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高校法律顧問模式研究
摘要構建一套符合我國國情和民辦高校校情的法律顧問模式,是黨中
央“依法治校”戰略在我國民辦高等教育領域的具體體現。本文深入剖析
了當下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存在的問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提出
構建和完善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制度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民辦高校法律顧問模式
基金項目:云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資助:基于“依法治校”
戰略背景下民辦高校法律顧問模式研究——以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為例
(2022J1134)階段性成果。
2022年11月,教育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校實施綱要》(教政法
[2022]9號)中明確要求,高等學校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聘請專
業人員作為法律顧問,在學校的決策、管理過程中發揮參謀和助手作用,
對學校的管理措施進行合法性評估。2022年7月,教育部在《關于進一
步加強高等學校法治工作的意見》(教政法[2022]8號)中再次強調,學
校應當有專門機構負責法治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由法治工作機
構人員、學校相關專家、外聘執業律師組成法律顧問隊伍,探索建立高等
學校總法律顧問制度。民辦高校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應當積極貫徹國家政策,切實落實《綱要》要求,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發展
特點和辦學特的法律顧問模式。
一、民辦高校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意義
民辦高校是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或公民個人利用
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踐中,民辦高校更
加注重應用型和專門型人才的培養,人才培養模式更加貼近社會實踐需求。
隨著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對內發展的深入和對外合作的拓展,民辦高校工作
涉及的范圍越來越廣,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進而將面臨
更多的訴訟和非訴風險。例如,民辦高校在日常設備采購、校企戰略合作、
科研項目轉化、產學研一體化等實踐活動中,可能面臨大量涉及合同、物
權、侵權等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務,直接關系到學校相關工作的推進;又如,
民辦高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進行處罰是否依法合規,校內勞動糾紛處
理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都關系到學校師生管理工作的開展;再如,民
辦高校在進行科研成果轉化時,知識產權是否得到充分的保護,直接關系
到學校科研發展的核心利益。若民辦高校無法對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和
隱患進行有效的防范和消除,極有可能給高校自身和在校師生帶來嚴重的
經濟損失和負面的聲譽影響。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推進,民辦高校所面臨的法律挑戰,早已由原先
單一化、固定化的法律事務轉變為更加復雜化、多元化和專業化的法律問
題。從實踐情況看,在應對紛繁復雜的法律風險時,民辦高校顯得力不從
心,即便是學校的核心管理層,也不一定具有全面且專業的法律知識和技
能來解決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以至于高校在某些重大法律糾紛中陷入被
動的局面。究其原因,在于民辦高校法律事務管理水平較為有限,多為事
后補救,有效的法律顧問模式構建更是無從談起。因此,構建一套切實可
行的法律顧問制度對于民辦高校自身法律風險防控和辦學發展意義重大。
首先,“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國”重大戰略在教育領域的體現,構建高
校法律顧問制度,是對國家“依法治校”戰略方針的真正回應,是推進高
校法治建設的有力舉措;其次,有利于對重大法律風險進行預測,保障高
校決策的合法合規性;再次,有利于對風險較大的法律問題進行控制,做
好證據的保全和固定;最后,有利于主動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解決已經發
生的法律糾紛,保障高校的合法權益。
二、當前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未設立統一的法律顧問部門
縱觀國內高校,不少公辦院校設立了專門的行政管理機構來處理法律
事務。如華中科技大學、云南大學、吉林大學等院校將法律事務機構設為
學校的處級管理機構;亦有公辦院校將法律事務處理機構通過內設或掛靠
的方式歸口高校辦公室管理,如武漢大學設立依法治校辦公室,掛靠校長
辦公室。與公辦高校相比,民辦高校設置專門的法務機構來處理學校法律
事務的情況并不常見,多見于通過校內法學教師兼職或外聘專門律師來解
決本校遇到的法律糾紛。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民辦高校存在經費短缺、
人手不足、人力資源成本較大等問題,導致法務機構設立困難;另一方面,
即便有的民辦高校設立了專門的法務部門進行法律事務管理,但法務人員
工作較為單一,往往局限于“法律層面”,而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方面作
用偏弱,同時,其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處理學校涉法事務,在為師生提供
法律咨詢,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工作等方面往往難以兼顧。①
(二)缺乏專門的學校法律顧問人員
目前,民辦高校法律顧問人員的組成,主要分為三大類型,皆存在相
應問題。第一類人員是由其他行政部門“借調”形成,該類人員雖然具有
豐富的高校管理經驗,但往往欠缺法律知識,難以應對專業的法律問題;
有的選派人員雖然也是法學專業出生,但因為長期從事教學管理工作,缺
