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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號財稅全文解讀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發布《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
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明確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
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
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同時以附件形式發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明上注明的
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二、銷售額的外幣折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
納稅人按照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折合率可以選
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
折合率,確定后12個月內不得變更。
三、兼營行為處理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
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
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一)、(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一)兼營。
試點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
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
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
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
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
產,從高適用稅率。
(二)、電信服務贈送貨物處理
(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十六)其他規定。
1.試點納稅人銷售電信服務時,附帶贈送用戶識別卡、電信終端等貨物或者電信服務
的,應將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進行分別核算,按各自適用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
稅。
四、混合銷售行為處理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
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
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
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
戶在內。
(一)、混合銷售行為處理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
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
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上述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
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五、兼營減免稅項目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一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
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六、紅字專用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開具增值稅專用后,發
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
增值稅專用;未按照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的,不得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六
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七、折扣額開具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將價款和折扣額在同一
張上分別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銷售額;未在同一張上分別注明的,以價款為銷售
額,不得扣減折扣額。
八、核定銷售額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
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
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
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
的,為開具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
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
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
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
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
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為: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
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
稅務總局或者
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
報納稅。
(二)非固定業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
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
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一)、總機構匯總納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
(十二)納稅地點。
屬于固定業戶的試點納稅人,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
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
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納稅期限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七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
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
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
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
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
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按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六章 稅收減免的處理
一、減免稅的放棄與選擇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
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
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同時適用免稅和零稅率規定的,納稅人可以選擇適用免稅或者零
稅率。
(一)、免征增值稅服務和無形資產
(財稅[2016]36號附件4)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免征增值
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
5.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6.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二、起征點計算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
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三、起征點幅度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
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
稅務總局備案。
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未達到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免征增值
稅。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
人,免征增值稅。
第七章 征收管理
一、征收機關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一條 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
收。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
務局代為征收。
二、零稅率退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適用零稅率的應稅行為,應當按期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三、一般納稅人專用的開具和禁止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
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并在增值稅專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
四、小規模納稅人專用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四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購買方索取增值
稅專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五條 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五、暫停預繳
(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十一)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
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
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
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
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第八章:過渡政策
(財稅[2016]36號附件2《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十三)試點前發生的業務。
1.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
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
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
請退還營業稅。
2.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已繳納營業稅,營改增試點后
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
3.試點納稅人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發生的應稅行為,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
款的,應按照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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