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2日發(作者:哈利波特好書推薦)

洪偉與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糾紛上訴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補償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1.03.26
【案件字號】(2020)蘇行終469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蔡霞張松波張靜
【審理法官】蔡霞張松波張靜
【文書類型】判決書
【當事人】洪偉;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
【當事人】洪偉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
【當事人-個人】洪偉
【當事人-公司】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
【代理律師/律所】宋玲麗江蘇常武(蘇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宋玲麗江蘇常武(蘇州)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宋玲麗
【代理律所】江蘇常武(蘇州)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高級人民法院
【字號名稱】行終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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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洪偉
【被告】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政府
【本院觀點】本院認為,《征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
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制定。
【權責關鍵詞】合法違法證明書面審理維持原判改判聽證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應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征補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
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
直轄市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
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
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制定。蘇政發[2011]91號《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采用投票方式時,超過50%的被征收人選
擇同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為多數決定;不足50%的,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確定。本
案中,2018年5月22日,原天寧區建設局發布了《關于選擇青龍苑南區南側地塊房屋征收
評估機構的公告》,并附上符合資質并報名參加的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名錄。包括上訴人洪偉
在內的46戶被征收人填寫了《青龍苑南區南側地塊項目選擇評估機構意見書》。青龍苑南區
社區居民委員會于2018年5月29日向原天寧區建設局作出《告知函》,該函明確,經協
商,被征收人選定常州市延陵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常州基建土地房地產評估咨詢有
限公司為涉案征收項目的評估機構。2018年5月30日,原天寧區建設局將評估公司協商選
定的結果公示,行政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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