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今年17歲,自小生性頑劣,到處滋事,其父母多次管教,仍無悔改,他不僅把家里的東西都拿出去賣光,還拿刀逼著父母將錢交出來供其賭博。其父母萬念俱灰,產生了不認這個兒子的念頭,想知道通過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是否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對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父母子女關系有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于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然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該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于1951年11月2作出《關于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可否聲明脫離問題的批復》指出,父母子女間,政治觀點可能有進步與落后之分,但父母對子女仍應負撫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仍應負贍養扶助義務。當事人聲明脫離關系,法律義務不能因此而消滅。同時,對于法定權利或利益,如受撫養教育權、受贍養扶助權、繼承遺產權,則可以聲明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