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護法律知識
講座
集團檔案編碼:[YTTR-YTPT28-YTTL98-UYTY08]
婦女權益保護法律知識講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國策
社會上有許多男性朋友說,現在已經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現在女
人都騎到男人頭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說了算,應該要成立男
聯了,他們的說法有道理嗎?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義是什
么?
在很多人的觀念里,還把男女平等單純理解為“男女要一樣”、“男
女要相等”,但是卻忽略了男女兩性本質的區別,所以出現了一種社會現
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與男性一樣的成就,就要全面進入男性領域,用
男性的標準要求自己,把達到男性標準認為是女性的解放,從而產生了女
人想做男人的怪念頭,社會上出現的女強人就是最好的例證。其實這就說
明一種觀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樣的成就,女人就必須做男人,即以男性
價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樣進入社會生活。受這種觀念影響,現實社會中
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無法擁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選擇了獨身。但是,
這種忽視女性自身特點的所謂“男女平等”,才是對女性最大的不平等,
以男性尺度來要求女性,恰恰偏離了男女平等的目標和初衷。
男女平等應該是男女兩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機會的平等、權利的平
等,即男女的尊嚴和價值的平等以及權利和義務上的對等。男女都有機會
享有自己的權利,發揮自己的潛力和才能,給男女以選擇的自由,以便參
與適合自身的社會活動,從而平等的享受社會發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政府級會
議的致辭中,書記代表中國政府莊嚴宣告:“中國政府一向認為,
實現男女平等是衡量社會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廣大婦女
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我們十分重視婦女的發展與進步,把男女平等作
為促進我國社會發展的一項基本國策。”200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
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這是婦
女權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具有重大意義,不僅可以為維護婦女權
益、促進婦女發展提供制度保障,維護我國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負責任的
大國形象,而且有利于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法律和政策體系,推進國家的
民主法治建設。
二、婦女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構架
我國非常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首先,在我國根本
大法《憲法》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
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
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撥婦女干部。《婦
女權益保障法》又進一步對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權益、勞動權
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即六大基本權益方面作出詳細而明確
的規定,并對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和情況,造成損失的大小、危害的輕
重,規定了依法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還有《婚姻法》、《母嬰保健
法》、《民法通則》、《工會法》、《勞動法》、《刑法》、《江蘇省婦
女權益保障條例》,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在國際上,我國參加了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等國際公約,
為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展示了大國風范。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享有的權利
1、婦女五個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
益保障法》第2條第1款規定,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
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2、婦女享有自己特殊的權益,在第2條第3款又規定:“國家保護婦
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具體而言,婦女不僅在政治、文化教育、勞
動、財產、人身、婚姻家庭等各方面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而且在某此方
面還享有自己特殊的權益。這些特殊的權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安全和健康保障的權利。即單位安排給婦女的工作要適合婦女的特
點,保障婦女的安全和健康。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
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
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2)受特殊保護的權利。婦女保
障法第26條第2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即“四期”
受特殊保護。”(3)不因某些特殊事由被辭退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婦女
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
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婦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或者服務協議。”(4)特殊時期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
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
不得提出離婚。”(5)離婚時照顧婦女的住房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
條第1款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
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婦女方權益
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2款規定:“夫妻共同租用的
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6)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時期不受逮捕的權利。《中華人民共
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
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7)即使罪該判處死刑,但在特殊
時期有不被判死刑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
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3、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強調禁止非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中華人
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4款規定,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據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第4款規定,禁止歧視、虐待、
遺棄、殘害婦女。具體而言,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
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
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
