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關于征集進藏高原條件兵有關政策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10
?【字 號】鄂政發[2005]40號
?【施行日期】2005.11.10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軍事綜合規定
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軍區關于征集進藏高原條件兵有關政策的通知
(鄂政發[2005]40號)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人武部,省政府各部門:
為圓滿完成國務院、中央賦予我省的進藏高原條件兵征集任務,鼓勵應征對象安心服役,為鞏固國防和軍隊建設建功立業,在《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關于征集進藏新兵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鄂政發[1996]75號)基礎上,現就我省征集進藏高原條件兵的有關待遇,作出如下規定:
一、進藏高原條件兵服役期間其家屬優待標準,在各地現行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5倍。
二、非農業戶口的進藏高原條件兵,服役期滿后,按照當年國家安置政策落實相關待遇。選擇自謀職業的,按照當地當年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1.5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費。入伍前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服役期間原單位應保留其工作籍和有關福利待遇;服役期滿后原單位應允許其復工、復職,待遇不低于同工齡的同類職工,并根據其服役期間表現予以晉級。應征對象服役期滿,原工作單位主體消失的,地方人民政府應優先推薦安排其再就業。
三、農業戶口的進藏高原條件兵,在應征入伍的同時,由當地政府負責將其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服役期滿后,比照當地當年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補助標準發給補助費。
四、進藏高原條件兵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及服役期滿10年以上的士官,退役后由省復退安置部門給予安置,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五、進藏高原條件兵增發的家屬優待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費,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市)財政負責解決,省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六、進藏高原條件兵在服役期間,因本人要求提前退伍或犯有嚴重錯誤被部隊除名、中途退伍的,不享受本通知規定待遇。
七、本規定從征集2005年進藏高原條件新兵時開始執行。
擔負有進藏高原條件兵征集任務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及有關部門,要把征集進藏高原條件兵工作作為一項特殊的政治任務,加強領導,嚴密組織,分工合作,抓好落實。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軍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