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6日發(作者:開春的詩句)
遲延交房帶來連鎖反應 開發商應賠償
業主購買開發商的房屋,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了交付房屋的期限,但現實實踐中,開發商由于各種原因推遲交付房屋的期限,業主很長時間無法收房。郴州在線房產律師表示,對于開發商延期交房的,及時急速是最好的方法。
近年來,在房地產市場一片“欣欣向榮”的熱鬧場景中,方方面面利益攸關者決策失誤所付出的代價也越來越大。延遲交付,開發商被判。下面法律直通車小編為您介紹。
購房人因開發商遲延交房而退房后,銀行貸款究竟應該由誰來還?今天,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銀行起訴退房人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解除了銀行與購房人的借款合同,并判決開發商向銀行償還1200余萬元的貸款本金和相應利息、罰息。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9月,被告張某為投資需要而向被告一家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了4套寫字樓和1套公寓,為此,張某向北京一家銀行申請了1500萬元貸款。
不料,原定于2003年4月的交房日,卻因2003年“非典”推遲到了2004年7月。為此,張某向開發商提出退房,開發商卻以“非典”為由拒絕了張某的要求。事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開發商延期交房系違約行為為由,判決解除了張某與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
合同解除后,張某沒有想到的是,貸款銀行又將其推上了被告席。
銀行認為,自己當初依據張某的貸款申請而向張某提供了5筆共計1500余萬元的貸款,因此,在張某退房后,就沒有理由繼續占用上述貸款。因此,銀行要求與張某解除貸款合同,并要求張某償還拖欠的1200余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和罰金。同時,開發商和張某的妻子徐某作為擔保人,也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張某和妻子徐某認為自己沒有實際取得和使用銀行貸款,本案糾紛源于開發商違約,貸款也實際由開發商占用,因此,一切責任都應由開發商承擔。
開發商則辯稱,其在銀行與張某的貸款合同中只是一個保證人,根據合同,開發商只有在張某不能還款的情況下才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其并沒有獨立承擔還款責任。而且,即使開發商承擔了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規定,開發商也有權向張某行使追償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商品房買賣合同系借款合同存在的基礎,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借款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基礎,該合同也應解除。這種解除情況屬于法定解除,必須經過法院判決確認。但是,因為當初銀行的貸款是直接劃至開發商賬戶,所以當借款合同被確認解除后,開發商應將占用的貸款直接還給銀行。
本案中,由于開發商的違約行為導致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解除,所以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即應向銀行支付利息和罰息。被告張某和徐某無需向原告銀行返還貸款和承擔保證責任。
專業人士表示,雖然說買房子很麻煩,交房也不是件簡單的事情,在叫房主需要的手續、交房手續及驗房技巧都是一些常識。當開發商違約逾期交房的時候,要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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