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剛今年24歲,已工作1年,雖然生活不算富裕但足以滿足自身生活。小剛父母意外去世,其祖父母年事已高,無人贍養,找到小剛要求與其一同居住,要求其贍養。小剛以自己都無法養活為由,拒絕了兩位老人的要求。于是兩位老人只好訴諸法律。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祖孫關系是指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關系。依據我國的法律,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三項內容:一是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二是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無力撫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三是祖孫之間的繼承關系,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繼承孫子女的遺產;孫子女、外孫子女,在其父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時,可以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
從本案情況來看,小剛雖然生活不算富裕但足以滿足自身生活,應屬有負擔能力的,所以他拒絕贍養祖父母是違法的。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后,將依法判決小剛對兩位老人承擔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