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概念的爭議
1.實證主義:法和道德在本質上沒有必然聯系;
2.主要包括分析法學派(權威制定是首要要素)和社會法學派(社會實效是首要要素);
研究“實際是這樣的法”;
3.認為“惡法亦法”(十分)
4.2.非實證主義:法與道德有本質上的必然聯系;主要包括自然法學派(內容正確是唯一
要素)和綜合法學派;研究“應該是這樣的法”;認為“惡法非法”
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
5.1.法的正式性:國家制定和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6.2.法的階級性: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一定程度上也反映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
7.3.物質制約性:最深層次的本質;是馬克思主義與其他學派的根本區別。(本正街舞)
法的本質存在于國家意志、階級意志與社會物質條件之間的對立統一關系之中。
法的特征
8.1.調整人的行為的社會規范;“不能因思想絞死任何人”“法律不問瑣碎之事”
9.2.公共權力機構制定或認可;“依照交易習慣”類規定,屬于法的默示認可。
10.3.普遍性:(1)普遍有效性;(2)普遍平等對待;(3)普遍一致(法律的內容始終
具有與人類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趨向)。
11.4.以權利義務為內容:近代法治,強調權利本位。
12.5.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法律程序保證實現6.具有可訴性:可以作為起訴、辯護和
審理的依據(可爭訟性、可裁判性)(特調制普烏魔人保護叔叔)
法的規范作用先有規范作用后有社會作用,有規范作用不一定有社會作用,有社會
作用必有規范作用
13.1.指引自己:規范指引包括確定的指引(設定義務)和不確定的指引(授予權利)——
針對未發生之行動;
14.2.評價他人——針對已發生之行動,結果為合法/違法;
15.3.預測對方;
16.4.強制違法犯罪人;
17.5.教育一般人。(紙瓶遇交強)
法的局限性反對法律萬能論
18.1.法律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創造社會
19.2.法律是社會規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范以及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
20.3.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范圍和深度是有限的:相對于其他社會規范而言,法的調整范圍
最小,要求最低
21.4.法律自身條件的制約:
22.a存在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
23.b法律的滯后性:法律的穩定性與社會變化性之間的矛盾
24.c法律的僵硬性:法律的抽象性與待決案件的具體性之間的矛盾
25.d法律的模糊性:語言表達力上的局限。在實踐活動中,法律必須結合自身特點發揮作
用。
法與秩序
26.1.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務就是確保統治秩序的建立,秩序是法的基本價值。
27.2.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基礎。
28.3.秩序本身又必須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為其目標。秩序難以涉及社會生活的實質,
需要接受正義、自由的規制
法與自由
29.1.法律最本質的價值和最高價值是“自由”。“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經”。
30.2.自由衡量國家的法律是否是“真正的法律”;但自由內在的需要限制。(“法律只是
在自由的無意識的自然規律變成有意識的國家法律時,才成為真正的法律。哪里法律成
為實際的法律,即成為自由的存在,哪里法律就成為人的實際的自由存在。”)自由體
現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法與正義
31.1.正義是法的基本價值。
32.2.正義是法的評價體系。
33.3.正義也極大地推動著法律的進化。
法的價值沖突及其解決
34.1.價值位階。一般而言,自由﹥正義﹥秩序
35.2.個案平衡。綜合考慮具體情況,予以平衡。例如“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害他人權利”。
3.比例原則。“必要限度”“合理補償”類規定
法律規則的邏輯結構:法律規則是指具有一定結構形式,并以規定權利義務和相應
法律后果為內容的行為規范。1.三大邏輯結構:假定條件(主要包括行為條件和主體條
件)+行為模式(可為、勿為和應為)+法律后果(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
2.三大邏輯結構在法律規則上缺一不可;但在法律條文中,上述結構則可省略。
法律規則與語言
36.1.一切法律規范都必須以“法律語句”表達出來,具有語言依賴性。
37.2.法律規則是通過特定語句表達的;法律人適用法律解決具體案件時適用的是語句所表
達的意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
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滂和誣告陷害。”)
38.1.表達法律規則的往往是規范語句。(例如“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
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當事人協商一致,
可以變更合同”。)
39.2.表述法律規則的還可能是陳述語句表達。(例如民法通則第15條規定:“公民以他
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該語句不僅僅描述事實,還可以改寫為法律命令。)
法律規則與法律條文的區別
40.1.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41.2.法律規則的內容分別由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42.3.一個條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43.4.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
44.規范性條文:直接表述法律規范(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的條文非規范性條文:主要分
定義性條文(如解釋術語)和輔助性條文(如生效日期)
法律規則的分類
45.1.授權性和義務性:授權(規定公民權利,可為模式);義務(設定義務。規定應為模
式的,稱為命令性規則;規定勿為模式的稱為禁止性規則)
46.2.確定規則、委任規則和準用規則。委任(需要其他機關進行立法);準用(需要援引
其他條文);確定(除了委任和準用,其他都是確定性規則)
47.3.強行性和任意性。強行(不允許隨便變更;一般而言,義務和職權規則屬于強行);
任意(允許自行選擇或協商)
法律原則:為法律規則提供基礎性的、指導性的價值準則或規范。法律原則的分類:
公理性原則、政策性原則;基本原則、具體原則;實體性原則、程序性原則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規則只針對共性不針對個性,而原則既針對共性又針對
