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教與學的關系)

...股份有限公司
關聯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關聯交易的公允性,確保公司的關聯交易行為不損害公司和全體
股東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范性
文件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
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視同本公司的行為,適用本制度的規定。
第三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本制
度,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關聯人和關聯關系
第五條 本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第六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組織;
3、本制度所稱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或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
人員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5、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
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
人或其他組織。
第七條 公司的關聯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本規則第六條第1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4、本條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對
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八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為公司的關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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