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發(作者:有香味的多肉)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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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坤鵬,*,1984年7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河
南省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昊翰,河南三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東臺印速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臺市金海東
路8號金海康城15號樓301室至308室。
法定代表人:李國金,該公司執行董事。
原告李坤鵬與被告東臺印速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速廣
告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受理,
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2年8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李坤鵬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昊翰,被告印速廣告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李國金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坤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印速廣告公司償還欠款
117793元及利息(以117793為基數,從2022年3月21日起至實
際清償完畢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
價利率);2.本案訴訟費由印速廣告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
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印速廣告公司因業務需要,在李坤
鵬處定做廣告宣傳單。在此期間,許小波作為印速廣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負責與李坤鵬溝通業務、計算貨款。經統計,印速廣告公
司定做產品費用共計147393元,其僅于2022年1月30日支付
30000元,剩余117393元。經李坤鵬多次催討,印速廣告公司拒
不支付,拖欠至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李坤鵬訴至本院,
請求判決如前所請。
印速廣告公司辯稱:1.債務發生在股權轉讓之前;2.具體金
額不清楚;3.前法定代理人許小波,他也不清楚具體金額,李國
金不太清楚情況,無法接受,不知是否存在金額虛構。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印速廣告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2022年3月2日公
司法定代表人由許小波變更為李國金,同日股東由許小波、葉志
月變更為李國金、劉躍文。
2021年6月起,李坤鵬(以個人名義)根據印速廣告公司的
要求制作宣傳單,印速廣告公司支付報酬,雙方結賬至2021年11
月份。因印速廣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股東變更,仍有2021年12
月至2022年2月的賬目未結。
2022年1-3月期間,李坤鵬與許小波、張某(印速廣告公司
會計)微信聊天內容如下:
1、李坤鵬:“你答應我29號前結算12月份貨款的,是吧。
今天29號晚上六點了。”許小波:“給你打了3萬,我這幾天比
較忙,在外面收賬。”
李坤鵬:“十二月份尾款85507元,一月份你們售后還沒出
來,總數是24942元。現在二月下旬了,你們一月份售后是應該
有了,整理下就行了。”許小波:“2月19號前面的你發給我,
明天就弄給我。”李坤鵬:“明天我把一月份到2.21號前的都發
給你。十二月份的我跟蓉姐都核對好了的”。許小波:“我曉
得,我全部一起弄給你,一次性。”
李坤鵬:“12月份的已經核對好了85507元,一月份24941
元,二月份7809元。”許小波:“別急行不行,我在有事。”李
坤鵬:“你給我說個結算日期!”許小波:“晚點。”李坤鵬:
“哥們,月底前能結清嗎?實在是太久了。沒法沒一點辦法交代
了。都是做生意的,我想你也理解。”許小波:“10號前。”
2、李坤鵬:“3.1號開始暫時不接你們文件了。你們老板說
給我們全清了,一直接著就一直清不了。等結清了再接單。”張
某:“好。”李坤鵬:“那目前就是:12月份尾款88057元,一
月份24532元,以上已核對。二月份1-19號尾款7809元,20-28
號3774元。售后115元。一共是88057+24532+7809+3774-
115=124057元。”張某:“3774-115=3659,明天我讓同事打給
你。”李坤鵬:“好的,之前的?”張某:“前面的這兩天也能
對好,對好了我發給你具體金額。然后老板會跟你處理掉前面
的,他答應過的。”
李坤鵬:“總數是149752元,售后是1959元,尾款147793
元,付了三萬,這是我一個一個一天一天核對號的金額。”張
某:“等我下回去看下。”李坤鵬:“(發送2021年12月1日-
2022年2月19日賬單),核對好了嗎?”張某:“我手機里沒有
存檔,讓人把電腦硬盤寄過來了,估計明天或者后天到我這里,
我發來給你。”
另查明,2022年1月30日,李坤鵬收到印速廣告公司轉賬
30000元。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
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李坤鵬與印速
廣告公司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根據李坤鵬與印速廣告公司
人員聊天記錄,雙方就定作需求、價格、對賬等內容進行溝通,
李坤鵬按照印速廣告公司的要求制作宣傳單、印速廣告公司支付
報酬,雙方之間依法成立定作合同法律關系。印速廣告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股東內部變更不能對抗合法債權人,且變更時間晚于案
涉定作業務發生期間,印速廣告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給付義務。
關于差欠款項的數額,首先,印速廣告公司確認微信聊天記
錄中原法定代表人許小波、會計人員張某的身份;其次,李坤鵬
發送日記賬、月賬單,許小波、張某并未提出異議,反而多次表
示會處理完畢,且張某已代表公司對2022年2月20日之后的
“3774-115=3659元”予以結算。審理中,印速廣告公司怠于配合
對賬,但李坤鵬發送的對賬內容與實際定作過程、付款情況相
符,本院對李坤鵬發送的對賬明細予以確認。李坤鵬主張印速廣
告公司支付所欠款項117793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
持。因雙方未書面約定付款時間,李坤鵬已經給予印速廣告公司
必要的準備時間,李坤鵬于2022年3月19日向張某發送對賬內
容,印速廣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款項,應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李坤鵬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李坤鵬主張以所欠款項117793元
為基數,從2022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按全國銀
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即年利率3.7%)計
算利息損失,合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第五百零九
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五百七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第七百
八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東臺印速廣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給付
原告李坤鵬117793元及逾期付款損失(以本金117793元為基
數,從2022年6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
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加倍支付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712元,減半收取1356元,由被告東臺印速廣
告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
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何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林 進
書 記 員 王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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