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3日發(作者:送教下鄉)

ⅩⅩ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操作規程(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以下簡稱
個人征信系統)的使用、出錯數據修改和欠款催收等工作,根據《個
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ⅩⅩ;|第
3號)和《ⅩⅩ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應用管理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系統的使用
第一條除用于貸后管理外,在查詢客戶信用報告時均需取得被查
詢人的書面授權,客戶書面授權的內容為:“本人授權ⅩⅩ銀行在本
次業務過程中(從業務申請至業務終止〉,向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
信息基礎數據庫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其他個人信用數據
庫或有關單位、部門及個人查詢并留存本人的信用信息,并將本人信
用信息提供給上述個人信用數據庫,查詢獲得的信用報告限用于中國
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用途
范圍內”。
授權內容應列入我行各類貸款申請表、信用卡申請表,并由客戶
本人簽字確
認。
在貸款申請表修改前,各行應專門印制包含相關內容的客戶授權
書。經過客戶簽字認可的授權書應作為辦理貸款、信用卡的檔案要件
進行管理。
第二條系統信息查詢方式,分為單客戶查詢和批量查詢兩種。批
量查詢權限僅限于總行的信息查詢員進行。
第三條用戶在查詢客戶信用報告時要選擇正確的查詢原因。審核
個人貸款申請的,應選擇“貸款審批”;審核個人信用卡申請的,應
選擇“信用卡審批”;審核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擔保人的,應
選擇“擔保資格審查”;受理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貸款或信用卡申請,
查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資人信用狀況的,應根據客戶申請的業務類別
分別選擇貸款審批類或信用卡審批類進行查詢;對已發放
的個人信貸進行貸后風險管理的,應選擇“貸后管理”;處理客
戶異議時,應選擇“異議查詢”。
第四條查詢所得信用報告不得提供給客戶,如客戶要求知悉本人
信用報告內容,應告知客戶向當地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或征信中心
申請“本人查詢”。
第二章貸前審核
第五條各級行信息查詢員應在受理客戶申請后、決定是否進行貸
前調查前完成個人征信系統的查詢,打印客戶〔包括已授權我行查詢
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證人〉的簡化版信用報告,根據個人信用報告
等級分類標準進行分類,將禁入、次級、瑕疵或正常類字樣標注于信
用報告第一頁右上角,并簽字確認。信用報告作為客戶貸款檔案要件
歸檔保存。若客戶在個人征信系統中無記錄,也需打印查詢結果留檔
備查。
第六條當信息查詢員在貸前查詢客戶信用報告,發現客戶屬于禁
入或次級類客戶,且在我行其他分支機構有貸款或信用卡透支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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