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1日發(作者:寫秋天景色的作文)
承運人的責任基礎
《海牙規則》
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承運人的基本義務是,謹慎處理使船舶適航和妥善管理貨物的義務
《維斯比規則》
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不完全過失責任”
《漢堡規則》
對海牙規則進行了全面徹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過失責任與舉責任相結合的完全過失責任制,即完全過失責任。明顯的擴大責任人的責任。
《鹿特丹規則》
承運人的責任基礎是“完全過失責任”,廢除了現行的“航海過失”免責和“火災過失”免責。承運人除了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外,還可以通過證明存在一項或多項免責事項免除其對貨物的賠償責任,除非索賠方可以證明免責事項的產生是歸因于承運人的過失。
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害的賠償責任為每單位875特別提款權或者毛重每公斤3特別提款權,以較高者為準;對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該遲延交付貨物運費的2.5倍。
傳統的海上區段以外的其它領域,包括與海上運輸連接的陸上運輸,鐵路、公路、內河水上運輸甚至是航空運輸都包括在內。
承運人的最高責任賠償限額
船東或承運人對貨物或與貨物有關的滅失或損壞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件或每單位100英鎊或相當于100英鎊的等值貨幣。且以每件或每單位來計量貨物。
最高賠償金額提高為每件或每單位10000金法郎或按滅失或受損貨物毛重計算,每公斤30金法郎,兩者以較高金額的為準。同時明確一個金法郎是一個含有66.5毫克黃金,純度為千分之九百的單位。
1任何締約國簽發的提○2從締約國港口起運單○3提單中列有首要條款○(即當事人選擇適用該公約)
將承運人的最高賠償責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貨運單位835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或稱記帳單位)或每公斤2.5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金額高的為準。其次,對滅失或損害貨物的計量方法越來越合理。
不僅規定公約適用于兩個不同締約國間的所有海上運輸合同,而且規定①被告所在地;②提單簽發地;③裝貨港;④卸貨港;⑤運輸合同指定地點,五個地點之中任何一個在締約國的都可以適用《漢堡規則》。
將責任期間擴大為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從托運人或托運人的代理人手中接管貨物時起,至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時止,包括裝貨港、運輸途中、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或集裝箱貨運站在內的承運人掌管的全部期間,簡稱為“港到港”。
公約適適用于締約國所簽用范圍 發的提單。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是
“自貨物裝上船舶開始至卸離船舶為止的一段時間”,稱之為“鉤至鉤”
與《海牙規則》相同 承運人的責任期間自承運人或履約方為運輸而接收貨物時開始,至貨物交付時終止。由于該規則擴大了地域適用范圍,因此承運人的責任期間可延伸至“門到門” 訴訟時效
對貨物沒滅失或損壞賠償的訴訟時效“自貨物交付之日或應交付之日一年以內”
保留了海牙規則中規定一年的訴訟時效,并作了補充規定,“在訴訟事由發生之后,得經當事方同意,將這一期限加以延長”。并且在“一年期滿之后,只要是在受訴訟法院的法律準許期間之內,便可向第三方提起索賠訴訟”,但時間必須在三個月以內。
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一方面直接將訴訟時效延長至兩年,另一方面仍舊保留了《維斯比規則》90天追賠訴訟時效的規定。
時效期間為2年,并允許合同當事人協議延長訴訟時效。
對承運人延遲交貨責任的規定
對延遲交貨未作任何規定。
如果貨物未能在明確議定的時間內,或雖無此項議定,但未能在考慮到實際情況對一個勤勉的承運人所能合理要求的時間內,在海上運輸合同所規定的卸貨港交貨,即為延遲交付”,承運人要對
延遲交付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范圍包括:①行市損失;②利息損失;③停工、停產損失。賠償金額最多為延遲交付貨物所應支付運費的2.5倍,且不應超過合同運費的總額。
托運人索賠,承運人需證明自己無過失或損失是由托運人造成的
若托運人能證明:貨物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或造成、促成了滅失、損壞或遲延交付的事件或情形是在承運人責任期內發生的,則可以要求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損壞和遲延交付負賠償責任。承運人對于遲延交付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該遲延交付貨物應付運費的2.5倍,
