需有科主任
簽字并蓋章確認。門診服務臺應核對疾病診斷證明書和門診病歷及
有效身份證明(駕照、醫??ǖ龋┖螅陂T診就診病歷和疾病診斷
證明書上蓋騎縫章。門診醫師應當主動提醒患者及時復診,開具疾
病診斷證明并蓋章。
三、原則上不同意補疾病診斷證明,尤其是假條,特殊情況下,確
需補病假條時應注意:
1.患者就診補假時,診治醫師必須在門診病歷上寫清楚病情、休假
等情況
2.補病假條時,病假條上日期為此次來院就診日期,建議休假時間
應注明(補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
月4日來院就診,病情需要繼續休息,需補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條上日期應為2013年3月4日,建議“休壹月
(補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醫師未告知造成當時出具的病假條超過3天
未及時蓋章,按補假處理,原病假條作廢,醫師需重新出具補假假條。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診斷證明的,醫師應當核實病人
身份并將病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家屬
或代理人,保險公司,工作單位等需要疾病診斷證明書的,醫師應
當同時核實病人、代辦人身份并將病人,代辦人有效身份證明復印
件留在病歷檔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診斷證明需要副主任醫師簽字并
加蓋工作章確認后才能在門診服務臺蓋“疾病診斷證明章”。
五、本規定發布之日起執行,請各科務必通知醫務人員熟悉上述規定,規范開具疾病診斷書,并告知患者蓋章的注意事項,避免誤解,產生醫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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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
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賠等的重要依據
臨床醫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疾病診斷證明書是臨床醫生出具給病人,用以證明其所患疾病的具
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書,常常作為病休、病退、傷殘鑒定、保險索
賠等的重要依據。因此,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是一件政策性很強的
醫療工作,每一位臨床醫生均應本著實事求是和對國家、單位及個
人負責的精神,認真、嚴肅、科學地做好此項工作。為進一步加強
我院疾病診斷書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每位醫生都要以科學、嚴謹、求實的態度,親自診察病人,認
真開具疾病診斷證明書,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客觀的診斷依據。
二、一般診斷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醫師簽字,由院收費
處蓋章后方能生效;特殊疾病證明書須由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的??漆t
師簽字,由醫務科蓋章后方能生效。開具診斷書的醫生應對所作出
的診斷負法律責任。
三、病休證明的時限:原則上急診一般不超過三天,門診不超過一周,慢性病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不超過三個月。
四、診斷證明書的內容應有病歷記載,并與門診病歷或出院小結相符。醫生不得開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診
斷證明書。
五、診斷證明書(病休證明)日期應填寫就診當日,且三日內蓋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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