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3日發(作者:語言功能)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內容總結
一. 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
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安全生產法第83條)
“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管理:P212)
二.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報告、調查匯總表
事故等級
事故等級
死亡人數
重傷人數(含急直接經濟損失
性工業中毒)
上報的部門
部門
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事故調查組
市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事故調查組
省級人員政府或其授權的事故調查組
國務院或其授權的事故調查組
時限
調查的部門及時限
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批復部門
批復時限
逐級上報至市級安一般事100萬元≥,<監部門、負有安全生<3人 <10人
故 1000萬元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逐級上報至省級安較大事10人≥,<501000萬元≥,<監部門、負有安全生3人≥,<10人
故 人 5000萬元 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重大事10人≥,<3050人≥,<1005000萬元≥,<部門、負有安全生產故 人 人 1億元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逐級上報至國務院特別重≥30人 ≥100人 ≥1億元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大事故
部門、負有安全生產
縣級人民政府
6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市級人民政府
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需要技省級人民政府
術鑒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
國務院
15日
30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遲不超過30日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三. 生產安全事故分級、報告、調查詳細內容
1. 事故分級三要素:人員傷亡(含急性工業中毒)、直接經濟損失、社會影響
2. 事故報告的時限
1) 事故發生單位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 政府職能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注:
a.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報告至國務院安委辦,最長需要9H ,即:單位(1H)→縣(2H)→市(2H)→省(2H)→國務院(2H)→國務院安委辦
b.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3. 事故報告的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 已經采取的措施;
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 事故現場保護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2)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5. 事故嫌疑人的控制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6. 事故補報(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1)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補報時限:7日
3)礦山井下事故補報時限:30日
7.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
注: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8. 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題干中有描述)
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性質:這是一起典型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責任:
a.直接責任: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直接人員
b.主要責任:違章指揮、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人員
c.領導責任:主要負責人級別的人員
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依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議對事故責任者某某某,給予行政處分、紀律處分、行政處罰、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民事責任
4) 總結事故教訓(這是一起重生產忽視安全的責任事故;這是一起嚴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的責任事故),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參考企業主要負責人7條職責)
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時限:60日,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需要技術鑒定的時間不包含在內)
9.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題干中有描述)
2)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題干中有描述)
3)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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