乏司法實務經驗。第二類以本校法學教師兼職法律顧問為主,根據《律師
法》的規定,高等院校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的人員,可以申請兼職律師
執業。聘任在校法學教師處理學校法律事務的民辦高校不在少數,但由于
其兼職身份,往往大量精力集中在教學、科研工作上,很難專注從事法務
工作,導致法務工作層次不清且穩定性不足。②第三類則是完全通過市場
化的方式從校外聘請專業律師擔任學校的法律顧問,該類人員的法律專業
性和工作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得到保證,但缺乏高校工作經驗,很難
針對民辦高校本身的特點開展相關法務工作,往往導致工作結果不盡如人
意。因此,盡管民辦高校根據自身情況聘用不同的人員從事法務工作,但
由于缺乏專門的法律顧問人員,導致學校法務工作難以開展,自身合法權
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
(三)法律顧問工作理念陳舊
現代大學的職能不再是傳統意義上單純的教學和科研,還包含了產學
研一體化、校企聯動、內控管理等內容,這就要求高校法律顧問工作更加
專業化、具體化且具有預見性。除了傳統意義上的“糾紛解決”,高校應
當更加重視風險的預防和矛盾的化解。事實上,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往往充
當“救火員”的角,其工作思路依然停留在“事后救濟”的傳統思維方
式上,缺乏有效“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這種較為陳舊的工作理念,
一方面導致高校在做出重大決策前,對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沒有一個有效
準確的預測,為后續的工作開展埋下隱患;另一方面,對于已經發生的輕
微法律糾紛,由于沒有進行有效的“事中控制”,導致矛盾持續惡化,給
高校自身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
三、民辦高校法律顧問模式重構
(一)設立專門的法律顧問辦公室,明確法律顧問職責
法律顧問制度是民辦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組成部分,民辦高校應當成
立具體落實法律顧問制度的專門機構——法律顧問辦公室,通過該辦公室
開展相關法務工作。同時,法律顧問辦公室應當具有獨立的行政編制,而
非“掛靠”或“隸屬”于某個行政部門,該機構應與校內分管教學科研、
黨建工作、學生工作等二級部門平級,處于中層管理地位。在法律顧問辦
公室設立的基礎上,應明確法律顧問人員的職責,具體而言,民辦高校法
律顧問承擔的職責至少應包括:(1)在學校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事項上出
謀劃策,出具法律意見書,提供法律風險評估報告;(2)就學校內部的規
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排除潛在的法律隱患;(3)就學校對外
簽訂的各類協議進行法律審查,提出修改建議;(4)以代理人的身份處理
學校涉裁涉訴案件;(5)為校內師生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詢,參與校內法治
培訓與宣傳;6.學校其他需要法律顧問參與的工作,如為在校師生提供合
理的法律援助等。
(二)聘用專職法律顧問人員,校內任用與校外聘用相結合
隨著高校“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職能”的不斷強化,高校與社會之間的
交往日益頻繁,涉法事務越來越多,兼職型法律顧問往往難以充分滿足日
益擴大的法務需求。③因此,在法律顧問辦公室設立的前提下,民辦高校
聘用專職法務人員承擔學校法律顧問工作尤為重要。民辦高校應當高度重
視專業法務人員的聘用,設立專職法務崗位,將專業法律人才納入正式行
政編制進行管理,而非傳統意義上的“借調”或“掛職鍛煉”。在配備專
職法務人員的基礎上,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聘用校內法學專家與校外市
場化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法律顧問辦公室專職法務主要承擔校內法
律風險防控、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論證、合同文書審查、涉法合同談判、
校內師生法律咨詢與法律法規宣傳等非訴訟工作,對于高校所面臨的重大
法律糾紛解決和訴訟案件代理,則由外聘專業律師進行處理,校內法律顧
問人員進行配合;同時,學校應將校內法律專家提出的專業意見和建議作
為重要參考,將三者功能有機結合,形成“風險防控-專業支撐-糾紛化解”
的法律顧問聯動機制。
(三)更加注重“事前預防”,實現由“事后救濟”為主向“事中控
制”與“事后救濟”并重的轉變
“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救濟”是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工作
的重要內容。然而,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在工作中“重事后救濟、輕事前預
防”的現象比較普遍。④在法律顧問參與學校開展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
和對外交流等事項的過程中,既要扮演好“救火員”的角,通過法律途
徑維護好學校的合法權益,更要構筑起一道堅實的法律“防火墻”,對學
校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進行有效防范;同時,對于已經發生但尚處于可控
范圍內的法律糾紛,法律顧問應當及時介入,做好調查取證工作,為下一
步可能出現的仲裁或訴訟做好準備。這就要求民辦高校法律顧問將傳統的
以“事后救濟”為主的工作理念,盡快向以“事前預防”為主,“事中控
制”與“事后救濟”并重的工作理念進行轉換。
構建具有中國特的民辦高校法律顧問模式是一項重大而復雜的工程,
必須依據我國高等教育的國情和民辦高校的具體校情進行。實踐中,應當
設置專門的法律顧問辦公室,明確成員職責,實行“校內任用”與“校外
聘用”相結合的人才選用機制,盡快轉換法律顧問的工作思路,實現由
“重救濟、輕預防”向“主抓預防,控制與救濟并重”的工作理念的轉化,
充分發揮法律顧問重大決策參謀、法律風險預防、法律糾紛解決等作用,
為民辦高校的管理和經濟活動提供堅實的法律保障。
注釋:
①③陶永峰.高校法律顧問制度運行模式研究及其完善[J].懷化學院
學報,2022(07).
②王萍.高校法律顧問制度的多元化模式構建——一個基于校情的現
實考量[J].湖南科技學院學報,2022(12).
④郭秀晶,王霽霞.首都高校法制機構建設調研報告[J].北京教育,
2022(09).
本文發布于:2022-08-02 23:25:12,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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