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糾紛案
代理服務方案
致: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所”或“本所”)
接受貴司代理邀請,就貴司擬提請訴訟的與開發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進行分析論證。
下面就我所針對該案的代理方案及代理費用作簡要介紹,供貴司
領導決策時參考。
一、出具本分析報告的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
3、《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4、《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36號)
二、本案的基本事實
根據貴司向本所律師提供的《投資合作協議》(以下簡
稱“合作協議”)等相關資料以及貴司的陳述,我們歸納了本案
的基本事實線條:
1、2010年8、9月期間,貴司與開發公司簽訂合作協議,
約定由貴司作為投資方,參與開發公司作為開發建設主體的區
土地一級整理項目。
2、2010年10月27日,貴司向開發公司轉賬支付萬元
首期投資資金,根據合作協議第二十七條之約定,合作協議生效。
此后開發公司未再貴司通知支付任何投資費用,亦未向貴司明確
解除或終止合同。
3、開發公司并未根據合同約定基本進度進行土地一級開發
整理,為按照合同約定供應土地,直至2014年下半年才開始案
涉項目的土地供應。
4、經過貴司以及本所律師發函催討,開發公司于2016年月
日向貴司退還萬元投資本金,尚剩余萬元投資本金未
予退還。
三、法律分析
(一)貴司主要訴求
通過貴司陳述,貴司的主要訴求為:
1、要求退還剩余萬元投資款本金;
2、最大限度要求開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直接損失以
及間接損失(財務成本損失等),并要求開發公司按照現行資金
市場一般的融資成本承擔違約責任。
(二)訴訟風險
1、本所律師分析認為,本案進入訴訟后,開發公司可能提
出的主要抗辯理由為:
(1)開發公司可能會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土地使用
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1〕36號)第二條的
規定主張不可抗力因素(或政策因素),主張合作協議無法履行
而終止,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2)開發公司甚至可能會以貴司僅支付了第一期投資款后
未支付后期投資款而抗辯終止了合作協議,又或者開發公司直接
承認單方終止合作協議,由此而根據合作協議第二十四條之約定,
僅承擔貴司實際投資額5%違約金。
(3)開發公司可能會根據合作協議第20.1條所約定的貴司
應當承擔土地成交價低于65萬元部分的補足責任(根據貴司陳
述,案涉合作范圍土地成交價低于65萬元),提出扣除貴司應補
足的款項后將剩余款項退還給貴司,開發公司甚至可能據此提出
反訴。雖然根據貴司陳述,開發公司在土地掛牌出讓過程中并未
通知貴司,但縱觀整份合作協議,并未明確約定在土地掛牌出讓
時開發公司有義務另行書面通知貴司,僅在第七條約定開發公司
“鼓勵”貴司參與案涉“凈商住用地”的公開出讓。此外,根據
《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開發公司并不能作為
土地出讓方,其僅有義務將整理后的土地交給地方政府,并由地
方政府擇機進行掛牌出讓。從該角度分析,開發公司也沒有義務
就土地掛牌出讓事宜特別地書面通知貴司。第三,地方政府作為
土地出讓方,在土地掛牌出讓前一般都會通過報紙、網站進行公
告,此方式也可以認定為通知的一種方式。
2、貴司要求開發公司按照現行資金市場融資成本承擔違約
責任的主張可能無法得到支持。首先,在合作協議中已經對違約
責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有明確約定,即按照日萬分之五標準計算
或按照實際投資額5%計算。目前我國司法實踐當中,合同有約
定違約金標準或計算方式的,法院一般均按照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除非約定的違約金或計算標準明顯過高或過低,根據《合同法》
第11條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法院
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適當調整。而本案中,貴司無法舉證
(或很難舉證并被法院采信)證明由于開發公司的違約行為給貴
司造成了較大損失且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明顯不足以彌補貴司的
損失。其次,即使認為合同就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法院在司法實
踐中一般也不會支持按照民間借貸資金成本承擔違約責任的主
張,至多只會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判決違約方
承擔違約責任。
四、本案的訴訟策略
(一)、針對關于開發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辯(或反訴),積極
收集案涉土地掛牌出讓的時間以及成交時間,確認案涉土地出讓
時間系在2013年之后,已超過了合同約定的案涉土地應當出讓
時間,錯過了最佳出讓時間、錯過了最有利市場條件,對此貴司
不應當承擔差價的補足義務,為開發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辯(甚至
反訴)做好準備。
(二)、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可行的訴訟目標。鑒于合
作協議中對于開發公司未按期供應土地、未按時向貴司返還各種
款項等情形均明確約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因此貴司要求超過
合同約定標準支付違約金的請求獲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小,如
貴司執意提起較高的訴訟金額,反而增大貴司的訴訟成本。因此,
建議貴司制定合理的訴訟目標。
五、律師的代理方式及費用
鑒于貴司系我所曾服務的顧問單位,且長期友好合作,我們
擬定了兩種代理方式且均提供優惠收費方式供貴司參考:
1、一般代理方式
結合貴司擬要求開發公司承擔的違約責任金額,本案的涉案
標的約為500萬元,根據《四川省律師服務費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該案的律師收費標準范圍應為266000至366000元之間。鑒于貴
司對我們的信任及我們長期友好合作關系,我們建議按照《四川
省律師服務費收費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的30%收費,
即律師代理費為79800元(費用構成為:1、事務所留成20%;2、
增值稅及所得稅12.5%;3、三名承辦律師的工作費用67.5%)。
上述費用不含異地差旅、文印、查檔費等。為推進訴訟的進程,
我們建議代理費用在委托代理合同簽訂后五日內支付。
2、半風險代理方式
結合貴司擬主張的違約金的不確定性,為合理降低貴司的訴
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就本案我所可以提供半風險代理方式。
即貴司按照400萬元本金部分,先向我所支付千分之五基礎代理
費即20000元,如最終收回金額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金
額貴司向我所支付超過部分10%代理費;如最終收回金額等于或
少于400萬元,則貴司不再向我所支付代理費。
以上是我所就本案糾紛擬為貴司提供服務的初步方案,供貴
司參考,具體細節問題雙方可進一步探討協商,我們真誠期待雙
方在該項業務上合作成功。
******律師事務所
***律師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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