個性
48.1.內容:法律規則明確具體,削弱和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法律原則抽象、
概括,有較大余地供法官選擇。
49.2.適用范圍:規則只適用于某一類型行為;原則甚至能成為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
準則,適用范圍更寬廣;
50.3.適用方式:規則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原則則不是“全有或全無”
法律規則與法律原則的適用適用條件為:
51.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
52.2.除非為了實現個案正義,否則不得舍棄法律規則而直接適用法律原則。
53.3.沒有更強理由,不得徑行適用法律原則。(需壓倒規則后的兩個原則:形式原則實-
法律穩定性實質原則-可變的)適用原則的意義:克服規則的僵硬,彌補規則漏洞,保
證個案正義,緩解規范與事實之間的縫隙,最終使法律更好地與社會相協調一致。
法律權利與義務的聯系:
54.(1)從結構上看,權利與義務緊密聯系、不可分割,它們的存在和發展都必須以另一
方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
55.(2)從數量上看,權利與義務的總量是相等的。
56.(3)從產生和發展上看,權利與義務經歷了一個從渾然一體到分裂對立再到相對一致
的過程。
57.(4)從價值上看,權利和義務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一般而言,在等級特權社會往
往強調義務本位,權利處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會則為權利本位,權利是第一
性的,義務是第二性的,義務設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權利的實現。
法的淵源:法的淵源是指特定法律共同體所承認的具有法的約束力或者具有法律說
服力并能夠作為法律人法律決定大前提的規范或準則來源的資料,如制定法、判例、習
慣、法理等。
58.一。正式淵源: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可直接作為法律推理大前提;主要是制定法。
法律人必須予以考慮。當代中國法的正式淵源主要是:憲法為核心的各種制定法,包括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自制條列、單行條例、國際條約、國
際慣例。
59.二。非正式淵源:不具有明文規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說服力,能夠構成法律推理
大前提。當代中國法的非正式淵源禁止拒絕裁判原則
60.1.習慣:只是指社會習慣;它是特定共同體在生活實踐中自然形成的,是該共同體事實
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體現,也是共同理性的體現。
61.2.判例:英美法系重要淵源;
62.3.黨的政策。
63.三。非正式淵源使用的條件:
64.1.正式的法的淵源完全不能為法律決定提供大前提。
65.2.適用某種正式的法的淵源會與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強制性要求和占有支配地位的要
求發生沖突。
66.3.一項正式的法的淵源可能會產生出兩種解釋的模棱兩可性和不確定性。
67.此時的意義在于:彌補法律漏洞;形成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傳統;實現三個效果。
正式的法的淵源的效力原則
68.1.同一主體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由制定機關裁決。
69.2.省級規章高于較大市規章。
70.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
裁決。
71.4.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
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法規,則適用;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72.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依法作變通規定,在本自治地方或經濟特區適
用該變通規定。
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
73.1.調整對象;
74.2.調整方法。
75.另外,公法、社會法與私法是法律部門,它們在調整對象、調整方式、法的本位、價值
目標等方面存在不同。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是大陸法系國家的一項基本分類。
法律體系——現行國內法,不包括完整意義的國際公法,但包括國際私法
76.1.國內、現行有效的法律構成的體系
77.。2.通常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等部門。法
律部門跟效力無關,法律跟效力有關
法的效力廣義的法律效力:規范性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的法律效力:僅
指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78.1.法的效力根據一般包括法律(分析法學)、道德(自然法)、社會(法社會學或法律
現實主義)。
79.2.對人效力:屬地主義(地域)為主,與屬人主義(國籍)、保護主義(利益)相結合。
3.默示廢止僅僅指新法優于舊法的情形。4.法的溯及力: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
是否適用;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從新則有溯及力
法律關系的特征
80.1.合法性(此處的合法性是指法律關系一定是建立在法律規范的基礎上);
81.2.意志性(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
82.3.物質制約性
法律關系的種類
83.1.調整性(無需制裁)和保護性(需要制裁。僅限于違法者與制裁機關的關系)
84.2.縱向的(主體不平等,權利義務有強制性)和橫向的(主體平等,權利義務有任意性)。
3.單向、雙向和多向。單向中的權利義務不存在相反聯系(如不附條件的贈與關系)。
4.第一性(主關系)和第二性(從關系)。刑事、訴訟法律關系一般是第二性法律關系
法律關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法律規范(前提)-法律關系(只針對權利
義務關系)-社會關系(還包括其他關系)
法律關系的客體:物、人身、精神產品、行為結果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
客體,
85.需具備以下條件:
86.1.應得到法律只認可
87.2.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
88.3.能夠給人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
89.4.需具有獨立性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限定條件:
90.(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
