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糾紛處理規定
總則
一、為有效處理法律糾紛事件,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
規定。
二、公司發生的法律糾紛案件由法務部組織法務人員負責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給予工作配合,重大疑難案件可報請總經理尋求外部協
助。
三、法務部對各類案件建立臺賬登記、定期統計并實行歸口管理,
對案件發生原因、發案趨勢、處理結果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定期向
總經理匯報法律糾紛案件情況。
四、相關說明如下
1、特別法律事務是指公司為解決法律糾紛案件而進行的仲裁、
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2、訴訟是指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或作為第三人,通過人民法院,
采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法律事務。
3、非訴訟是指以公司為一方當事人,采取協商、調解、仲裁、
復議等方式解決糾紛或爭議的法律事務。
五、訴訟與非訴訟案件處理須遵循有效維護公司合法權益和充分
協調必要關系相統一的原則。
糾紛上報與分析
一、相關部門負責人于各糾紛案件發生當天及時填寫《公司案件
發生情況報告表》,說明案件發生的詳細情況,提交法務部。
二、法務部對案件進行分析,提出初步意見,提交公司總經理或
主管副總審批。
三、公司總經理確定案件處理原則后,由法務部組織協調各相關
部門對案件的有關事實進行全面調查,并收集相關資料,確定糾紛處
理對策,預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相關情況上報總經理審批。
四、公司實行案件過錯責任追究制,各部門必須及時上報發生的
案件,對隱案不報或嚴重失職、致使公司權益受損的直接責任人,將
給予驗收處理。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一、涉及以下法律糾紛的案件,法務部應在起訴或應訴前及時將
訴訟事實和訴訟應對方案概要報總經理備案,并在訴訟過程中及時向
總經理報告訴訟進展情況。
1、涉及侵犯公司注冊商標、名譽權等類型的訴訟、仲裁案件。
2、訴訟案件審理結果或執行結果可能會給公司利益帶來嚴重不
利影響的案件。
3、單筆訴訟標的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達到公司凈資產10%
以上的案件。
4、涉及刑事問題的民事、經濟案件。
5、其他對公司由重大影響的訴訟、仲裁案件。
二、對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案件的處理。
1、法務部作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法務部向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擬定起訴
書和法律建議。
3、法務部根據總經理的意見進行庭外和解或提出訴訟、仲裁。
三、公司法務部接到對方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的
《應訴通知》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遭受的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
級管理。
四、屬于解除業務、服務合同性質的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
元以上的糾紛,或已被媒體曝光的糾紛,法務部必須及時上報總經理,
并在7日內上交書面報告,附所聘律師的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五、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的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糾紛,
法務部在7日內上交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六、法務部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
時,必須立即上報總經理,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七、法務部接到行政機關作出的將給予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
面《聽證告知書》時,必須在次日報總經理,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
準備參加聽證。
八、案件處理完后,法務部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
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并附和解協
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書等復印件。
九、如糾紛事件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法務部需作出處理意見。
十、法務部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
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
附則
一、本規定由公司法務部制定,解釋權歸法務部所有。
二、本規定經總經理審批后于發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本文發布于:2022-07-29 08:48:2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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