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7日發(作者:煨湯)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關聯交易,防范保險經營風險,
制定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規范關聯交易,防范保險經營
風險,根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監管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及保險資
產管理公司。
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會計制度和
保險監管規定,符合合規、誠信和公允的原則。
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原則上不得偏離市場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者
收費標準。
第四條保險公司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董事、監事、高
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聯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或者其他方
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險人利益。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實施監管。
第二章關聯方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保險公司關聯方主要分為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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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和其他關聯方。
第七條以股權關系為基礎的關聯方包括:
(一)保險公司股東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二)保險公司股東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
其董事長、總經理;
(三)保險公司股東的控股股東及其董事長、總經理;
(四)保險公司直接、間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董
事長、總經理;
本條所稱保險公司股東,是指能夠直接、間接、共同持有或者控
制保險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的股東。
第八條以經營管理權為基礎的關聯方包括:
(一)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總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直接、
間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其他關聯方是指不屬于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關
聯方范圍,但是能夠對保險公司施加重大影響,不按市場獨立第三方
價格或者收費標準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下
列交易活動:
(一)保險公司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
(二)固定資產的買賣、租賃和贈與;
(三)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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