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職權基本信息表
(行政處罰)
填報單位:××市司法局
職權編碼
職權名稱
子項名稱
行使主體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行為的處罰
無
××市司法局
【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所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規
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數額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1)超
越業務范圍的;(2)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3)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
職權依據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4)wei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5)未經核準登
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6)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
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7)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8)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9)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
違紀行為的;(10)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1.超越業務范圍的;
2.違反業務收費管理規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自立名目亂收費的;
3.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書的;
5.未經核準登記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執業場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設立業務接待站(點)的;
6.不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采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通過年度檢查的;
7.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8.聘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9.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10.內部管理混亂,導致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違法違規行
為
處罰種類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法情節較輕
1.違法情形:初次發生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較小,且沒有
違法所得的。
2.處罰標準: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警告。
二、違法情節嚴重
1.違法情形:多次發生本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
2.處罰標準: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細化量化自
由裁量權標
準
職權運行流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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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階段責任:對發現的、接到舉報、投訴或下級部門轉報的基層服務所在執業過程中的相關違法行為,應予以審查,
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及時組織調查取證,并制作筆錄。案
件調查人員應當遵守回避原則,嚴格遵循程序,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
說明處罰依據,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對違法案件形成的合議意見,撰寫《基
層法律服務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報告》。
3.審查階段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
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
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責任事項4.告知階段責任:承辦人依法在對基層法律服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查明的違法行為事實、處罰的理
由及依據,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口頭告知的,應當制作筆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依
法申請聽證。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
途徑和期限等內容(對符合聽證條件且當事人申請聽證的,依法組織聽證會)。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
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社會監督的工作原則,對于公民投訴
或者反映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是否立案決定后告知投訴人;對立案處理的投訴案件,應當辦結后將處罰決定告知投訴人。
對于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必須立案處理。2.《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
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
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3.《行政處罰法》第
三十八條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
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
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
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4.《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
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
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5.《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
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6.《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
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7.《行政處罰法》第四十
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數額的百分之
三加處;(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三)申請人民法院強
制執行。8.《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五條司法行政機關依照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管理和指導。第四十
責任事項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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