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0日發(作者:中考備考)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
事項的通告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發文字號】環函[2005]26號
【失效依據】
環境保護部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發布部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已撤銷)
【發布日期】2005.01.18
【實施日期】2005.01.18
【時效性】失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范性文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危險廢物
經營許可證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的通告
(環函[2005]26號)
為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以下簡稱《辦法》),
現將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審批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有關事項通
告如下:
一、申請材料的受理
1、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申請領取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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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廢物與有毒化學品管理處(以下簡稱固體處)負責
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
其他方式送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
3、申請單位具有多處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應就各處設施分別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證。
二、應提交的申請材料
1、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樣式見附件1),提交有關條件的證明材料(見附件2)。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和證明材料)一式十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
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提交試運行計劃,試運行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文本及審批
1、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樣式分別見附件3、附件4,危險廢
物經營許可證編號說明見附件5)。
2、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過程中依法需要聽
證、監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法》所述的20個工作日內。
四、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申請變更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提交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報告、工商變更登記
文件和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報告應說明變更理由和需要變更的具體事項,并抄
送經營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及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告。
附件:1.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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