承運人免責事項
海牙規則規定了承與海牙規則相同,托運運人對船長、船員人索賠,托運人舉證。
在駕駛或管理船舶的過失;火災;海上或其他通航水域的災難。危險或意外事故;天災;戰爭行為;公敵行為;政府依法扣押;檢疫限制;托運人的過失;罷工、關廠、停工或勞動力受到限制;在海上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貨物的固有缺點;包裝不固;標志不清或不當;船舶潛在問題;不列明的承運人過延續了《海牙規則》的基本理念,但與《海牙規則》采取“開放式列舉”不同。《鹿特丹規則》采用了“封閉式列舉”,即明確規定免責事項僅限于公約列明的15項。但也有以下變化:第一,增加了“海盜、恐怖活動”的規定。這反映當今航運實踐的現狀和發展情況。第二,明確火災免責僅限于在船舶上發生的火災,不包括陸地上發生的火災。第三,根據以往公約的規定,只要是救助或企圖救助人命或財產都構成合理繞航,承運人無需對由此導致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鹿特丹 失。且僅明確了第17項“兜底條款”免責的舉證責任。
規則》則強調,對于財產救助的免責必須是采取合理措施的結果。第四,增加了為避免環境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導致的貨損承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后15日內提出。遲延交付應在60日內提出。
《漢堡規則》在維斯比規則的基礎上增加管船義務(取消了航行過失免責)
未作規定 索賠通知
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非表面貨損在貨物非表面貨損在貨物交付交付后3日內提出。 后3日內提出。
兩項最低限度的義進一步規定,如果損失務---“管船”“管貨” 是由于承運人蓄意造成的,或者知道很可能會造成這一損害而毫不在意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則承運人無權享受責任限制的權利
1明確了“喜馬拉雅條
○款”法
2增加了“集律地位;○裝箱條款”
過失責任制度和因果聯系原則
明確了提單的證據效力。當提單轉讓至善意第三人時,與此相反的證據將不能接受。
將承運人的適航義務擴展至整個航次期間,使承運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可以免責的情形大大減少,甚至承運人幾乎沒有免責的機會。
電子運輸記錄 新設內容
托運人保證義務和通知義的義務務;同時適用完全和責任 過錯責任原則。
提單效力
僅規定了提單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證據效力為“初步證據”。但對提單轉讓至第三人后,提單在承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證據效力未作進一步的規定。
所謂“表面狀況良好”的提單,實際上并不一定是清潔提單。
無
清潔提單
如果承運人或代他簽發提單的其他人,沒有在提單上對貨物的外表情況加以批準,則視為他已在提單上注明貨物的外表情況良好
將保函合法化。托運人在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時,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愿意承擔簽發清潔提單所引起的損失的保函,在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效,但對受讓提單的,包括任何收貨人
保函效力
無 與漢堡規則相同。 在內的第三方,不發生效力。在發生詐騙行為的情況下,承運人對信賴他所簽發的提單上所載貨物的說明行事的,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所受的任何損失,負賠償責任,并且不能享受本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制的利益。
管轄權 無 無 原告就貨物運輸的法律程
序,可就法院地作下列選擇:①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或慣常居所所在地;②合同訂立地,且合同是通過被告“在該地的營業所、分支機構或代理機構訂立的;或③裝貨港或卸貨港;④海上運輸合同中指定的其它地點。
承運人只有與托運人達成協
議或符合特定的貿易
習慣或為法規或條例要求時,才能在艙面載運貨物,否則要對艙面貨物發生的損
失負賠償責任。對于活動物,只要承運人證明是按托運人對該動物作出的指示辦事,則對動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貨造成的損失視為運輸固有的特殊風險而不承擔責任。
貨物的范圍
不包括艙面貨物
和集裝箱裝運的
貨物及活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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