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9日發(作者:燒帶魚)

中國證券業協會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管理有關事
項的通知
文章屬性
? 【制定機關】中國證券業協會
? 【公布日期】2020.03.04
? 【文 號】中證協發〔2020〕23號
? 【施行日期】2020.03.04
? 【效力等級】行業規定
? 【時效性】失效
? 【主題分類】證券
正文
關于證券業從業人員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證協發〔2020〕23號
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評級機構: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證券法》有關規定,根據中國證監會《關于取消或調整證
券公司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公告》(證監會公告[2020]18號),現就對證
券業從業人員實施事后登記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登記人員。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
規、中國證監會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協會)自律規則的要求,品行良好,
具備從事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滿足基本要求:品行端正,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三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
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通過相應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等。在滿足基本要求
基礎上,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還應當符合《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
辦法》第十三條相關規定。保薦代表人還應當符合《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
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證券經紀人還應當符合《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七
條相關規定。
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應當向協會進行登記。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
券評級機構中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人員,參照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有關
規定進行登記管理。從業人員不須申請取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二、登記類別。從業人員登記類別設為一般證券業務、證券經紀人、證券投資
咨詢(投資顧問)、證券投資咨詢(分析師)、證券投資咨詢(其他)、保薦代表
人等六類。應當根據從業人員實際從事的業務類別和相應要求進行登記,同一人員
只能登記為一個類別。
三、登記程序。從業人員應當通過所在機構進行登記,機構應當自從業人員入
職(含試用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將經本機構審
核過的從業人員登記信息提交至協會進行登記。登記信息完備的,協會在登記后生
成唯一登記編號。登記信息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協會通知機構及時補正。
從業人員所從事的業務類別或其他重要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所在機構應當自
發生變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登記。從業人員離職的,所在機構應當自勞
動關系(或委托代理關系)解除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四、機構責任。機構應當確保所聘從業人員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中國
證監會規定、協會自律規則的要求。機構應當指定專人(登記管理員)負責本機構
從業人員的登記信息審核和日常登記管理工作,確保登記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登記信息查詢。協會將通過協會網站從業人員信息公示欄目,公布各機構
從業人員的相關登記信息及登記編號,方便投資者查詢。
六、違規處理。機構聘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或從業
人員在登記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協會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
紀律處分。從業人員受到協會“暫停執業”紀律處分的,協會予以中止登記。從業
人員受到刑事處罰、被證券市場禁入或受到協會“終止執業”紀律處分的,協會予
以注銷登記。
七、銜接安排。已經取得執業證書的從業人員,視為已完成登記,執業證書編
號即為登記編號,無需重新登記。已提交執業注冊申請,但尚未取得執業證書的從
業人員,相關申請信息將自動轉入登記流程,機構無需重新填報登記信息。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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