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6]關于專利中權利要求撰寫筆誤能否影響專利有效性的法律思考
隨著中國專利事業的發展,專利文件的撰寫質量得到了大幅度的提
高。但是撰寫中出現筆誤的情形仍然時有發生,究竟撰寫過程中出現的
筆誤是否會導致專利被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會對該問題的
態度如何?這個問題,值得知識產權專業律師們(包括專利代理人)深
入思考。下面結合四個真實的案例就這一問題展開探討。
案例1:“設水”與“射水”,一字之差是否含義迥別?
涉及專利:專利號為:ZL2.2、專利名稱:一種消防系
統及消防水罐車;專利無效案件編號:5W101294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消防系統,包括水泵、水帶和設水
,水泵的電機與外部電源或發電機電連接,其特征在于:水泵為潛水
泵,……潛水泵安裝葉輪組的一端與水帶連接,水帶的另一端與設水
連接。
由于撰寫人員的筆誤,“射水”被寫成了“設水”,且整個專
利申請文件中通篇用的都是“設水”的字眼。這一點的筆誤被專利無
效請求人發現,請求人就此提出申請涉案專利無效的請求。
請求人認為,在上述的該技術方案中,所述的消防系統包括一
種“設水”裝置,涉案專利說明書第1頁倒數第三段第三行中提到了一
種“背負式水”裝置,在說明書第2頁的倒數第4段第三行中提到了與
輸水管連接的“水”裝置,而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中用的是“設水
”裝置,由于“設水”裝置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中提到的新概念裝
置,而涉案專利又未對該“設水”裝置做出說明。《審查指南》第二
部分第二章規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其所用詞語的含義來
理解。一般情況下,權利要求中的用詞應當理解為相關技術領域通常具
有的含義。在特定情況下,如果說明書中指明了某詞具有特定的含義,
并且使用了該詞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由于說明書中對該詞的說明而被
限定得足夠清楚,這種情況也是允許的。”根據以上規定,涉案專利的
權利要求1在描述其技術方案時引用了一種新概念裝置,而該裝置又未在
說明書中進行充分說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通過閱讀涉案專利文獻
來理解并實施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故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未能清楚地
表述請求保護的范圍,從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或者細則)第20條第1款[1]的規定【需要注
意的是這里引用的是舊法,具體看文章結尾的參考文件】,應當被宣
告無效。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作出的
第18502號專利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是否
清楚,應當依據說明書的記載以及本領域的技術常識進行判斷。在本專
利說明書第27-28行和說明書附圖1的記載:潛水泵安裝葉輪組的一端與
水帶連接,水帶的另一端與設水連接。據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
解此處所述的設水是消防領域中常見的消防用具,其口小,通過與水
帶連接而將水噴射到高處或遠處。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本專
利說明書的內容后,能夠清楚的理解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設水
”的結構、功能和用途,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的規定。
案例2:“電機”是否可理解為“發電機”,不同的稱謂是否具有
相同的含義?
涉及專利:專利號為:ZL2.2、專利名稱:一種消防系
統及消防水罐車;專利無效案件編號:5W101294【同一個無效案件,申請
人提出了多種類型的無效,我們在提無效時也要盡可能出多個無
效理由】
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0為:“一種包含權利要求1至7任一權利要求
所述的消防系統的消防水罐車,包括車本體,在車本體上安裝有儲水
罐,其特征在于:水泵橫放在儲水罐內,水泵安裝葉輪組的一端露出儲
水罐并與水帶連接,水帶的另一端與設水連接;發電機與水泵分離并
安裝在車本體上,零驅動變頻驅動器安裝在電機上。”
請求人認為:該權利要求同時提到了“發電機”與“電機”的概
念,而電機(英文:Electricmachinery,俗稱“馬達”)是指依據電
磁感應定律實現電能轉換或傳遞的一種電磁裝置。在電路中用字母M(舊
標準用D)表示。它的主要作用是產生驅動轉矩,作為電器或各種機械
的動力源。發電機在電路中用字母G表示。它的主要作用是利用機械能
轉化為電能,目前最常用的是,利用熱能、水能等推動發電機轉子來發
電。顯然,電機同發電機是不同的。由于零驅動變頻驅動器防水性能
差,現有技術中不會把該零驅動變頻驅動器安裝在潛水泵的電機上,但
