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營銷創意)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
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 【公布日期】2004.08.24
? 【字 號】川地稅函[2004]379號
? 【施行日期】2004.08.24
?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主題分類】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
(川地稅函[2004]379號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分局、稽查局:
國稅發[2004]]73號、川地稅發[2004]61號文件下發后,各地在實施稅務行政
許可中,提出了一些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稅務行政許可的規定,經研究,
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公示許可事項的內容
省局對涉及全省地稅機關稅務行政許可的公示內容及格式作了進一步規范,各
級地稅機關必須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公示格式(見附件一),在辦稅場所或辦公場所
對本級所涉及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公示。
二、關于許可事項的公示方式
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欄公示、制作公示小冊子公示、網站公示、電子顯示
屏公示、電子觸摸屏公示及其他為公眾所知曉的方式。
三、關于許可事項的受理和送達
稅務行政許可事項原則上由主管地稅機關設立的“行政許可”窗口負責受理行
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指定企業印制發票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省局征收管理處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
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受理部門受理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交承辦部門辦理;承辦部門在規定時間內
辦結,及時將辦結意見交受理部門,由受理部門向申請人送達。
四、關于許可文書的制作和編號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可由各實施單位制作電子文書或紙制文書。
稅務行政許可文書由該項許可的實施單位統一編號,可以按年編號(如省局實
施的受理通知書編號為:川地稅許受字[2004]第(01)號),也可以不分年度編通
號(如川地稅許受字第(001)號)。
五、關于許可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地稅機關要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加強對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的領導,健全
縣級法制機構,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作用,切實推進依法治稅、依法行政。
各級地方稅務局法制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與監察等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將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情況作為執法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行政許可有關規定
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
六、過去與本通知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附件:1.地方稅務行政許可公示
2.地方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略)
附件1:
地方稅務行政許可公示
1、指定企業印制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
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
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
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條件:(1)依法納稅;(2)財務會計管理規范;(3)設備、技術水平能滿
足印制發票的需要;(4)能夠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保證供應;(5)企業管理規范,
有嚴格的質量監督制度;(6)有專門車間生產、專用倉庫保管、專人負責管理;
(7)能嚴格遵守發票印制生產管理規定。
數量:根據管理需要和發票印制量限量指定印制企業。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四川地方
稅務局征收管理處;(3)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作出不受
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對申請人提
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復印件;(4)《特種行業許可證》
原件及復印件;(5)《印刷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6)生產、辦公用房的
《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7)購買印制設備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或其他有
效證明;(8)設備及技術資料;(9)內部管理制度;(10)主管稅務機關對依法
納稅的意見。
2、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
(1)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臨時到本省、
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
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條件:(1)依法納稅;(2)開展業務需要;(3)提供的資料齊全、真實有
效。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持有關資料向經營地
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
資料報送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
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
理;(4)經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稅務登記證》(副
本)原件及復印件;(3)到經營地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或接受服務的有關合同
(協議);(4)《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拆本使用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
條件:(1)依法納稅;(2)財務會計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3)業務上有
臨時性特殊需要;(4)在同一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管轄的分支機構業務量小、發票
使用量少。
數量: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種類和數量。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申請人及分支機構《稅
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3)財務會計、發票管理情況說明;(4)業
務特別需要說明。
(3)使用計算機開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開
具發票,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后的
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條件:(1)依法納稅;(2)財務會計管理規范;(3)納稅人有固定的生產
經營場所;(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票必須具備的硬件設施;(5)需要使用電子計
算機開票。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稅務登記證》(副
本)原件及復印件;(3)申請人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租賃合同(協
議);(4)購買電子計算機及打印機的發票原件及復印件和計算機開票管理軟
件。
(4)批準攜帶、運輸空白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
經批準,不得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
條件:(1)依法納稅;(2)財務會計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3)特殊情況
需要跨規定的使用區域;(4)能確保攜帶、運輸的空白發票的安全。
數量:按審批地方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種類和數量。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審批地方稅務機關
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
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審批、作出決定;(5)審批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后,及
時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4)攜帶、運輸發
票地點;(5)特殊情況的說明及證明。
(5)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有固定生產
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有本
單位名稱的發票;如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也可以自行設計本單位的發
票式樣,但均需報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
總局另定。”
條件:(1)依法納稅;(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3)財務會計和發票
管理制度健全;(4)發票使用數量大;(5)統一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
數量:按照縣(市、區)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種類和數量。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縣(市、區)以上
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發票由申請人將
《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3)主管地
方稅務機關和省地方稅務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
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
查,作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有關材料報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作出決定;(5)審批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許可決定后,及時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
窗口送達申請人;省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發票,由省地方稅務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進行審查、作出決定,由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處將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4)有本單位名稱
的發票式樣;(5)生產、辦公用房的《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或租賃合同
(協議);(6)發票印制申請表。
3、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
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者其他有關證
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
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薄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
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條件:(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依法納稅;(2)申請領購發票種類與營業執
照核定的經營范圍相符;(3)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
數量:按照《發票領購薄》上核準的數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
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報送主管地方
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
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4)經辦人身份證
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5)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
4、建立收支憑證粘貼薄進貨銷貨登記薄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對納稅人
不建帳的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定:“生產、
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帳
業務的專業機構或者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上述機構人員有實際困難的,
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薄、進貨銷
貨登記薄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條件:(1)依法納稅;(2)生產經營規模小,確無建帳能力;(3)當地沒
有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專業機構;(4)當地沒有經稅務機關認可的代賬
會計;(5)納稅人經濟條件較差無力承擔代為建帳和辦理賬務費用的。
程序:(1)申請人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縣(市、區)以上
地方稅務機關提出許可申請;(2)申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和有關資料
報送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
的申請,分別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理;(4)主管地
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初步審查意見,并將初步審查意見
及有關材料報審批地方稅務機關審批、作出決定;(5)審批地方稅務機關作出許
可決定后,及時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達申請人。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營業執照》(副本)
原件及復印件;(3)《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4)經辦人身份證
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5)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印模;(6)不能建
帳的說明。
5、印花稅票代售許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凡代售印花稅
票者,應先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代售申請,必要時須提供保證人。稅務機關調查核
準后,應與代售戶簽訂代售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
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35項。
條件:(1)依法納稅;(2)凡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都可申請代售印花
稅票,個人申請代售印花稅票者須提供保證人;(3)代售戶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
稅款,須專戶存儲,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當地稅務機關結報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
直接向銀行繳納,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4)代售戶領存的印花稅票及所
售印花稅票的稅款,如有損失,應負責賠償;(5)代售戶所領存的印花稅票,除
合同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托他人代售或者轉至其他地區銷售;(6)接受稅務機
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如實提供領受印花稅票的情況。
數量:根據管理需要和印花稅票使用量限量許可印花稅票代售戶。
程序:(1)申請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和個人向其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代售
印花稅票申請;(2)申請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和個人將《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及有關證明資料報送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行政許可”窗口;(3)當地地方稅務機
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分別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補正材料、受理的處
理;(4)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決定,并與申請
代售戶簽訂代售印花稅票合同、發給代售許可證。
期限:地稅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
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
申請材料目錄:(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2)工商登記證;(3)組織機
構證書及代碼;(4)保證人的保證書;(5)身份證件(有保證人的應提供保證人
的身份證件)。
以上所有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均一式二份。
本文發布于:2024-03-10 06:27:39,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71002325954132.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