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6日發(作者:同類項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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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資料—2
各類環境要素評價方法
一、環境空氣質量評價
1、評價標準
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和修改單(環發[2001]1號)規定的濃度限值
二級標準,降塵采用本省暫行標準。(見表2-8)
表2-8 污染物評價標準
評價項目
二氧化硫(mg/m
3
)
二氧化氮(mg/m
3
)
可吸入顆粒物(mg/m
3
)
總懸浮顆粒物(mg/m
3
)
自然降塵(噸/平方公
2、評價方法
⑴空氣污染綜合指數法 空氣污染綜合指數是各項空氣污染物的單項指數的加和,可用于評價
城市空氣質量整體水平、年際及季節變化情況。空氣污染綜合指數數值越大,表示空氣污染程度越
嚴重,空氣質量越差;反之,空氣綜合污染指數數值越小,表示空氣污染程度較輕,空氣質量較好。
其數學表達式為:
其中:
?i?
Ci
Coi
日(月)均值 年平均值
0.15 0.06
0.12 0.08
0.15 0.10
0.30 0.20
18 (本省暫行標準)
式中:P—空氣污染綜合指數;
?i
Ci
—i項空氣污染物分指數;
—i項空氣污染物的季或年均濃度值;
—i項空氣污染物的環境質量標準限值。
Coi
n—計入空氣污染綜合指數的污染物項數。
根據全省各地空氣污染的狀況和特征,結合空氣常規監測項目情況,計入空氣污染綜合指數的
參數為空氣質量常規監測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或可吸入顆粒物,12個城市將可吸
入顆粒物監測結果計入綜合污染指數,其他市、縣、區以總懸浮顆粒物監測結果計算空氣污染綜合
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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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空氣質量達標評價 由單項污染物水平和級別以及綜合的空氣質量級別進行評價,其中年均
單項污染物級別由環境空氣質量的年均值標準確定;綜合的空氣質量級別的確定為最差一個單項污
染物級別即為空氣質量級別。達到國家空氣質量二級標準(一級和二級)為達標,超過二級標準(三
級和劣三級)為超標。其中一級為空氣接近良好背景水平的優級,二級為空氣有一定程度的污染物
存在但影響程度尚可接受的合格水平,三級為空氣污染已經達到危害性程度,劣三級為空氣污染相
當嚴重。
⑶污染負荷系數法
計算各項污染物的分指數在綜合指數中的構成比例,評價地區中的主要污染物,其數學表達式
為:
式中:
Fi
—i
項空氣污染物的負荷系數。
⑷日均空氣質量級別
日均空氣質量級別根據大氣三項綜合確定的空氣污染指數(API)確定。
API的確定依據是《城市空氣質量日報技術規定》。
二、降水評價
1、降水監測項目
測定項目有:EC、pH、SO
4
、NO、 F、 Cl、 NH、Ca、Mg、Na、K、降雨(雪)量等。。
各測點可根據需要選測HCO
3-
、Br
-
、HCOO
-
、CH3COO
-
、PO4
3-
、NO
2-
、SO
3
2-
2、降水監測頻次及采樣
對降雨(雪)量、EC(電導率)、pH三個項目,每個測點基本做到逢雨(雪)必測;對其它項
目每個測點在每月有雨(雪)的情況下至少選一個降雨樣品進行全部或部分項目的測定。
若一天中有幾次降雨(雪)過程,可合并為一個樣品測定;若遇連陰雨(雪),則將上午9:
00至次日上午9:00的降雨(雪)量視為一個樣品。
3、降水評價方法
降水酸度(pH值)以pH=5.60作為劃分酸雨界限,一般將pH<5.60的降水稱為酸雨。用降水pH
年均值和酸雨出現的頻率評價酸雨狀況。
三、沙塵暴評價
根據中國環境監測總站《關于印發<沙塵天氣分級技術規定(試行)>的通知》(總站生字﹝2004﹞
31號)規定進行評價。詳見表3-7。
2----4+2+2+++
表3-7 沙塵天氣分級顆粒物濃度限值 單位: mg/N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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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P濃度限值
沙塵天氣分級
(小時值)
一級沙塵天氣(浮塵) 1.0≤TSP<2.0
二級沙塵天氣(揚沙) 2.0≤TSP <5.0
三級沙塵天氣(沙塵暴) 5.0≤TSP <9.0
四級沙塵天氣(強沙塵暴) ≥9.0
PM
10
濃度限值
(小時值)
0.60≤PM
10
<1.00
1.00≤PM
10
<2.00
2.00≤PM
10
<4.00
≥4.00
持續時間
≥2小時
≥1小時
注:1、本規定的沙塵天氣分級評價項目包括TSP和PM
10
,以其中級別較高者為準;
2、沙塵天氣持續時間達不到規定時間者,其分級下降一級;
3、未達到分級標準的其它沙塵現象統稱為“受沙塵天氣影響”。
四、地表水評價
1、監測項目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838-2002中24項基本項目。
2、評價標準
采用《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3838-2002中的五類標準進行水質類別評價,各評價因子標
準限值見表4-1。
