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相關法律
這里所說的法律是指狹義的法律,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
性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施行,其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
我國法律根據其制定機關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
定和修改,如民法、刑法等;另一類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務
委員會制定和修改,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另外,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作
出的具有規范性的決議、決定、規定、辦法等也都屬于此處所指的狹義的法律。
在法律層面上,《建筑法》和《安全生產法》是構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規
體系的兩大基礎。
《建筑法》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部門法律,它的頒布施行強化了建
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建筑法》總計八十五條,通篇貫穿了質量安全問
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對影響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較為全面的
規范。
《安全生產法》是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本法,它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
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主體法,是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及
其從業人員實現安全生產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
行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制裁各種安全生產違法犯罪的有力武器。
一、《建筑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1997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1號發布,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主要規定了建筑許可、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建筑工程監理、建筑
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建筑法》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建筑生產中最基
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規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將各種不
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的一種制度。
這一制度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
制度。
在建筑活動中,只有明確安全責任,分工負責,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安全管
理體系,激發每個人的安全責任感,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規
程、技術規范,防患于未然,減少和杜絕建筑工程事故,為建筑工程的生產創造一
個良好的環境。
《建筑法》確立了防治制度。防治制度是職工眾進行預防和治理
安全的一種制度。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
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企業進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要求建筑企業
職工在施工中遵守有關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
違章作業,同時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建筑法》確立了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是對廣
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制度。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
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
科學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
《建筑法》確立了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是上級管理部門或
建筑施工企業,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的制度。通過檢查可以發現
問題,查出隱患,從而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滅在發生之前,做到防
患于未然,是“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通過檢查,還可總結出好的經驗加以推廣,
為進一步搞好安全工作打下基礎。
《建筑法》確立了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企業應
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
告。事故處理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職
工和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
放過)。通過對事故的嚴格處理,可以總結出經驗教訓,為制定規程、規章提供第一
手素材,指導今后的施工。
《建筑法》還確立了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
位、監理單位,由于沒有履行職責造成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
理;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安全生產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2002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公布,
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中提供了四種監督途徑,即工會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
公眾舉報監督和社區服務監督。通過這些監督途徑,使許多安全隱患及時得以發現,
也將使許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得以改善;《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了生產經營單
位必須做好安全生產的保證工作,既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上、技術上符合生產經營的
要求,也要在組織管理上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并進行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法》
不僅明確了從業人員為保證安全生產所應盡的義務,也明確了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
產所享有的權利。在正面強調從業人員應該為安全生產盡職盡責的同時,賦予從業
人員的權利;也從另一方面有效保障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安全生產
法》明確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因為一切安全管理,歸根到
底是對人的管理,只有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真正認識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并認真
落實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安全管理工作才有可能真正有效進行。違法必究是我國
法律的基本原則,在《安全生產法》中明確了對違法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追究制
度。生產安全事故,特別是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往往具有突發性、緊迫性,如果事
先沒有做好充分準備工作,很難在短時間內組織有效的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
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安全生產法》明確了要建立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應急救援預案體系。
三、其他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的主要內容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規定主要包括: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
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
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
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
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
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
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制度。縣
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
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2.《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
次會議通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至2006
年6月29日經過六次修正。
《刑法》中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定主要包括:
(1)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舉辦大型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
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
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5)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
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
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密切相關的規定主要包括: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
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
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筑工程消防
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準;未經核準的,任何單位、
個人不得變更。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
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構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公共場所
室內裝修、裝飾根據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應當使用不燃、難燃材料
的,必須選用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材料。
4.《環境保護法》及相關法律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等。
上述法律的有關條文對施工單位保護環境的義務和法律責任做出了具體規
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
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
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
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
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建筑施工過程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
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且須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
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對施工單位違反上
述法律條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可以對施工單位給予責令改正、
停產整頓、處以等處罰。
5.《行政處罰法》
《中國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4次會議通過,1996年10月1日公布施行。
行政處罰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
罰只能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規章只能
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額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
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行政處罰原則上只能由行政機關實施,事業單位
未經法律、法規的授權或行政機關的委托,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沒有法律、法規
或者規章的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委托事業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處罰主體是行政
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處罰對象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處罰的客體是違反行政法律規
范的行為;處罰目的是懲戒違法,體現在:一是對違法的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
二是對其附以新的義務。
《行政處罰法》設定了:
(1)警告;
(2);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等七種行政處罰。
6.《行政復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于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管理的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
權益,依法向法定的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
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法是行政機關解決行政糾
紛的法律。主要規定了行政復議的條件,包括行政復議的范圍、管轄與參加人,行
政復議的程序與規則。
7.《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2次會議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訴訟法,是調整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行政訴訟中
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行政訴訟法,是保證行政法貫徹落實和發展完善
的最重要的程序法,是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法,是人民法院審判行政案件和訴訟參
與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分11章
75條,主要內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
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的證據;執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涉外行政訴訟等。
本文發布于:2022-08-07 21:46:2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falv/fa/78/62718.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