是涉案專利卻摒棄現有技術的方案,將“零驅動變頻驅動器安裝在電機
上”,由于涉案專利限定電機在泵殼中,而整個潛水泵又放在水中,零
驅動變頻驅動器如何放在泵殼中,又是如何做到防水處理的,涉案專利
的說明書并未進行充分的公開。因此,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10未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即權利要求10未得到說
明書的實質支持,從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
法或者法)第26條第4款[2]的規定,應當被宣告無效。
對此,專利復審委作出的第1850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認為:首
先,該權利要求并未記載安裝零驅動變頻驅動器的電機是“水泵的電
機”,根據該權利要求的表述:發電機與水泵分離并安裝在車本體上,
零驅動變頻驅動器安裝在電機上,此處所述的電機應理解為前文所述的
發電機;其次,根據本專利實施例7和說明書附圖3的記載:發電機32與
水泵29分離并安裝在車本體40上,零驅動變頻驅動器42安裝在電機上,
可以確定此處所述的電機是指發電機并非水泵的電機,即零驅動變頻驅
動器42安裝在發電機32上,二者放在水泵之外。因此,“零驅動變頻驅
動器安裝在電機上”只是該權利要求撰寫形式上的瑕疵,并不會影響本
領域技術人員對該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理解和界定,因此,該權利要求
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筆者認為:通過案例1和案例2可以看出,專利復審委在審視權利要
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其實是結合了說明書的記載和
本領域的技術常識進行判斷的,其并非將權利要求作為獨立的單元單獨
審視,由于結合了本領域的技術常識進行判斷,其實也是變相的寬容了
權利要求撰寫形式上的瑕疵。就案例2而言,請求人的觀點非常明確:由
于“電機”與“發電機”畢竟不相同,專利權人在說明書中寫的是“發
電機”而在權利要求中寫的是“電機”,該權利要求顯然得不到說明書
(包括附圖)的支持(說明書附圖3顯示的是零驅動變頻驅動器42在發電
機32上,而并不是在電機上)。換句話說,正是因為專利權人概括了一
個錯誤的權利要求,才使得該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專利復審
委為了讓該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強行將“電機”認定為“發電
機”,從而在客觀上使得該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
案例3:“”是什么?專利文件中是否允許模糊稱謂。
涉及專利:專利號為:ZL2.9、專利名稱:“一種帶柔
光箱的攝影燈”;專利無效案件編號:5W101882
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為:一種帶柔光箱的攝影燈,包括安裝架
(1)、燈座(2)和柔光箱罩(4),……,在沿臺(214)上均布個插
孔(215),插孔(215)的個數與柔光箱罩(4)上的支架桿(41)個數
相對應……。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用“”這個字母代表多個,貌似很時髦
的一種數字表達方式。那么在專利申請案件中這樣表達有沒有問題呢。
我們來看一下請求人與專利復審委各自的觀點:
請求人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的“”的具體含義不清楚,本領域的
技術人員并不能明了作為英文字母的“”與阿拉伯數字間的對應關系,
無法清楚的界定本專利的保護范圍,即權利要求1未能清楚、簡要的表述
請求保護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規定,應當被宣告
無效,具體理由如下:
1、“”可以看作是英文字母,也可以看作是漢語拼音字母,當然
也可以看作是數字排序中的第14位,顯然在不同的場合其含義是不同
的,專利權人在其權利要求中并沒有清楚的界定該字母的含義,從而導
致權利要求不清楚。
2、從說明書的具體實施例來看,權利人在結合具體實施例描述本實
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時,仍然采用了“”的描述,而從附圖來看,插孔
215和支架桿41的個數均為8個。請求人認為,在針對附圖進行描述的情
況下,說明書文字部分與附圖的內容應當完全對應,涉及到數字時文字
與附圖表達應當完全相同,或者在文字部分中明確指明附圖中顯示的支
架桿41的個數是不同取值中的一個。在專利權人未明確指明文字部分中
的“”并非通過附圖進行特定取值例示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文字中
的“”與附圖表達的數字完全相同。因此,專利權人此處界定
的“”的含義又可以理解為僅代表阿拉伯數字8,即在這里需要注意的
是,“”所界定的數字是“8”,而不是別的任意數字。
3、專利權人認為“個”是“多個”的意思,的用法屬于公知常
識,但其并沒有提供相關公知常識的證據[3],以證明本領域的普通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