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女)今年57歲,在其18歲那年父母因車禍去世。張某隨后努力工作,于4年后嫁給了同事吳某,婚后也一直撫養自己年僅7歲的弟弟。但弟弟不思進取,自小與人滋事,張某也盡心盡力教育他。如今張某丈夫因病去世,自己又重病在身,而自己又無兒女,如今已成家的弟弟是否有義務贍養張某呢?
我國《婚姻法》第29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姊,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由兄姊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撫養的義務。”同時法律規定: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兄弟姊妹之間可以互相繼承遺產。依照法律,張某的弟弟當然有義務撫養曾經撫養自己長大的姐姐,如果弟弟拒絕贍養自己.張某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贍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