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承辦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業務
律師承辦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業務
操作指引(基本稿)
目錄
總則
第一節工作目標及適用范圍
第二節定義及說明
第三節操作中的總體注意事項
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的實施
第一節企業食品安全的總體法律環境
第二節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的開展程序
第二章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
第一節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定準入資格
第二節食品成品涉及的法定要求
第三節對生產資格及成品的管控措施
第三章對供應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
第一節對供應商的資格管理
第二節對供應商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綜合管理
第四章對各類采購品的食品安全管控
第一節以采購管理體系確保食品安全
第二節采購中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
第三節對采購品的質量控制措施
第五章對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控
第一節食品生產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控制
第二節對產成品食品安全的管控
第六章儲運過程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
第一節貯存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控制
第二節運輸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控制
第七章銷售環節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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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對銷售環節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的管理
第二節普通食品安全問題的處理
第三節食品召回預案及措施
第八章對企業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的評估與報告
第一節對企業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狀況的綜合評述
第二節對企業改進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的建議
第三節企業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的后續服務
總則
第一節工作目標及適用范圍
第1條制訂目標
為對律師從事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業務提供基本參考依據、確保工作質量并提高工作效
率,特制訂本指引為律師從事相關法律服務提供工作內容及工程程序提供參考。
第2條工作目標
律師參與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法律風險項目,其最終的工作目標為促進食品生產企業的
食品安全管控水平、確保食品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食品符合法律規范的各類要求,從而確保所產
食品的安全性、促進全社會的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第3條適用范圍
本指引的適用行業范圍,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范的管轄范圍內,以食品工業的產成品
為原料,經過食品生產企業生產、加工后用于市場流通的食品的生產型企業.不包括各類初級農
業產品及生產企業,以及食品工業所產生的非用于直接食用的中間產品的生產企業。
第4條工作內容
律師在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中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對相關食品的從原料采購到產
品到達最終消費者全過程中,所有相關法律環境的分析、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狀況與法
律要求的符合性的盡職調查、對調查結果的分析和評價,以及對改進食品安全管控措施的建議.
第5條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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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的工作成果,應包括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狀況
的全方位描述、該企業實際管控措施與法律規范要求的符合性描述、該企業實施改進措施的總
體方向及具體方法,并努力幫助相關企業建立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體系.
第二節定義及說明
第6條食品與食品安全
6。1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
但是不包括以為目的的物品。
6.2本指引所稱之食品安全,系指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
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具體而言,食品安全需要從原料、生產過程直到最終,均符合中國大陸相關法律規范和食
品安全標準,且不存在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缺陷和危險。
第7條食品安全法律風險及其后果
7。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
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本指引中所稱之食品安全法律風險,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事故.
7.2本指引所稱之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系指食品生產企業或其產品存在與法律規范或強制
性標準相沖突的情況,或食品安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以及未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
務,而由食品生產企業承擔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7。3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的不利后果,往往包括在法律規定范疇內的民事責任、行政處罰甚
至刑事處罰等直接責任,同時也包括出現食品安全問題而引發的法律尺度難以衡量的商業信譽、
市場地位等更大的間接損失。
第8條食品生產企業
本指引所稱之食品生產企業,系指依法通過審批取得準許生產規定食品的相應《工業產品
生產許可證》,并擁有經合法登記注冊取得的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使用其固定的廠房
(場所)、加工設備和設施,按照一定的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用于銷售的供人們食用
或飲用的制品的企業。包括供應商及客戶企業。
第9條客戶企業
本指引所稱之客戶企業,系指委托律師事務所對其企業實施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
并配合律師完成相關項目具體內容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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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委托方與實際實施的企業不同,則工作指令按委托方要求、工作配合與實際實施企業展
開。
第10條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的關系方
食品安全法律風險涉及的各方,其定義分別如下:
本指引所稱之供應商,系指將其生產的食品工業產品或其他產品作,包括食品原料、輔料、
包裝材料等,供應給客戶企業的企業。
本指引所稱之分銷商,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客戶企業批發食品用于再次批發或直接零售給
消費者的企業.
本指引所稱之消費者,系指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客戶企業所產食品的單位或個
人。
第11條與食品相關的定義
11.1本指引所稱之食品原料,是指食品的主要供食用部分,包括主料、輔料、調味品等,既
包括純天然食品也包括合成食品。
本指引所稱之添加劑,指為改善食品品質和、香、味以及為防腐、保鮮和加工工藝的需
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質.
11。2本指引所稱之包裝材料,是指作為食品產品的組成部分,用于提供食品外包括、內
包裝,以及供食用或使用提供使得而一同提供的工具。
本指引所稱之食品相關產品,系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
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11.3本指引所稱之食品安全標準,系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標準。該標準將由原食用農產品
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整合后
統一公布而成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在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整合完成并公布前,食品生產企業應按原生效的食用農產品質量
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的行業標準生產經營。
相關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生產企業可執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
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11。4本指引所稱之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指包裝、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用的
紙、竹、木、金屬、搪瓷、陶瓷、塑料、橡膠、天然纖維、化學纖維、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觸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劑的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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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操作中的總體注意事項
第12條工作內容與保密協議
在實施食品安全法律風險管理項目前,律師應與客戶企業充分溝通,并在確切了解企業需
求、行業特征、管理狀況等信息的基礎上,與客戶企業簽訂項目法律風險管理服務合同,明確
律師的工作寬度及工作深度.
同時,律師事務所應與客戶企業簽訂保護雙方商業秘密的保密協議,以保證客戶企業的商業
秘密及事務所的項目成果知識產權.
第13條內部工作安排
律師事務所在確定相關項目前,應當落實項目實施的相關團隊及內部分工、進度控制、工
作標準等,以確保相關項目的順利實施及達到應有的質量水平。
第14條專業人員及專業知識
律師開展相關項目時,可根據項目的需要吸收食品安全專業領域的專家共同參與項目的實
施,包括調查及評價以及提出改進建議,以彌補專業知識及專業信息的不足.
對于吸收進相關項目的專家,應以適當的方式向客戶企業披露并確保其遵守保護商業秘密
的相關規定.
第15條律師的責任聲明
律師需以適當的方式事先申明,僅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意見負責,對項目涉及的法律以
外的相關專業領域所提供的評價等,因律師并非相關領域的專家,應由客戶企業技術部門自行判
斷,律師意見僅供參考.
第16條關注法律環境及質量標準的變化
由于食品安全法律規范以及相關的強制性質量標準在不斷的完善、更新中,因此律師應當
充分注意到相關法律環境的變化,以確保工作成果的有效性和及時性甚至前瞻性。
第17條法律規范的不同層面
律師應當充分注意,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不同層
面,審視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產品所要遵守的不同法律規范、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18條資料的保存與持續改進
律師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充分注意資料的保存及文檔管理,避免因文檔管理不善而導致的重
復勞動及效率低下。同時,律師應當及時總結項目工作中的經驗及教訓、不斷探索更優的工作
方法并如實加以記錄,作為不斷自我提升、持續改進的基礎。
本文發布于:2022-08-28 22:38:1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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