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
(2008年修訂)
一、愛國守法。熱愛祖國,熱愛人民,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
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育法律法規,依法履行教師職責權利。不得
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忠誠于人民教育事業,志存高遠,勤懇敬業,甘為人梯,樂
于奉獻。對工作高度負責,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認真輔導學生。不得
敷衍塞責。
三、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
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
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四、教書育人。遵循教育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循循善誘,誨人不倦,因材
施教。培養學生良好品行,激發學生創新精神,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不以分數作
為評價學生的唯一標準。
五、為人師表。堅守高尚情操,知榮明恥,嚴于律己,以身作則。衣著得體,
語言規范,舉止文明。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長。作風正派,
廉潔奉公。自覺抵制有償家教,不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六、終身學習。崇尚科學精神,樹立終身學習理念,拓寬知識視野,更新知
識結構。潛心鉆研業務,勇于探索創新,不斷提高專業素養和教育教學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2006
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第
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
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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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
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
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
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
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并履行接
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
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并完成
義務教育。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
教育教學質量。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
的環境。
第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
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
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國家
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
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
實施工作。
第八條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
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
舉或者控告。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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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
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學生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
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
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
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
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縣級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
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采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
少年輟學。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
學。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
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
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章學校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
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
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
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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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
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
(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
和設施。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
讀,并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
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
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
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
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
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
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
時予以維修、改造。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
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
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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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
表,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
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
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
益。
第三十條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
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
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
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
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采取措施發展教師教
育。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
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
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
愿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
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
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
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并改進高級中
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
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采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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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
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
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
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
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
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制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
門規定。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
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
第六章經費保障
第四十二條國家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經費由國務院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教職工編制標
準、工資標準和學校建設標準、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等,及時足額撥付義務教
育經費,確保學校的正常運轉和校舍安全,確保教職工工資按照規定發放。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用于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
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
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四十三條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
政部門制定,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
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于國家
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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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高于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四十四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
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
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
各級人民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
活費。
義務教育經費保障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預算,除向農村地區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外,應當均衡安排
義務教育經費。
第四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
大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規范義務教育專項轉移支付,支持和引導地方各級人民
政府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保將上級人民政府的義務教育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規定用于義務教育。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項資金,扶
持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四十八條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向義務教育捐贈,鼓勵按照國家有關基金
會管理的規定設立義務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條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于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
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義務教育經費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
度。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法第六章的規定,未
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國務院或者上級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
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
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
處分:(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的設置規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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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建設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的;
(三)未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并及時維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規定均衡安排義務教育經費的。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
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
(二)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性質的。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
學或者防止輟學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
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的;
(二)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的。
第五十五條學校或者教師在義務教育工作中違反教育法、教師法規定的,依照
教育法、教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學校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
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的,由縣級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編寫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
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七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
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的;
(二)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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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本法規定開除學生的;
(四)選用未經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五十八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
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
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脅迫或者誘騙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
(二)非法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經依法審定的教科書的。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不收雜費的實施步驟,由國務院
規定。
第六十二條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實施義務教育的,依照民辦
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
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
教師。
第三條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
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都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
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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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
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
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
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
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
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
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
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
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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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
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
以
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
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
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
歷;
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
歷,
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
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
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
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
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
管
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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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
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
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
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位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和
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
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
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
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
培訓教師。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條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
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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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
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條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
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
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
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
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
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
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
法
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獎勵
第三十三條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
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
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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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
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
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
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
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
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
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
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
用
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
責任。
第三十九條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
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
應
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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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
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
級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
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
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
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
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四章社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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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
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
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
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
權。
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
權利。
第四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
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的教育,提倡愛祖國、
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
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五條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二)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三)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六條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
織、城鄉基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
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強自
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增強社會責任感。
第七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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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將未成年人保
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相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
算。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
人保護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八條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
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
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保護未成年人有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
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
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
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
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
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沉迷網絡
以及賭博、、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
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
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
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
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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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
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注重培養未成年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未成年學生全面
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
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違反法律和國
家規定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九條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
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條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
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第二十一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建立安全制度,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
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設施、
場所中進行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人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
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條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
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并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在校內或者本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人身傷
害事故的,應當及時救護,妥善處理,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學生,學校和父母
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互相配合加以管教;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按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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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規定將其送專門學校繼續接受教育。
依法設置專門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專門學校的辦學條件,教育行政部門
應當加強對專門學校的管理和指導,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和配合。
專門學校應當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
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專門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關心、愛護、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厭棄。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
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七條全社會應當樹立尊重、保護、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風尚,關心、愛
護未成年人。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利于
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
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
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并加強管理。
第三十條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
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
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
放。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中
小學校在節假日期間將文化體育設施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社區中的公益性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為未
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網服務。
第三十二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產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
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的作品。出版、制作和傳播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內容健康的圖書、報刊、音
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國家給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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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科研機構和科技團體對未成年人開展科學知識普及活動。
第三十三條國家采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國家鼓勵研究開發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產品,推廣用于阻止未成年人
沉迷網絡的新技術。
第三十四條禁止任何組織、個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
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
第三十五條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等,
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標明
注意事項的,應當在顯著位置標明。
第三十六條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
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難以
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
人出售煙酒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
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第三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
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
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
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
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
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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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
成年人。
第四十一條禁止拐賣、、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禁止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
演等活動。
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維護校園周邊的治安和交通秩
序,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
場地、房屋和設施。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救助場所,對流
浪乞討等生活無著未成年人實施救助,承擔臨時監護責任;公安部門或者其他有
關部門應當護送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場所,由救助場所予以
救助和妥善照顧,并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領回。
對孤兒、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他生活無著的未成年人,由民
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
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虐待、
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利益。
第四十四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衛生保健和營養指導,提供必
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做好對兒童的預防接種工作,國家免疫規劃項目的預防接種實行免
費;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對
幼兒園、托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托幼事業,辦好托兒所、幼兒園,
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興辦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訓練幼兒園、托兒所的保教
人員,提高其職業道德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條未成年人已經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
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教育,為他們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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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勞動就業條件。
第四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的
未成年人,預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四十九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監護人或者其他組
織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
職責,在司法活動中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
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并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
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活動中對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
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
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
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保障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具體情況依法處理。
第五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
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
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
續負擔撫養費用。
第五十四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
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五十五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
成年人權益保護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
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
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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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應當保
護被害人的名譽。
第五十七條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應當對其進行義務教育。
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
第五十八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網絡等
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
料。
第五十九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與犯罪行為的預防,依照預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已規定行
政處罰的,從其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
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
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
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
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
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
兇殺、恐怖、賭博等圖書、報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以及網絡信息等的,由
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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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生產、銷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藥品、玩具、用具和游樂設施不
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標明注意事項的,由主管部門
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六條在中小學校園周邊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
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
許未成年人進入,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
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
煙酒標志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
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
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
執照。
第六十九條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
予行政處罰。
第七十條未成年人救助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對未成年
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或者虐待、歧視未成年人,或者在辦理收留撫養工作中牟取
利益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或者組織未成年人進行有害其身心
健康的表演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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