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促進學校一流大學建設和打造平安校園,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驗室常用加熱設備主要包括: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水浴鍋等加熱浴鍋,烘箱、電阻爐(馬弗爐)、電磁爐、電烙鐵、電吹風、熱風槍、電熱水壺、微波爐等。
第二條 各學院(系)、直屬單位及實驗人員須提高實驗室安全意識,加強加熱設備的使用與管理,定期檢查加熱設備的安全狀況,杜絕違規操作。
第三條 使用加熱設備的實驗室應配備相應的防護設施,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配置現場急救用品和消防設施等。
第四條 使用加熱設備的實驗室應充分考慮用電安全。使用大功率加熱設備,電力負荷不足的,應與后勤保障部協調解決后方可安裝調試;對于意外停電可能造成的危險應充分考慮并加以防范。
第二章 加熱浴鍋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五條 使用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水浴鍋等加熱設備前,應先加入適量的加熱介質后才能通電。
第六條 在加熱浴鍋周邊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并有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七條 加熱浴鍋在運行時,禁止觸摸內膽、板蓋等部件,防止被燙傷。禁止向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體。
第八條 加熱浴鍋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拔掉電源插頭。
第九條 要保持浴鍋清潔,按期洗刷、防止生銹和防止介質泄漏或漏電。介質要經常更換。如較長時間停用,浴鍋中的介質要妥善處理。
第三章 烘箱及電阻爐等加熱設備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烘箱及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應放置在通風干燥處,周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揮發性化學品和紙板、泡沫、塑料等易燃物品,不能放置冰箱、氣體鋼瓶等設備,不得堆放雜
物。烘箱的進風口和出風口位置應保持通暢,熱風出口及上方應避免任何形式的布線。應在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旁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 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張貼在設備旁醒目位置,配備必要的防護措施,并對使用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培訓,確保使用人員正確使用。
第十二條 使用烘箱、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時,須加強觀察,一般至少每隔10~15分鐘應觀察1次,或有實時監控設施,嚴禁無人監管運行。使用中的烘箱、電阻爐須標識使用人姓名。
第十三條 在加熱設備中放置物品嚴禁遮擋測溫元件。嚴禁將易燃、易爆、易揮發性物品置于普通烘箱中加熱,以免發生爆炸、火災等事故。如特殊情況確需加熱上述物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在真空烘箱中進行加熱,并做好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電阻爐時試樣應放在爐膛中間,整齊放好,切勿亂放。禁止向爐膛內灌注任何液體;不得向爐膛內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得將沾有水和油的試樣放入爐膛;不得用沾有水和油的夾子裝取試樣。電阻爐使用時切勿超過其設定的最高溫度。爐門開啟時間應盡量短,以延長電爐使用壽命。
第十五條 經常保持設備內及周圍環境清潔。泄壓蓋或散熱板等附近不能放置任何物品,注意其容易發生危險的范圍內人員和其他事物的安全。
第十六條 烘箱、電阻爐不可使用接線板供電。從加熱設備內取出試樣時一定要切斷電源,以防觸電;裝取試樣時要戴專用手套,以防燙傷;未經許可不得隨便觸摸開啟的加熱設備及周圍的試樣。使用完畢后應及時切斷電源,并確認其冷卻至安全溫度方可離開。
第十七條 在對設備進行檢修、修理之前須關閉電源。檢修與修理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
第四章 明火電爐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實驗室原則上不得使用明火電爐,應使用密封電爐、電陶爐、電磁爐等加熱設備替代。確需使用明火電爐進行實驗的,須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九條 使用明火電爐的實驗室,必須在使用場所配備滅火器、沙桶(箱)等滅火設施。
第二十條 明火電爐使用2米范圍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氣體鋼瓶和易燃雜物,確保明火電爐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條 明火電爐責任人必須對明火電爐進行定期檢查,及時檢修,確保使用安全。
第五章其他加熱設備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磁爐加熱液體時,液體不可加的過滿,避免液體沸騰外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