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最密切聯系原則nlmexo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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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最密切聯系原則
國際私法即是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的解決辦法,除了
有關國家間通過雙邊或多邊國際條約方式制定統一的實體法,以直接規定涉外民商事關系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避免或消除法律沖突外;還有另一種主要的解決辦法是通過
制定國內或國際的沖突規范,來確定各種不同性質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國法律,
從而解決涉外民商事法律沖突。因此,在國際私法領域,法律的適用或選擇一直是人們所
關注的問題。誕生于上世紀70年代的“最密切聯系原則”是美國《第二次沖突法重述》
的理論基礎,由于它在指導法律適用上的靈活性、準確性,故很快為世界各國所接收并被
寫進了一系列國際私法方面的國際公約。
一、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發展與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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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聯系原則,又稱最強聯系原則,它是指在處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涉外
民事案件時,出與該法律關系或案件有關當事人有著最直接、最本質和最真實的聯系的
法律加以適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當代沖突法中的一種最流行的原則,其最早的理論萌芽應該追溯到
19世紀中葉薩維尼的“法律關系本座說”。他以法律關系為出發點,根據法律關系固有的
性質對所應適用的法律進行探討,認為每一種法律關系在邏輯和理性上必然與某一特定的
法律制度相聯系;每一法律關系都有一個確定的“本座”,即一個它在性質上必然歸屬的
法域。因此,法院在進行法律選擇時,應根據有關法律的性質確定該法律關系的本座所在
地,而該本座所在地法律就是所應適用的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吸收了本座說的合理因素,
借鑒了法院地說、政府利益說等學說的內容,凝聚了各派的總體力量。它作為當代國際私
法所確定的一種嶄新理論,適時滿足了順乎WTO時代的潮流和精神的主權者們的迫切需求,
克服了傳統沖突規范呆板機械的缺點,在處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或案件時,并非按
簡單、單一、機械的因素決定所適用的法律,而是對相關的各種事實和因素進行綜合考察
和分析,從中出最本質的聯系。而其中對大量客觀連結因素考慮的引入,避免了傳統沖
突規范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增強了法律選擇適用的客觀、公平和公正性。更為重要的是,
最密切聯系原則本身是靈活開放的,這就使得其能夠隨著社會的發展不斷自我完善,為實
現實質正義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隨著國際民商事交往在一國國民經濟中地位顯著提高,國
際社會的聯系日益緊密的趨勢明顯加強,最密切聯系原則幾乎已在沖突法所有的領域得以
確立和運用。
二、最密切聯系原則對國際私法理論的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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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際私法學界無不肯定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理論價值和實用價值,但人們對它的
認識還不完全一致。目前主要有三種學說:
1.原則
這一觀點認為,最密切理論是進行法律選擇的基本原則。他們認為最密切聯系原則就
是指某一涉外民事關系或某一涉外案件應適用與該法律關系或該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
地方的法律。作為一項原則,它對法院在處理涉外案件時在法律選擇上具有約束力。
2.方法
這一觀點認為,最密切聯系理論是一種法律選擇方法。最密切聯系原則只是一種與其
他法律選擇方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法,而不是一項原則,它對法院沒有強制約束力,
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和有關法律決定是否采用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那個地方的法律。
3.合同準據法補充
這一觀點認為,最密切聯系理論是涉外合同法律適用的一項補充原則,只有當事人沒
有明示或默示地選擇合同準據法時,法院才可以根據最密切聯系地確定涉外合同應適用的
法律。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將“最密切聯系地”作為連結點對待。最密切聯系原則的提出,
已經對各國沖突法理論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許多傳統的沖突原則(或系屬公式)已被拋棄。
由于各種法律關系領域的自身特點不同,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各個領域中的發展也不平衡,
作為民商事法律關系中最主要、最復雜的合同領域,由于其自身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合同的
法律適用必須十分靈活。因此最密切聯系原則在合同領域發展最為成熟。一般說來,各國
在確定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時,都采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而在當事人沒有就合同
的準據法作出選擇時,則以最密切聯系原則作為輔助與補充。美國、英國、瑞士、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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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南斯拉夫、中國等國家的國內立法都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如美國《統一商
法典》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任意選擇適用于對方所屬州、所屬國甚至第三國的法律,
但其選擇的法律應與合同具有“合理的聯系”。可見,在合同法領域,最密切聯系原則既
有利于國家對合同關系實行監督、管理和控制,從而使其擴展適用。同時,在缺乏當事人
法律選擇的情形下,最密切聯系原則必然成為合同領域主要的法律適用原則。
三、最密切聯系原則與中國國際私法
我國國際私法立法是在最密切聯系原則發展成熟的條件下開始的,故一開始就接受了
最密切聯系原則。在《涉外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海商法》及
《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等基本法律和司法文件中都對這一原則
作了具體規定。如《涉外經濟合同法》第5條和《民法通則》第144條關于合同法律適用
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
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除了合同領域應用這條原則外,在解決國籍及住所的
積極沖突、營業所的確定、多法域國家準據法的確定、以及撫養關系等方面都應用了這一
原則。
我國在具體適用這一原則時,強調從形式上和實質上兩個方面來保證這一目的的實現。
在實質上,1987年通過的《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
對13類涉外經濟合同的最密切聯系地主要依照特征性履行理論作推定,同時又加上一條
“但書”,規定“合同明顯地與另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有更密切聯系時,人民法院以另一
國家或地區的法律作為處理合同爭議的依據”這一例外條款,從實質上保證了規定性之下
的適當靈活性;在形式上,則采用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有條件的法官自由裁量和法律直
接推定三種形式來保證最密切聯系原則規定下的靈活性。這種適用方式既體現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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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法實踐中的國情也考慮了司法實踐的需要,為我國司法機關和仲裁機關解決涉外
民商事法律沖突提供了必要的指導,也為我國有關涉外民商事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基
礎。
四、結語
最密切聯系原則是一種新的法律選擇理論和方法,正日益成為國際私法中調整各國法
律沖突和利益沖突的最重要的原則,適用密切聯系原則的目的,是確認和證明某法律應當
是某爭議的準據法或者適用法。也就是證明適用某特定法律是正確、合理和合法的選擇。
當然,也就是為了解決兩個或者多個法律之間的競爭和沖突。但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在賦予
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也容易使得這一原則被濫用,成為法庭任意解決沖突的工具。因
此,在實踐中,中國法院應當參考國際上關于最密切聯系的實踐做法,合理、合法地運用
最密切聯系原則。
文章來源:中顧法律網(免費法律咨詢,就上中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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