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亞非、王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由】民事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 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 民間借貸糾紛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法院】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結日期】2022.03.03
【案件字號】(2022)蘇02民終1344號
【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法官】周科陳麗芳盧文兵
【審理法官】周科陳麗芳盧文兵
【文書類型】裁定書
【當事人】許亞非;王梅;王立善
【當事人】許亞非王梅王立善
【當事人-個人】許亞非王梅王立善
【代理律師/律所】易鳳琳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律所】易鳳琳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易鳳琳
【代理律所】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
【法院級別】中級人民法院
【原告】許亞非
【被告】王梅;王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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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觀點】許亞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105萬元被王梅詐騙向警方報警后,警方已經作
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權責關鍵詞】撤銷證明
【指導案例標記】0
【指導案例排序】0
【本院認為】本院認為,許亞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105萬元被王梅詐騙向警方報警后,
警方已經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許亞非二審提供的證據不能推翻警方刑事立案偵查決定的
效力。因本案借貸事實涉嫌犯罪且正處于刑事偵查中,一審裁定駁回許亞非的起訴并無不
當,依法應予維持。若警方偵查認定王梅的案涉借款行為不構成犯罪,許亞非仍可另行提起
訴訟。 綜上所述,許亞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
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更新時間】2022-09-21 02:59:29
【一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8月30日,許亞非向無錫警方報警,稱其被
王梅詐騙105萬元,其中包括2021年4月25日從其農行賬戶提現后交付王梅現金40萬元。
2021年9月12日,無錫警方作出濱公(榮)立字[2021]xxxx號立案決定書,對許亞非被詐
騙案立案偵查。
【一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債務因涉嫌詐騙被警方立案偵查,故本案依法應當移
送警方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定,裁
定:駁回許亞非的起訴。 二審中,許亞非提供證人江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王梅制作的記
載有“賺了房子里450000加上亞非(給我現金)400000”內容的統計表,證明借條產生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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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之后,王梅也統計40萬元沒有用于理財,故案涉40萬元不涉及刑事案件。
【二審上訴人訴稱】許亞非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事實和
理由:王梅因購房向其借款40萬元,其從銀行支取40萬元現金交付給王梅,王梅將款項存
入王立善銀行賬戶用于支付王立善購買無錫市xxxx房屋的購房款。其于2021年8月30日向
警方報案被王梅詐騙105萬元,案涉40萬元包含在內。但是2021年9月初王梅向其出具借
條,雙方對該40萬元的用途和性質進行了約定,與刑事詐騙案件沒有關聯。其于2021年10
月31日在警方詢問筆錄中也陳述該40萬元是購房借款,故案涉40萬元應獨立作為民事案件
進行處理。 綜上所述,許亞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條規
定,裁定如下:
許亞非、王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蘇02民終1344號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原告):許亞非。
委托訴訟代理人:易鳳琳,江蘇英特東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立善。
審理經過 上訴人許亞非因與被上訴人王梅、王立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無錫
市梁溪區人民法院(2021)蘇0213民初12578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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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二審上訴人訴稱 許亞非上訴請求: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本案。
事實和理由:王梅因購房向其借款40萬元,其從銀行支取40萬元現金交付給王梅,王
梅將款項存入王立善銀行賬戶用于支付王立善購買無錫市xxxx房屋的購房款。其于2021
年8月30日向警方報案被王梅詐騙105萬元,案涉40萬元包含在內。但是2021年9月
初王梅向其出具借條,雙方對該40萬元的用途和性質進行了約定,與刑事詐騙案件沒有
關聯。其于2021年10月31日在警方詢問筆錄中也陳述該40萬元是購房借款,故案涉
40萬元應獨立作為民事案件進行處理。
二審被上訴人辯稱 王梅、王立善辯稱: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告訴稱 許亞非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王梅、王立善共同返還其借款本金40萬
元。事實與理由:王梅、王立善為購買無錫市xxxx的房屋向其借款40萬元,2021年4
月25日,其取現40萬元后將該款交給王梅,王梅向其出具借條,載明借款用途購買房
屋。王梅將該款存入王立善的銀行賬戶。2021年5月13日,王立善向無錫融顥置業有限
公司支付購房款45萬元,用于購買無錫市xxxx房屋。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21年8月30日,許亞非向無錫警方報警,
稱其被王梅詐騙105萬元,其中包括2021年4月25日從其農行賬戶提現后交付王梅現
金40萬元。2021年9月12日,無錫警方作出濱公(榮)立字[2021]xxxx號立案決定
書,對許亞非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債務因涉嫌詐騙被警方立案偵查,故本案依法
應當移送警方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
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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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第三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許亞非的起訴。
二審中,許亞非提供證人江某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王梅制作的記載有“賺了房子
里450000加上亞非(給我現金)400000”內容的統計表,證明借條產生于刑事報案之后,
王梅也統計40萬元沒有用于理財,故案涉40萬元不涉及刑事案件。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許亞非就包含本案借款在內的105萬元被王梅詐騙向警方報
警后,警方已經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許亞非二審提供的證據不能推翻警方刑事立案
偵查決定的效力。因本案借貸事實涉嫌犯罪且正處于刑事偵查中,一審裁定駁回許亞非
的起訴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若警方偵查認定王梅的案涉借款行為不構成犯罪,許
亞非仍可另行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許亞非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
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八
條規定,裁定如下:
裁判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落款
審判長 周 科
審判員 陳麗芳
審判員 盧文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王 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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