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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年修正)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
? 【公布日期】2019.04.23
?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 【施行日期】2019.04.23
? 【效力等級】法律
? 【時效性】已被修改
? 【主題分類】消防管理
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8年10月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八部法律
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
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
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
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三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的消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
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
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消防
救援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
管單位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法和其他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對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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