的客體。
91.(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
身和人格。
92.(3)對人身行使權利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
強行行使權利精神產品:物質載體消滅、權利不消滅行為結果
93.(1)物化結果: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或營
建物(房屋、道路、橋梁等)。
94.(2)非物化結果: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
直至終了,最后產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
權利能力:即法律資格,所以它同時與權利、義務、責任等等有關,而不僅僅只同
權利有關系
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95.1.法律事件。不以當事人意志轉移。分成社會事件(如罷工)和自然事件(如無行為能
力)。
96.2.法律行為。受當事人意志決定。包括善意行為、合法行為與惡意行為、違法行為等
97.3.同一法律事實可以引起多種法律關系的變動。
98.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事實引起同一個法律關系的變動,稱為“事實構成”。
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點: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于違法行為、違約行為或者由于法
律規定(法律規定的情況包括“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而應承受的某種不利法律后
果。有違法行為一定有法律責任,但是法律責任不一定都是由違法行為引起的。
法律責任與權力、權利、義務的關系
99.1.法律責任與法律權力有著密切的聯系:
100.
101.
102.
103.
(1)責任的認定、歸結與實現都離不開國家司法、執法機關的權力(職權);
(2)責任規定了行政權力的界限以及越權的后果。
2.法律責任與法定權利與義務也有密切的聯系:
(1)法律責任規范著法律關系主體行使權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權利
行使不當或者濫用權利;
104.(2)在權利受到妨礙,以及違反法定義務時,法律責任義務又成為救濟權利、強
制履行義務或追加新義務的依據;
105.(3)法律責任通過否定的法律后果成為權利、義務得以順利實現的保證。
法律責任的競合:
106.
107.
108.
1.法律責任的主體為同一法律主體
2.主體實施了一個行為
3.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4.數個法律責任之間相互沖突。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
109.一。責任法定:責任法定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
范預先規定。
110.
111.
112.
113.
二。公正原則:
1.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
2.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
3.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地區別對待
114.4.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依據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責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
究法律責任
115.
116.
5.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效益原則。追究法律責任要從效益角度出發,分析成本與所得,努力以較小的
成本獲得最大的效益
117.。四。合理原則。追究法律責任時要考慮人們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責任
的承擔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
法律責任的免責主要包括:時效、不訴及協議、自首立功、履行不能等;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不屬于免責。
立法:立法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和其他
規范性法律文件及認可法律的活動。(1)廣義立法,泛指一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
定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動;(2)狹義立法,僅指享有國家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
法活動。2.立法是將一定階級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的活動,3.立法對社會資源、社會
利益進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動。
立法程序:
118.
119.
(一)提出法律議案:
1.向全國人大:兩團(主席團+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代表);兩委(人常委+
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兩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兩高
120.2.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
兩央+兩高
121.
122.
(二)審議法律議案;
(三)表決和通過法律。法律案,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全體組
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123.(四)公布法律。法律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
律通過后凡是未經公布的,都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案的提出
124.1.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個代表團可以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10人以上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125.2.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議案。全國人大各專
門委員會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議案。
126.3.國務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
法律議案。
法的實施與法的實現
127.