表4-1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限值 單位:mg/L
參數 Ⅰ類 Ⅱ類 Ⅲ類 Ⅳ類 Ⅴ類
pH(無量綱) 6~9
飽和率90%(或
溶解氧≥ 6 5 3 2
7.5)
高錳酸鹽指數≤ 2 4 6 10 15
化學需氧量≤ 15 15 20 30 40
生化需氧量≤ 3 3 4 6 10
氨氮≤ 0.15 0.5 1.0 1.5 2.0
揮發酚≤ 0.002 0.002 0.005 0.01 0.1
氰化物≤ 0.005 0.05 0.2 0.2 0.2
汞≤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鉻(六價) ≤ 0.01 0.05 0.05 0.05 0.1
石油類≤ 0.05 0.05 0.05 0.5 1.0
3、評價方法
⑴水質類別法
采用單因子類別評價方法,將所評價的河流某斷面的實測平均濃度值與表4-1中的五類標準
限值進行比較,以該斷面(或河流)污染最重因子的類別作為該斷面(河段)的水質綜合類別。
⑵地表水域功能標準
根據陜西省地表水域功能標準進行水質超標狀況評價
⑶綜合污染指數法評價
用綜合污染指數法及污染分擔率來計算和評價各水域(或河流)間的污染程度大小和污染年
際變化(污染指數計算,采用第Ⅲ類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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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綜合指數數學表達式:
式
P
j
?
?
P
ij
i?1
n
中:P
j
—j斷面(河流)水污染綜合指數
P
ij
—j斷面(河流)i項污染物的污染指數
C
ij
—j斷面(河流)i項污染物的年平均值
C
io
—i項污染物評價標準值
n—參與評價污染物項數
b.污染分擔率表達式
式中:K
i
—j項因子的污染分擔率
⑷河流、水系水質定性評價
依據是《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有關問題的技術規定(暫行)》
河流水質評價應注意評價指標的確定,水質超標率和超標倍數計算采用的水質標準類別。
五、湖庫及飲用水源地評價
1、監測項目
常規監測項目:地表水水源水質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基本項目和水源
地補充項目共28項指標;地下水水源水質按《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中23項指標進
行監測。
2、評價標準
地表水水源水質評價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標準;地下水水源水質
評價執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93)Ⅲ類標準。
3、評價方法
采用單因子類別法判定水質類別。分為達標、不達標兩類,水源地若有一項指標不達標,則該
水源地為100%超標。
湖庫、水庫富營養化評價方法依據《湖泊(水庫)富營養化評價方法及分級技術規定 》。
六、聲環境質量評價
1、監測項目與頻次
監測項目主要有:(1)城市道路交通噪聲監測;(2)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監測;(3)城市功能
區噪聲定期監測。
2、評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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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詳見下表。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單位:dB(A)
功能區
晝間
夜間
0類
≤50
≤40
1類
≤55
≤45
2類
≤60
≤50
3類
≤65
≤55
4a類
≤70
≤55
4b類
≤70
≤60
注:根據GB3096-2008,4a類為道路及內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2011年1月1日前穿越城區的既有鐵路
干線兩側區域不通過列車時的環境背景噪聲限值執行晝間70 dB(A)和夜間55 dB(A)的限值。所以本次報告將不加區別地將4a
類區和4b類區通稱為4類功能區。
3、聲環境質量評價方法
按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聲環境質量評價方法技術規定》(總站物字﹝2003﹞52號)中的等級
劃分規定進行評價,詳見下表。
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等級劃分
重度污
等 級
等效聲級
≤68.0
dB(A) 70.0 72.0 74.0
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等級劃分
重度污
等 級
等效聲級
≤50.0
dB(A)
55.0 60.0 65.0
好 較 好
>50.0~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染
>55.0~>60.0~
>65.0
好 較 好
>68.0~
輕度污染 中度污染
染
>70.0~>72.0~
>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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