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三、婚姻家庭權益
我國現行婚姻法頒布于1980年,于2001年4月28日經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修改,2011年8月13日出臺了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
(一)、反家庭暴力
(二)、婚姻家庭權益1、關于房子: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購房屬個人財
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后由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
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
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
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
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
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
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
財產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于財產分割:一方財產的婚后收益一般認定共有,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
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財產分割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
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債
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
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另外,夫妻一方個
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
產。比如:一方在婚前在銀行有一筆存款,結婚后,存款產生的利息應當
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一方在結婚前買了一輛車跑運輸,婚后,該車跑運
輸產生的收益,就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關于票子。
A、債務24條解釋
B、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為聘禮,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
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為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彩禮的
多少,隨當地情況、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數額一般不
在少數。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在不
少地方,許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為了給付彩禮而舉家債臺高筑,造成
了極其沉重的經濟負擔。正因為如此,不少農村家庭時,對彩禮是否應當
返還存在很大爭議。新的司法解釋做了如下規定:有三種情形可以請求返
還彩禮:一是雙方未的;二是雙方辦理但確未共同生活,后又離婚的;三
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后來又離婚的。這三種情況下,
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C、土地當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得不到保障的情況十分突出,相信
大家在工作中也經常會碰到此類問題。在現實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
況:。一是農村婦女出嫁后,其承包土地及其土地收益權喪失,或者只能
獲得少于本村一般勞動力的土地承包份額及土地收益。二是婦女離婚后,
男方強行耕種女方土地或將婦女的土地以村集體的名義“合法”收回,從
而使離婚婦女的土地承包權長期受到侵害。三是男到女家落戶,入贅丈夫
不能獲得承包土地,或只能獲得少量承包土地。四是在上述這些前提下,
農村婦女在征地補償費用和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方面得不到與當地村
民的平等享受。特別是第四種情況,由于直接體現了金錢的分配,所以引
起了很多糾紛和矛盾,以及婦女的體上訪,嚴重影響了當地社會的穩
定。而此類糾紛一直以來,缺少很好的解決方法,當地政府調解不力,法
院也拒絕收理,因此解決起來有一定的困難。
3、關于孩子
1、撫養權的歸屬
離婚后孩子的歸屬,分四種情況: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為原則,父親則需按月按法院的判決或雙方協議的數額支付孩子的撫
養費。
2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
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
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
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2-10周歲的孩子,可協商解決,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有
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父母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10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2、離婚后撫養權的變更,一是雙方協商解決變更,另外一種是雙方無
法協議時,通過向起訴的方式解決。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
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
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
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四、提高婦女的自我保護意識
法律在為我們每個人設定權利的同時也對我們提出了要求。婦女權益
保障法規定了婦女的6大基本權益,具體而言,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提出
了以下要求:
1、婦女應當努力發揚“四自”精神,實現自我價值。自尊要求婦女要
充分認識自我,認識到人人生而平等,都有作為人而具備的基本人格尊
嚴,要尊重自己獨立的人格,維護自己的尊嚴。自尊是自信、自強、自立
的內在力量和前提條件。自信是要求婦女有信心,相信自己和男子一樣是
有思想、有能力、有才干的獨立個體,巾幗不讓須眉,反對妄自菲薄。自
立要求婦女作為獨立的個體走入社會,實現自己的社會價值,改變對家
庭、男子的依賴,實現經濟獨立和社會獨立,反對依附順從。自強要求婦
女積極向上,在面對挫折與困難時,以頑強的毅力和不屈的斗志去克服、
去戰勝,做事業與生活的強者,反對自卑自弱。“四自”精神是具有鮮明
中國特的新時代的女性意識,它的意義在于喚起女性意識的覺醒,促使
廣大婦女為建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2、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首先,婦女應當學法、知法、懂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學會用法律武
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有了解有關法律規定,才能在自身合法權益受
到侵害時,及時拿起法律武器,通過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婦女應當
遵守法律,守法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婦女也不例外。憲法第33條規
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一個事物的
兩面,沒有人能夠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
利。婦女保障法規定婦女要守法,遵守法律、履行義務是廣大婦女切實維
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的前提。大家一定要學習《婦女權益保障法》,充分掌
握這一法律武器,切實保護好自身的權益。
3、尋求合適的救濟途徑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2條第1款以及第53條之規定,婦女合法權益受
到侵害的,有四條救濟渠道:一是要求有關部門、婦女組織依法處理;二
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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