128.
129.
1.法的實施是人們施行法律,使法從應然狀態到實然狀態的過程和活動;
2.法的實效是法律被人們實際施行的狀態和程度,側重于結果。
3.法的實現是將法的實施的過程性與法的實效的結果性結合的一個概念。
司法與執法的區別
130.
131.
1.主體不同: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
2.內容不同。司法活動的對象僅限于案件,而執法活動的對象遠比司法廣泛,不僅
包括案件,還包括案件以外的大量內容。
132.3.程序性要求不同。司法活動有嚴格的程序性要求,而執法活動雖然也有相應的程
序規定,但由于執法活動本身的特點,其程序性規定沒有司法活動那樣嚴格和細致。
133.4.主動性不同。司法活動具有被動性,而執法活動具有較強的主動性。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要保證訴訟當事人享有平等
的訴訟權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要切實保障訴訟參加人依法享
有的訴訟權利。
守法的含義和法律監督
134.1.守法包括消極守法(行動與法律一致,觀念與法律不一致)和積極守法(行動和
觀念均與法律保持一致)兩種形式。守法總是與特定的權利、義務聯系在一起。
135.2.法律監督分為社會監督和國家監督。國家監督主體可以進行社會監督。社會法律
監督體系:中國共產黨的監督、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法律職業體的監督和
新聞輿論的監督等
法適用的目標1.最直接的目標是合理的法律決定:具有可預測性和正當性。可預測
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當性是實質法治的要求。法律適用時必須綜合考慮。
136.2.法律決定的可預測性與可接受性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緊張關系。拉德布魯赫公式:
最通常用來解決可預測性與正當性之間沖突的公式1、法的性原則高于合正義性;
137.2、當法律違反正義的程度已經達到無法忍受的狀態,該法律就不再是法律,而不
過是權力的運作而已;
138.3、如果立法者在立法時有意否定正義的核心原則——平等原則時,即符合第二項
標準。
法適用的步驟
139.
140.
1.確定事實的過程并不是純粹的事實歸結過程
2.適用法律的過程也不是純粹的法律解釋過程
內部證成與外部證成
141.
142.
1.二者都需借助推理和解釋;都是要給決定提供充足理由。
2.內部證成保證了結論是從前提中邏輯地推導出來,它對前提是否是正當的、合理
的沒有任何的保障;前提的正當、合理問題需要外部證成解決。
143.3.內部證成和外部證成在適用中必須綜合運用。
法律推理(內部證成):法律推理受現行法的約束(戴著腳鐐來跳舞),以法律以
及法學原理為依據,旨在尋正當性證明。
144.
145.
1.演繹推理:事實+法律→結論;是必然性推理
2.歸納推理:從個別到一般的推理。是或然性推理,完全依賴推論人列舉的數量及
其范圍。
146.3.類比推理:從個別到個別的推理。我國法并不禁止類推。4.設證推理:效力很弱,
但必然存在于法律適用中。
法律解釋(外部證成)的特點與分類
147.1.特點:對象是法律規定和它的附隨情況(政治、經濟、文化背景);不能脫離具
體案件;有價值取向性;解釋學循環的制約。
148.
149.
