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實驗室常用加熱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一、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實驗室加熱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全院師生員工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維持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科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涉及加熱設備包括實驗室(含公共實驗室)常用的電熱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明火電爐、浴鍋、電熱槍、吹風機等。
(一)電熱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等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1. 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等加熱設備應放置在通風干燥處,周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品、氣體鋼瓶和紙板、泡沫、塑料等易燃雜物。同時在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做好必
要的安全防范與應急處置措施。
2.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的單位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張貼上墻,嚴格按照操作規程正確使用。
3. 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等運行期間,須加強觀察(一般需每10~15分鐘觀察1次),并有人值守。
4. 恒溫箱內不得加熱易燃易爆試劑。恒溫箱內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實驗物品,應采用搪瓷、不銹鋼、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
5. 溫檢儀表比須按規定年檢,確保計量準確。
6. 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等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拔出電源插頭,并確認其冷卻至安全溫度才能離開。
(二)明火電爐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7. 凡涉及化學試劑的實驗室原則上不得使用明火電爐,建議使用密封電爐、電磁爐、加熱
套(碗、板)、水浴鍋、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等替代。
8. 如確實因科研、教學特殊需要,無法使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明火電爐的,必須在使用場所配備滅火器、沙桶等滅火設施,隔離易燃易爆物品,并填寫《明火電爐使用審批表》,報實驗室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取得“明火電爐使用許可證”后,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9. 實驗室不得無證使用明火電爐。
(三)加熱浴鍋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10. 在加熱浴鍋周邊醒目位置張貼高溫警示標識。
11. 使用水浴鍋、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等加熱設備前,應先加入適量的加熱介質才能通電。
12. 加熱浴鍋運行時,禁止觸摸內膽、板蓋等部件,防止被燙傷。禁止向油浴鍋、沙浴鍋、金屬浴鍋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體。
13. 加熱浴鍋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拔掉電源插頭。
(四)其它加熱設備的安全使用與管理
14.禁止用電熱設備烘烤溶劑、油品、塑料筐等易燃、可燃揮發物。
15.若加熱時會產生有毒有害氣體,須在通風柜內進行操作,并填寫通風櫥試驗信息登記卡,放置于顯眼處。
16.電熱槍、吹風機等加熱設備使用完畢,應立即切斷電源,拔掉電源插頭。不得將剛使用完畢的電熱槍、吹風機等收納起來。
四、加熱設備的報廢
17. 電熱恒溫箱、高溫爐、電阻爐等加熱設備的使用年限一般為12年。對于超過使用年限或雖在使用年限內但已無法正常工作的加熱設備應及時作報廢處理。
五、其他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學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