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4日發(作者:英語辯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防范證券登記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
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證券交易所上市和已發行擬上市證券及證券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初
始登記、變更登記、退出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納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
稱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其他證券的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本公司依法受證券發行人的委托辦理證券登記及相關服務業務,證券發行人
應當與本公司簽訂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辦理證券持有
人名冊的登記。
電子化證券登記簿記系統的記錄采取整數位,記錄證券數量的最小單位為壹股(份、
元)。
第五條 證券應當登記在證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證券登記記錄是證券持
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可以將證券登記在名義持有人名下。名義
持有人依法享有作為證券持有人的相關權利,同時應當對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承擔相應
的義務,證券權益擁有人通過名義持有人實現其相關權利。名義持有人行使證券持有人相
關權利時,應當事先征求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意見,并按其意見辦理,不得損害證券
權益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權要求名義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證券權益擁有人的相關明細資料,名義持有人
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名義持有人出具的證券權益擁有人的證券持
有記錄是證券權益擁有人持有證券的合法證明。
第六條 證券登記實行證券登記申請人申報制,本公司對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
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核,證券登記申請人應當保證其所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真實、準確、
完整。
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包括證券發行人、證券持有人或其證券托管機構以及本公司
認可的其他申請辦理證券登記的主體。前款所稱證券登記申請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包括
證券登記申請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過證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認可的其他機構間接向本公
司提供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第七條 本公司證券登記簿記系統內的證券登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證券持
有人姓名或名稱、證券賬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持有證
券名稱、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托管機構以及限售情況、司法凍結、質押登記等證券持有狀
態。
第二章 初始登記
本文發布于:2024-03-24 12:30: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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