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物業治理條例?全文
總那
么
第一條為了規物業治理活動,
維護業主和物業效勞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眾的生活和工
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治理,
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效勞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效勞企業根據物
業效勞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治理,維護物業治理區域的環
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效勞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升物業治理和效勞水平.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治理活動的監督治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物業治理活動的監督治理工作
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物業效勞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效勞企業提供的效勞;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治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治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效勞企業履行物業效勞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履行以下義務:
J
〕的治理和使
用;
〔一〕遵守治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
〔二〕遵守物業治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
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效勞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物業治理區域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治理區域全體業主在物業治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一個物業治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治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方法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治理區域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
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
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責任.
第H^一條以下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
〔二〕制定和修改治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效勞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治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
當有物業治理區域專有局部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H^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局部占建筑物總面積
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局
部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
以撤銷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
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以下責任: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治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效勞企業簽訂物業效勞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效勞企業履行物業效勞合同;
〔四〕監督治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責任.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
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水平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治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治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
務,違反治理規約應當承當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治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治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那么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
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責任,不得作出與物業治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治
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
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治理區域
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治理區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治理責任,
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
委員會的建議.
前期物業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效勞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效勞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
前期物業效勞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治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
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治理規約應當承當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治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治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治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根據房地產開發與物業治理相別離的原那么,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
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效勞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效勞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
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
應資質的物業效勞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效勞合同約定的容.
本文發布于:2022-08-26 21:43:5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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