2.種類:
a正式解釋(法定解釋):包括立法解釋(全常)、司法(兩高)和行政(國務院)
三種解釋。
150.b非正式解釋(學理解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約束力的解釋。當代中國的法律解
釋體制:“一元多級”的法律解釋體制。
法律解釋的方法與位階方法和位階是:文義解釋(下定義)→體系解釋(用其他條
文確定本條文含義)→主觀目的解釋(立法者目的)→歷史解釋(古今)→比較解釋(中
外)→客觀目的解釋(法律目的)
法產生的一般規律
151.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
程。(四個階段)
152.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最早的制
定法,主要是習慣法的整理和記載,還有個別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決的記載。)
153.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
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最好背誦)要素不能少不能多循序不能顛倒
法的歷史類型:劃分標準為經濟基礎和階級意志。一般考察資本主義法
法的繼承和移植:
154.1.繼承和移植的依據:社會是法律的基礎和前提;社會具有共通性。2.移植的范圍
包括外國法、國際法律和慣例。
法的傳統:1.法的傳統是指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中
國古代法的傳統表現為:(1)禮法結合,以禮為主;(2)等級有序,家族本位;(3)
恭行天理,執法原情;(4)民刑不分,重刑輕民;(5)無訟是求。2.傳統的習慣、風
俗、禮儀及價值觀與法律經常發生沖突,并在事實上影響法律的實施。
法律意識:1.相對法律制度而言,法律意識更加穩定,使法律傳統得以延續。2.法
律意識既相對獨立于法律制度,又相對獨立于經濟基礎,獨立的發揮反作用。3.法律意
識兩個層次:法律心理(例如,官司打一臺,爭氣不爭財)和法律思想體系。其中社會
主義法治理念屬于法律思想體系,是高級的意識形態;但不能完全脫離法律心理。
法系:1.是比較法上的概念,劃分標準為“歷史傳統和外部特征”2.當代世界主要
法系是三個:民法法系、普通法系、社會主義法系(以前蘇聯和東歐社會主義國家的法
律為代表)。3.。看似英美法系,但實際上是大陸法系的國家與地區:英國的蘇格蘭、
加拿大的魁北克(法語區)、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原來是法國的殖民地)、南非、菲律
賓4.民法法系與普通法系(西方國家兩大法系)的宏觀區別:(1)在法律思維方式的
特點方面,民法法系屬于演繹型思維,而普通法系屬于歸納型思維,注重類比推理。(2)
在法的淵源方面,民法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是制定法,而普通法系中制定法、判例法
都是法的正式淵源。(3)在法律的分類方面,民法法系國家一般都將公法與私法作為
法律分類的基礎,而普通法系則是以普通法與衡平法為法的基本分類。(4)在訴訟程
序方面,民法法系與教會法程序接近,屬于糾問制訴訟,普通法系則采用對抗制程序。
(5)在法典編篡方面,民法法系的主要發展階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別是近代以來,
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典編篡活動。普通法系在都鐸王朝時期曾進行過較大規模的立法活動,
近代以來制定法的數量也在增加,但從總體上看,不傾向進行系統的法典編篡。(6)
另外,兩大法系在法院體系、法律概念、法律適用技術及法律觀念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差
別。
法的現代化1.法的現代化是指與現代化的需要相適應的、法的現代性因素不斷增加
的過程。2.法的現代化本身就是現代社會中人的生存方式和價值標準。3.中國法的現代
化的獨特之處:(1)由被動接受到主動選擇。(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國特
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3)法的現代化的啟動形式是立法主導型。(4)法律制度變革
在前,法律觀念更新在后,思想領域斗爭激烈。正因為如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才成為
必要!
法與社會的一般關系1.法以社會為基礎:法是社會的產物,社會性質決定法律性質,
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在歸根結底的意義上最終決定著法律的本質。2.制定、認可法律的國
家以社會為基礎,國家權力以社會力量為基礎;國家法以社會法為基礎,“紙上的法”
以“活法”為基礎。3.法律變遷與社會發展的進程基本一致。
法與經濟的一般關系1.法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同時也受其他因素影響。2.法對經
濟的反作用:通過生產關系反作用于生產力。(法在任何時候都不得不服從經濟條件,
并且從來不能向經濟條件發號施令,它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
法與科學技術1.科學技術改變了法律正當化的前提,使很多法律過時。2.科學技術
為法律提出越來越多的任務,因此應及時立法。3.科技對立法司法帶來重要影響。特別
是計算機量刑,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法的局限性。4.法律可以引導科技的發展,克服科技
的某些負面影響;但法律不是萬能的。
法與政策的聯系和區別:1.意志屬性不同: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
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
黨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于黨的組織和成員,
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2.規范形式不同: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
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
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3.實施方式
不同: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4.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傾向于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
和行為領域。一般而言,政黨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
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5.穩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政策可應形勢變化作出
較為迅速的反應和調整,其程序性約束也不及法那樣嚴格和專門化。
法與道德1.相同點:都由原始習慣脫胎而來,發展中相互轉化;都屬社會規范,都
具有規范性、普遍性、強制性等;總體精神和內容相互重疊滲透;都是社會調控手段,
以維護和實現一定社會秩序和正義為使命;都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且在發展水平上
互為標志和說明。2.區別:法律的建構性與道德的非建構性;法律的確定性與道德的模
糊性。法律的一元性與道德的多元性;法律的外在側重與道德的內在關注;法律的程序
性與道德的非程序性;法律的外在強制與道德的內在約束。法律的可訴性與道德的不可
訴性。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17:17:2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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